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生活亲身感受是,一切依法办,根本不用也不能找关系送红包,在美国凡事依法规范之,一切纠纷冲突皆依法调整之。法治社会,就美国来说,其的核心是法律有权威和法院有权威,而不像我们中国现在的做法,片面树立行政系统的官威,片面强调党和政府的权威。客观地说美国并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自己的问题(但在我看来,它们那些问题跟中国的问题比根本算不上“问题”)。美国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积极向上的善意和信任。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鼓励,努力奋斗,政府以诚信治国,民众以诚信立身。他们的官员、政府(称之为公共服务机构),非常廉洁高效且值得信任,没有人敢公然弄虚作假。美国的法律维护公平,惩恶扬善也有能力惩恶扬善,民众为善会得到大家的尊敬,与邪恶抗争甚至能得到巨额财富和奖赏,为恶、作假则会血本无归。大家都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而且大家都勇于去做正确的事情。是什么原因形成这个样子社会?是法治。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目前为世界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孟德斯鸠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历史上孟氏等伟大的学者不仅禅明了分权的原理,还进一步说明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对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并提供了模式。
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
分权的目的是为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
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严格实行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区分和实现。在权力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但中国目前正在努力建立法治社会的口号和做法,却是南辕北辙,中国是在不断弱化法院的权威,而不是树立其权威。特别是近几年,对社会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本来就是个别的利益和权利的定纷止争,这完全应当由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依各自的职责,依据法律相互制约依法去调整,个体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侵害,通过诉诸于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仲裁判决,这个个体事件就通过这个救济渠道得到了解决。但由于法院没有权威性,相反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很多个体事件,都必须政府出面解决,反而汇总成一个个群体事件,形成危险因素。向政府上访,就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很多个案由政府出面协调、或买通官员,这些作法,形成了很多的争执,社会上就出现了很大的社会动乱。由行政即政府,解决社会冲突矛盾的后果,恰恰引起了社会的不安和动乱。再如中国对房地产的管理就很有中国特色,立法和执法部门,本应该分别制定房地产交易的法令和规则,并监督执行,然后按章收税。而不是自己参与土地的买卖,直接促涨和分享暴利。因为政府自己本身就希望从高房价中分享卖地的暴利,他们怎么会有动力控制房价?这就是为什么对于高房价老百姓怨声载道,政府的调控却迟迟不来,偶尔来点也是隔靴搔痒,越调控越涨。其实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办,但能做的都不去做。也正是因为赌定希望从地价中分享高额利润的政府不会真正允许房价下跌,房地产商才敢在现在这种情形下依然大肆屯地。他们知道,只要政府还在或还想高价卖地,房价就绝不会真正降下来,自己的利润就会有保障。而政府是绝对不会放弃卖地的高额利润的,中国最大问题是,大家其实都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是长远之计,可为了自己一点点眼前的私利,谁都不动。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不许用耕地建房,用耕地建房还是屡禁不止,因为很多耕地根本就是政府自己卖给开发商的。而且用耕地建的房子照样可以拿到房产证。中国现在的情况是政府制定法令,然后自己各方面又带头违反法令拿暴利(只不许其他人违反,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自己的暴利)。中国有法如何能依?
如果政府放开对土地的控制,像美国一样只制定政策和规则(哪些土地不能出让哪些能出让以及如何出让等),只管收税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那就是开发商和农民直接对土地转让进行交易,开发商就有了无限广阔的土地来源,土地的价格也就是市价而已,跟房价、他们的收益成比例,他们也用不着屯地了,普通富有阶层炒房屯房也就失去了吸引力,按市场规律形成供需平衡,所有的问题便迎刃而解。房价上涨也就不再有理由了。开发商必须给农民足够的补偿才能拿地;如果补偿合理有吸引力农民想敲诈,开发商最终也可以放弃另选其他,农民则会什么都得不到,这样交易方式下上访闹事的也不会有了,政府也省事得多。而实际上,政府的收入并不会降低,只对短期暴利有点影响,要知道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啊。当前房价无法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土地供给紧张带来的住房供给虚紧张,其实并不是土地供给真的有那么紧张,而是政府在人为地控制土地的批准,刻意制造紧张从而让屯地屯房有利可图。当然他们会为这种垄断和控制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和理由。
所以法治和人治完全不同。
三权之中司法权独立,惟其独立才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我们知道在美国,当年是选布什总统僵持不下,最后结果是经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这就是法治,法治国家的法院,是仲裁的权威机构,选完了以后有的认帐,有的就不认帐,发生争议怎么办,谁说了算?最高法院,法治国家的法院是仲裁的权威机构。但是如果是中国,我们法院没有独立性,法院没权威,也没能树立公信力,这就麻烦了。各说各的就会打起来。
法治国家强调的是,可以有争论,但法院最终有决定权,谁输谁赢法院定,法院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权威,有法不依,法律、法院就没有了公信力。人治的法院和法治国家的法院,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等方面完全不同。
所以,司法独立权力制衡是面二个关键点。
最近几年,中国访民的队伍骤然庞大起来。网上有人估计有1000多万人。这是一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而访民手中的诉状更揭示庞大而深刻的社会矛盾和危机。中国古代还有击鼓鸣冤一说,而今天,访民们遭到的是截访,押回去有的人还会遭到迫害!这种现象古今中外少见!这就造成了官逼民反的态势。2008年,中国发生两件令人匪夷所思,但又不得不令人深思的法律事件!
一是杨佳事件。
如此恶性的报复杀人案,竟在互联网上一片叫好,人们称他为:“英雄”、“武松” !不仅对他同情,而且声援!那么多律师愿意为他辩护!仅此一点,我认为杨佳 事件影响巨大,不容回避!
另外一个是瓮安事件。
瓮安事件至今对所有的人都是个大谜团!
而谜团本身则反映出一个严峻的问题:政府信誉的丧失!
在刑侦技术和资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一个小姑娘的死因不明会引发社会民众冲击政府!而在经过镇压,众多人被关进牢房后,政府出门对案情的解释,这怎么能使人信服呢?
所以,瓮安事件这个大谜团反映出当今中国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除以上两个典型冤情案例外,像土地被剥夺而维权案,被迫下岗不公正待遇案等等,数不胜数!很多人信访5年,10年,也没有结果,甚至连立案的门槛都没跨入!
没有社会对话的机制,没有真正的法治乃至民主的社会制度,社会矛盾将会不可避免的扩大,因为冤情冤案将会激增!中国的政治改革应当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蓝本,为原则进行改革!这是人类几百年来政治智慧的结晶,是当代世界的潮流!特别是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融入世界大家庭的时候,更不能拒绝当代人类的共同财富!
看一下西方法治社会的经验,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1955年12月1日,一位名叫罗沙·帕克斯的黑人妇女在公共汽车上遭受白人的歧视,由此开始了马丁·路德·金掀起美国黑人的民权运动。
1968年4月4日马丁·路德·金被白人种族主义者枪杀。
而今天,奥巴马竞选美国总统并获胜!这50多年,美国社会发生了多么伟大深刻的变化!美国社会的政治和人权取得了多么了不起的进步!
今天奥巴马的胜利,不仅仅是奥巴马本人的胜利,而是美国人民的胜利!是美国法治社会的胜利!是美国社会民主制度的胜利!
而这50多年我们中国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呢?──1955年,中国大陆正掀起批判胡风的运动,开始了对中国知识份子的批判和压制。1957年,中国大地的反右派运动,中国知识份子的脊梁骨被打断,从此再没有人敢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不同意见。1958年,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掀起了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使得三年时间里中国大地饿死了上千万人!1966年,中国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
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0年了。应当说,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人权两公约”,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却并没有在中国得到贯彻和执行!
所以,当今中国的政治:我们要实现法治,首先就是要宣传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传联合国“人权两公约”。我们要敦促和推动政府贯彻执行之。只要它贯彻和执行《宣言》和《公约》,我们就支持;久拖不执行,我们就批评;反之,我们就抗议!
总之,中国搞法治必须虚心学习西方,如三权分立、私有产权神圣、司法独立和宪法至上,而且法治的前提是民主,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做到权力制衡、还权于民。法治切实为国民服务,可在宪法中去掉“人民”二字做幌子;中国搞法治还必须耐心启蒙,唤醒国民,进而推动中国实现用法治管理社会而非人治管理;中国搞法治还必须谴责独裁,中国只有吸取人类文明成果才有可能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