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周末事件”会发生在美国吗?当然完全没有可能。因为美国的媒体是独立于政府的,是私人拥有,从制度角度,根本不会发生一家私营报纸的新年献词被所谓上级宣传部门删改的事情,因在私人报业公司上面,从来没有一个像中国那样的宣传部门,更别说隶属关系。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如果政府干预新闻,媒体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告政府。反过来,政府要“干预”媒体,也只能通过法院进行。例如著名的五角大楼告《纽约时报》泄密案(1972),阿拉巴马州警察局长告《纽约时报》诽谤案(1964)等这些著名案子,最后经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确立了裁决媒体“泄密”和“诽谤”的著名原则,而这些判案标准,全都有利于新闻自由,而非政府(官员及社会名人等)。
《南方周末》如在中国打官司,首先面对“隶属关系”问题,即广东省委宣传部长有没有权力修改、删改,甚至重写《南方周末》的新年献词(或社论)。
可想而知,如果打到法庭,广东省委宣传部长会强调,他有这个权力,因为所有的报纸都是属于政府的,编辑记者都是拿工资的国家干部。《南方周末》属于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为首的南方报系集团,在逻辑上就等于要接受广东省委宣传部的领导或指导,起码在党的系统是如此。
这层隶属关系被确定后,就等于承认省委宣传部长有权指导、领导,包括改写、甚至重写《南方日报》及它下属报纸的社论等文章。例如,毛泽东当年就把自己的文章当作《人民日报》社论发表,更不要说修改党报的言论等。《人民日报》当时的社长邓拓等,要到毛的卧房,听毛训话和指示如何办报(宣传党的路线等)。
所以“南周事件”发生后,以党的特殊喉舌《环球时报》为代表的报纸发表社论,不是声援媒体同行一起对抗政府官员的粗暴干预,而是强调党管理宣传,党拥有媒体,报纸要舆论一律,即服从党的领导。
当然,《南方周末》等会拿出宪法条文,强调中国宪法中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款(第35条),但宣传部长们如果也援引宪法,会指出“宪法序言”就指明“共产党领导”,宪法总纲更确定要服从“中央”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像七十年代著名的“魏京生案”时的讨论,如果当事人强调宪法有保证言论和新闻自由条款,起诉方的政府会强调宪法总纲,最后法官以条文细目要服从总纲来做解释,最后等于取消了具体条款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所以,从南方周末事件比较中美两国媒体和法律,至少可看出三点:
第一,最关键的是隶属关系,也就是媒体是否独立。如果媒体属于党,被政府拥有,就根本无法逃脱被统治者控制的命运,更不要说文章被删改,甚至被捉刀代笔。
第二,看国家大法的宪法是怎么制定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新闻和言论自由(以及宗教自由)”,而中国的宪法开宗明义是强调“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看大法官如何解释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几乎都是倾向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所以对宪法的解释,多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而中国的法官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干部,甚至是共产党员,他们不可能(也无法操作)用中国宪法第35条的“中国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款来否定宪法序言和总纲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所以,从这三个层面,《南方周末》如果在中国打官司最后也会是输家。
但是,今天南方周末事件演变成全国性新闻,主要是因为有了互联网,等于有了民间舆论渠道。这样的“事件”无法像过去一样被当局封闭,网络形成了民间舆论,对宣传部们构成了压力。广东省委宣传部长不敢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承认南周新年献词是他们删改的,而是暗中逼迫南周自己出面担下来。从这点可以看出,宣传部们是恐惧民众舆论的。
“南周事件”再次展示了中国媒体的极端不正常现状:那就是在本质上中国没有新闻,只有宣传。而只有宣传的根本原因是共产党占有和垄断了媒体,把它变成、逼迫成了宣传。而打破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是结束共产党的统治,把媒体从党的垄断中解放出来。只有变为私营媒体,才能变成大众公器。
2013年1月11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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