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县乡两级人大换届直选在即,京沪杭渝等地分别出现人民代表的独立参选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却大泼冷水,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表述语焉不详,逻辑混乱,暴露出当局阻止民主进程加快的真正立场。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日前表示,中国的县乡人民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
现有的中国法律和制度不支持独立参选吗?当然不是。《宪法》明文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谓“独立候选人”,就是指非经官方提名推荐,而是经选民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其程序完全合法。人大法工委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根据一说,才是真正的没有法律根据。
不错,坊间所称“独立候选人”并非官方词汇,但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个提法与《选举法》不存在任何矛盾,人大法工委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代表,为什么不先搞清楚“独立候选人”的涵义,就迫不及待断然否认其合法性?莫非在当局的词典里,“独立”、“非政府”和“颠覆政权”是同一意思?
杯弓蛇影 急于封杀
其实,独立候选人在内地并不是新鲜词汇,早在八十年代,独立候选人就在内地各大高校大行其道,当年不少弄潮儿迄今仍然高居庙堂。二○○三年,在深圳福田区人民代表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在其所在选区以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当年媒体报道称,人民代表独立候选人直接参选胜出在全国还是首例。
还有荒唐的是,按照人大法工委的说法,人民代表候选人只有经过选委会研商,经选民讨论、协商或预选才能确定,而这种审查筛选都是黑箱作业,根本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最后还是当官的说了算。这哪里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还不如干脆由领导钦点人民代表来得省事。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间,能过关斩将成为“确定候选人”的直接参选者凤毛麟角。
中国经济近年发展举世瞩目,但民主进程停滞不前,为世人所诟病。开放民意代表独立参选,于法有据,本来是推动中国民主进程的最佳切入点,想不到却触动了当局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敏感神经,被视为洪水猛兽,急于封杀,好像基层人大选举一放开,中共就要下台,天下就会大乱。不久前,江西下岗女工刘萍宣布参选人民代表,当地政府如临大敌,专门召开维稳会议,以西方敌对势力幕后操纵为名,将其收监。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民主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挡,执政当局必须顺应形势,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