官媒的报道说,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上午10时许,在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下半身赤裸。当时,公安机关侦查,曾捎带这名女子至杭州的安徽歙县送货员张高平,以及侄儿张辉被认为有作案嫌疑,同年5月23日两人被抓捕。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也就说,至今他们已服刑近10载。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我们今天谈及此案,信手捻来,不过百字,但对蒙冤服刑的人却是度日如年,据我所知,服刑超过10年者再回归社会已经相当困难,像张家这样的叔侄一同坐牢,又是如此屈辱的罪名,想必家破人亡,既使亲人犹在,不弃不离,但如何缝补心灵的创伤,已是难题。我很不理解,在经济如此飞速发展的中国,科技手段如此发达,警员队伍如此庞大,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低级的冤案,究竟症结何在?据悉,张辉、张高平自入狱之后两人一直在申诉。在2006年央视法制频道“浙江神探”系列节目中,该案的办案人员描述了办案过程。为什么不及时地依据当时的情节,避免冤案的发生呢?用什么制度能制约类似悲剧重演呢?报道表示,办案人员称,张辉、张高平两人在落网后,口供一再反复无常,案发过程两人描述也不尽一致。而且受害人尸体上也找不到痕迹,办案人员说:“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找遍了,也未找到这方面的痕迹物证”。节目还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找不到人证,物证的情况下,通过对“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的张氏叔侄“突审”获得供述。警方还通过当天水文资料、请人大代表见证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等方式,最终获得“证据”。
我自己有亲身的体会,警方的所谓“突审”往往就是“刑求”的代名词,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办案民警时常滥用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走后门”的不正之风,又使警员队伍里充斥着“美女”,白痴和庸人,除了吃喝嫖赌,或性贿赂,几乎什么也不懂,有的警察就会打人骂人,当然,他们不愿吃苦耐劳地依法刑侦,只会摆些诸如请人大代表助威之类的雕虫小计和花架子,在欺上瞒下;弥漫在整个社会的徇私枉法的风气,助长了冤假错案的泛滥成灾,而事后不追究责任的做法,又保护了渎职的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的不负责任,把许多良民投入了监狱;它们与公安局穿一条裤子办案,起不到任何制约作用,使冤假错案不绝如缕,造成上访户日益增多,已达到社会矛盾激化的边缘,必须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实,就上述案件而言,浙江法院完全应具备挡住,中止此案继续下去的条件,据报道,警方曾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查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生前可能接触的亲友。不过,这样的发现,并没有引起重视,当时对该案也没起到决定性因素。在张辉、张高平叔侄案的一审二审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然而,正是这一关键的疑点被两级法院忽略和排除了,据报道,200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高平在观看电视节目中,发现另一起案件与自己案子中凶手作案手法相似,他直觉两起案件可能是同一人所为,并向上反映了这一情况。经查,这起凶杀案的凶手名叫勾海峰,该案也曾轰动杭州城,至今在市政府网站中仍有记载。2005年1月,杭州出租车司机的勾海峰因口角杀害浙江大学女生吴某,并在劫走了财物后抛尸窨井。勾还将吴某的衣服脱光,制造奸杀假象。勾海峰于2005年4月被执行死刑。2011年底,有媒体再次报道这起叔侄杀人案疑点,张辉、张高平等人的申诉才被重视。不久后,公安部在比对勾海峰和张氏叔侄案中,被发现的第三人DNA后,才确定是勾海峰的。至此真相大白,可见是嫌犯自己有心才破了疑案,而公检法都是吃干饭的。对警察来说,重口供而不重视物证,主观断想,有罪推定,达到多么严重的程度,由此看见一斑,我很想不通,像强奸之类的疑难案子,不提取女子阴道里分泌物,做为证据,就能判刑定罪,检察官和法官难道不是白痴吗?当证据不足的时候,警方不是立即放人,而是像导演一样,积极地配合编剧去寻找所谓“证据”,报道说,证明张辉强奸致人死亡的另一“证据”,是张辉在看守所拘押期间的同室嫌疑人袁连芳的“证言”。当时,袁连芳是这样说的:张辉曾告诉他自己强奸然后失手杀人。据其他媒体之前的报道称,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对重要证人——袁连芳的情况有过介绍,“当时,袁连芳竟然对张辉的事情一清两楚。张辉否认自己强奸致人死亡,便被袁连芳毒打。袁连芳还将张辉如何作案的‘详细经过’告诉张辉。”这是怎么回事呢?不坐牢的人看不懂,我知道其中的奥秘,一些重案犯进了看守所,为了立功恕罪,就殴打和逼迫他犯自证其罪,而有的狱警为了受贿或立功,也和犯人同流合污,也就是说,袁连芳是买通警察,作为线人安排在张辉身边的,这种事看守所和监狱里不少。
上述报道说,记者从《东方早报》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在当时,杭州市中院的判决书中列出张辉强奸少女致其死亡的26条证据,其中第25条是:同室犯人袁连芳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并告知其曾从老家搭一女子到杭州,在留泗路上强奸,他不是故意杀死被害人而是因为女孩子的呼救,他卡颈时不小心将女子掐死的情况。而其余25条证据全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在7年之后,张辉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对前来会见的律师张凯表示,2008年,当他在杂志上看到袁在河南灭门血案中逼迫马廷新认罪的报道后,恍然大悟:如果两起案件中的“证人”袁连芳为同一人,这个人很可能就是当年在拱墅区看守所期间对自己的案子了如指掌的那位犯人。由此,我怀疑,张家叔侄的蒙冤入狱背后,有更大的黑幕,即袁连芳是花钱买了“路”的,“路”就是“立功表现”,这“路”是腐败的一部分公检法人员参与其中铺出的,走向地狱的“路”,总之,制造冤案都是为了政绩和赚钱。而且,像聂海芬这么漂亮的所谓“女神探”,自称“是一只羊带着一群狼办案”,她是如何奉命左右了这个惊天大案,她以前是怎样获得提升的?她对上级有无色情贿赂?她有没有从袁连芳家人手里拿到金钱?她办了多少起假案冤案?因此,我希望浙江有关方面,不仅仅要开释两位蒙冤者,给点国家赔偿了事,而要继续深究此案背后的黑手,它是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最大腐败制造者,为了从制度上根除这样令人发指的冤案,应当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规定:所有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从失去自由的一刻起,就要留有完整的录像,录音,并如实提交法庭,反之一律宣告无罪;凡是错判的案件,不论什么理由,公检法直接涉案人都要判刑,并承担蒙冤者同样的刑罚,已杀的也要判极刑,比如,上述的办案警员聂海芬等人,批捕张家叔侄的检察官及法官应同样判刑,并押往监狱监禁至少十年,如果这样办了,我相信冤狱就会减少和杜绝,否则,不动真格的,对老百姓草菅人命,对自已狡猾遮掩,每次冤案曝光过后都毫毛不损,这怎么能行呢?
2013年3月27日于多伦多大学梅西学院。(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