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现予发布《言论自由宣言(第1版)》。为了对该版本进行修改完善,请广大读者将您的宝贵意见发送到[email protected]。作者将不定期发布新的版本。
司马函
2010年10月18日。
言论自由宣言
(第1版)
序 言
鉴于能说话是人与其他动物的主要区别;
鉴于言论是人与人交流的主要方式;
鉴于言论是个体向他人发出各种危险警报的有效方式;
鉴于言论是记录人类各种经验教训和文明成果的载体;
鉴于言论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鉴于有史以来言论自由经常受到各种假、恶、丑势力的压制;
鉴于压制言论自由给世界各国人们带来过深重的灾难;
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幸福,追求人的价值,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让人们充分认识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意义,为了让更多的公民自觉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了在我们的社会中消除各种压制言论自由的野蛮规定和做法,我们,一群已经觉醒了的公民,郑重发布本宣言。
第一条
由于对言论自由不同解释常常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借口,我们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与适用范围界定如下:
言论自由的定义:任何公民在不强迫受众接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各种传播方式自由表达自己对现实事物的真实观感,而对于自己的思考与想象所得,则可以通过各种传播方式自由表达。
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强迫受众接受。
一个人在表达对现实事物的观感时,一定要表达真实观感,不能说谎或欺骗。一个人由于观察角度不同,认识事物能力不同,表述的事物
不一定正确,但只要不是故意说谎,就有表达的自由。
一个人对于自己思考或想象得到的认识或见解,在满足不强迫受众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表达。
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承受能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影响其健康成长的信息或内容。
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应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不能以言论自由为由向病人透露病情,影响病人的治疗与康复,除非病人本人明确要求了解详细的病情。
对于某个机构的保密信息,如果当事人事先与该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未经该机构有权部门授权,当事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但当事人认为披露相关信息能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公众利益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延伸。由于每个人在思考的时候不妨碍他人的思考,所以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表现,所以,任何人不能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先的审查或限制。人类近现代史已经一再表明,凡是对言论实行预审查制度的国家都导致不同程度的法西斯专制,都给所在国家的人们造成过深重的灾难。我们要求,在所有的国家、地区或部落,取消对言论的预审查制度。对公民发表言论进行预审查是一种既愚昧又野蛮的制度。
第三条
由于认识世界的角度与参照的不同,即使是相同的认识对象,不同的人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对于已经得出的结论,也可以获得新的认识。所以,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任何人不能以反对错误观点为借口去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延伸。
第四条
言论自由既包括使用各种方式表达的自由,也包括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发出信息的自由,还包括利用各种传播媒介接收信息的自由。
言论的表达方式有:语言、手势、身体语言、文字、图片、报纸、刊物、书籍、音像制品、手机信号、互联网等所有信息表述方式。
信息的传播方式包括语言、文字、图像、书籍、报纸、杂志、有线广播、无线广播、有线电视、无线电视、手机、卫星通讯、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方式。所以,言论自由包括说话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互联网自由等与信息传播有关的各种自由。
由于接受信息不妨碍任何人的正当权利,所以任何对接受信息的限制,都是违反言论自由的。我们知道,在战争状态中,敌对双方经常用切断对方的通讯来取得战争的优势。同样的道理,我们认为,任何阻碍、切断人们之间自由交流信息的行为,是一种与人们为敌的行为方式。
第五条
限制或扼杀言论自由,主要来自以下五种人:
第一种,曾经侵犯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人。
第二种,曾经侵犯过公民或公众利益的人。
第三种,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违反过社会伦理、道德的人。
第四种,为了满足个人虚荣,追随前面三种人中的一种或几种,获取过不当利益的人。
第五种,由于个人能力缺乏,为了谋生或虚荣,充当限制或扼杀言论自由打手的人。
第六条
由于有的公民在履行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会出现欺骗、谎言、诽谤等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情况,对于这类言论,应采取事后追惩的法律原则。受到此类言论损害的一方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裁定当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裁定以适当方式限制当事者传播不真实的言论。这样既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让公民在履行言论自由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言论是人类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信息是一种资源。如果一个公民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诉他人或社会,这是该公民对他人或社会做出的一种贡献,这是一种利他的行为。如果一个公民将自己掌握的信息不告诉他人,那么他就拥有信息方
面的优势,这是一种自利的行为。所以,行使言论自由合乎道德,压制言论自由不道德。
第八条
人生的永恒价值之一是为后人留下有价值的精神遗产。如果没有言论自由,许多有价值的精神财富就会被扼杀,被埋没。所以,只有实现言论自由,才能保障人们的精神财富得以记载和传承。
第九条
由于人类具有追求真善美的天性,随着言论自由的实现,越是真实的、鼓励人们向善的、让人产生美感的信息,越能得到传播;越是假恶丑的信息,越难得到传播。所以,言论自由是文明进步的阶梯。
第十条
言论自由不仅体现在制度与政策层面,而且体现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根据已经我们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当我们与人私下交往时,或当我们在公众场合按照约定的会议规则发表讲话时,如果有人限制我们讲话的自由,这个人很可能存在害怕我们触及的阴暗面。对这样的人,我们要保持足够的警觉。
第十一条
如果一个机构做了值得社会肯定的事情,他们一般不会反对人们去传播它。相反,如果一个机构设置许多限制,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说明这机构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情。
第十二条
公民勇敢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可以防止欺骗、谎言和暴力演变成恶性循环,既可以挽救作恶者,也可以阻止作恶者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
言论自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号角,是驱散人世间一切黑暗和邪恶的阳光。没有言论自由地方就没有光明。
第十三条
现代社会面临日益复杂的环境、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卫生、生活等问题,如果限制言论自由,会使许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以后不能充分表达,表达以后不能充分讨论,讨论以后不能通过传播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会使各种问题日积月累得不到及时解决,给社会带来各种的灾难。
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个部门在某个领域限制言论自由,会使这个国家的公民在这个领域不能正常地思考和发出声音,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残害这个国家公民的大脑,其危害比向这个国家的公民投放神经毒气还要毒。
第十四条
一个人要实现爱他人,爱社会,爱祖国、爱人类的理想,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言论传播自己的知识和智慧。
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的繁荣与文明程度,与这个国家的言论自由程度成正比。
一个压制言论自由的人,不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第十五条
言论自由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宪法不能制定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限制言论自由,公民的意见就不能充分表达,从而就不能制定出充分反映民意的宪法。限制言论自由,公民就难以发表与宪法不一致的言论,从而难以对现有宪法的不足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实现言论自由的主要阻力来自本宣言第五条的那五种人。他们压制言论自由,是因为他们担心他们所做的坏事被人们知道,担心人们对他们进行报复。为了免除他们的恐惧,我们,本宣言的签署者,郑重承诺:只要他们主动陈述真相,对受害者表示道歉,我们将最大限度地宽恕他们。
第十七条
我们要持续不断地观察:当某个机构存在言论不自由,我们就知道,这个机构肯定存在阴暗面;当某个地方的言论不自由,我们就知道这个地方肯定存在阴暗面;当某个国家的言论不自由,我们就知道这个国家肯定存在阴暗面。我们,我们的子孙后代要世世代代地这样观察下去。
第十八条
为了防止我们自己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人,我们,本宣言的签署人,郑重宣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如果我们说错了话、办错了事、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利,我们随时接受他人的批评。如果我们一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们将及时承认错误,决不压制他人对我们的批评,决不让我们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十九条
为了增进世界各国人们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为了促进言论自由在世界各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施,世界各国人们可以用各种方式自由传播本宣言。
起草人:司马函
起草日期: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