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世人的凤凰少女坠楼案,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判决。而受辱惨死的未成年的邱姓女孩,至此不知能否合上双眼!
10 月31日上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9.4”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10月31日新华网)
龚丞、徐磊、王凯、韩晓东、林义(前排从左至右)站在被告席上
法院审理认为:5被告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然而通观整个案情,笔者认为仍有三大谜团待解——
1、涉案民警寻获并使用毒品“K粉”为何如同探囊取物?
根据法庭审理认定,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林义首先提起犯意,要求韩晓东和王凯寻找毒品“K粉”,韩晓东即给身为民警的龚丞打电话,龚丞在明确意图后,即打电话联系协警徐磊,要徐磊带K粉去KTV。两人来到KTV包厢,将2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2杯啤酒中。遂有两名女受害人呕吐或晕倒最后被5被告人送至酒店并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
身为民警、协警的龚丞和徐磊,为何如此轻而易举地搞到毒品并施害于人?是其私自持有,还是参与非法毒品买卖?其为达强奸少女目的而共同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是否同时触犯了法律明文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条款,理当与强奸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至少,相关法院应将该案中这条重要违法线索的真相调查还原,并公诸于众。民警直接参与藏毒、公然结伙利用毒品进行暴力犯罪,可见当地毒品管理的松懈以及犯罪分子的猖獗程度。而这正是该案引发公众愤怒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关方面何不从中认真查找根源,汲取教训,却一再给人以回避、掩盖之嫌?
2、五名罪犯是首次勾结作案,还是存在前科劣迹?
5被告人除两名交警外,另外两人是当地公交车司机,一人开汽车修理行。5人的职业性质相近,加之彼此“随叫随到”以及作案中的默契程度,不难看出他们早已结成“小圈子”。尤其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林义提议搞点K粉让邱某某和侯某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如此邪恶并且似乎有过经验的犯罪念头不仅无人阻拦,相反获得一致应和,更有两名“警察朋友”中途携毒加入。同样在韩晓东提议下,龚丞还以所在警方的名义在“天下凤凰大酒店”订4间房。
透过5人如此的“交情”,其实很难让人相信他们只是偶然性犯罪。大凡作恶者,往往都有一个“质变”的过程。在该案之前,5被告或者其中部分人到底有无前科劣迹,有没有实施过同类犯罪并且得逞的案底?非常值得怀疑。而当地司法机关对此未做任何肯定或否定的交待,不能不说有失严谨,有违众望。
3、另一受害女子无辜被警方拘押罚款为何不见下文?
该案另一位受害者、死者的朋友、15岁的少女侯某,曾向媒体叙述自己进入912房间后,倒在床上,犯罪嫌疑人韩某走进房间,“把我的裤子脱到了膝盖以下”,企图强奸,她奋力反抗,光着脚逃到服务员工作间才逃过一劫。这一点,符合法院关于“5被告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的认定。
但是,侯某于案发当晚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侦队强制扣留。据丽丽父亲介绍,丽丽被公安局戴着手拷留置了5天,他见到女儿时,头发、身上都脏兮兮的,不忍看下去。警方还要求他为阿红交1万元的安葬费,虽然当时他觉得不合理,但是为了不让女儿受苦,他到凤凰县城找亲戚借了2000元交上,这才将女儿领回了家。侯某及其家属都认为自己作为受害人,反受办案机关非法对待,但最终他们还是打算放弃维权,《中国妇女报》转述侯某母亲陈述选择沉默的“原因”是:“孩子是可怜,可是她父母没文化没本事,她也只好认命……”
但是严明的法律,能够容许这种无奈的“认命”吗?相关方面理当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