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权桢和妻子小叶都是“85后” ,1月23日,他们走出佛山火车站派出所,这是他们因“倒卖火车票”而被拘留的第13天。
这对小夫妻在佛山大富村莲中路经营着一家店,主要有移动充值、公交卡、快递等业务。去年11月开始,钟权桢将经营范围扩大至火车票代购。
钟权桢经营的店周围设有工厂,前来购票的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一位在该店购过票的工人说:“我们不会上网,把钱和身份证都给他,他帮我们订票取票,收10元手续费。”这位工人认为,去外面的代办点购买也要花5元钱,而这里不用排队,很方便,来买的人也多。
订票的工人把现金和身份证交给钟权桢,他所做的就是一天到晚在网上订票,订到了自己或者妻子去火车站排队取票,然后将购买好的火车票发放给订票的外来工。
钟权桢的姐姐钟金玲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一开始来买票的人并不多,只是到了最近一个月才多起来。
钟金玲说,她知道弟弟帮别人买火车票每张赚取10块钱之事,“但从来也没有想到这是违法的,包括我弟弟也不知道。”
代购还是倒票?
钟权桢和妻子已经走出派出所,然而此事并未完结,据悉,他们只是办理了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的情况下,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认为,佛山这对小夫妻的行为不应当按犯罪来认定,其与黄牛党倒票行为还是有所区别。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之前,黄牛党和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大量购进火车票,高价出售给他人牟取暴利,人为地形成对火车票垄断后的一票难求局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也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刑法规定了倒卖车、船票罪这个罪名,以打击倒卖车、船票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黄利红说,在火车票推行实名制的情况下,个人不可能一次性大量购进火车票,对火车票形成垄断,从而大幅提高票价,损害乘客利益。只有在接受乘客委托后的情况下,才能帮其购进火车票。因此,这对小夫妻只是受委托提供劳务。
黄利红表示,钟权桢在某种意义上是给农民工提供便利,收取的10元是一种劳务费,而非倒票获取的差价,不构成暴利,其社会危害性几乎没有,即便有也非常小,“此案如要处罚,其行为也只是违反了工商管理规定,应当由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比较合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微博上接受“微访谈”时指出,佛山小夫妻从事的不是买卖行为,“人家有店面,怎么是无证经营呢?只不过是超出经营范围问题。实名车票制,小夫妻买不到这么多票,只能是代购。”
何兵直言,“这个案件是错案”,并指警方此举是为“保护那些代办点市场,是在保护垄断”。
火车票代售资质
铁路警方表示,正规火车票代售点应有相应资质,且代售火车票每张收取手续费为5元,超过此数则为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称,法院审理包括公安鉴定这个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主要依据的是国家计委、铁道部2000年颁发的《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在允许代售点每张票收费是5块钱,只要超过这5块钱手续费就认为是违规或者违法行为。而且代售点必须获得铁道部或者相关铁路局批准的资质。
根据《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申请代售火车票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国家批准文件,且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此外,《办法》对代售点的人员资质、安保管理等均有详细规定。
铁路警方称,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四部委2006年颁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何兵在微博上表示,四部委的通知,从实体上也是违法,不得在通知中为公民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要设定权利义务,应当用《决定》或《命令》,而不是《通知》。“一个通知,就告诉全国人民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太随意了。”
钟金玲告诉本报记者,弟弟一开始也是收5块钱手续费,收10块钱只是从这个月才开始的事,“这个月票难订了,去代售点取票的话还要给对方5块钱,不收10块根本赚不到钱。”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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