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决执行死刑将从辽宁省的历史上消失,全省法院将全面实行注射死刑。(资料图片)
据了解,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一名罪犯执行了死刑,该院的死刑执行车为全国首台。但那时,我还在狱中苦度铁窗生涯。2006年初,我出狱后才从报刊上看到这种新的执行死刑的设备。入狱以前,我对暴力杀人的罪犯判为死刑,并不认为不妥,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但我在五年监禁中,分别在旅顺海军基地看守所和大连开发区看守所以及大连看守所住过,接触了十几个死刑犯之后,思想认识产生了变化。我知道了他们犯罪的前因后果,也理解他们面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不论他们走向刑场临死前如何表现,是平静还是激动,但他们都对报上刊登的注射死亡的新方式向往不已,则是不争的事实。我既将出版的狱中回忆录《欲加之罪》对此有详尽描述,在此略提,我这里只想说,凡是被判处死刑的人和其家属,无一不赞成注射死亡。基于目前中国是处决犯人最多的国家,所以用注射取代枪毙的确拥有一定的群众和民意基础。
大家知道,自从1949建国后,枪决一直是一党执政的中国统一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这种令罪犯和正常人充满恐惧的办法,并没有减少社会上的诸如杀人抢劫的暴力犯罪活动,拿我所在的小小的区一级看守所--大连开发区看守所来说吧,在2001年,就关押了十几个被判了死刑的人,可见"吃枪子"的人有多少!它并未有效地扼止各种形式的暴力杀人的犯罪行为,说明了什么呢?我想起古人的一句名言:民不怕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改变处死罪犯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改变的方向是朝着文明社会一步一步地走,总是一件大好事。
我早就注意到,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可能由于成本的考虑,这种注射死亡的方法,在社会上并未普及。就辽宁省来说,2001年11月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那也是辽宁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5年后,首次采用注射执行死刑。其中有被我在海外报道过的大贪官,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他成了这一"特权"的尝试者,记得有一个同样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名叫接幸福,他曾与我同监舍关押很长一段时间,他看了有关注射死刑的报道,对此愤愤不平,他是因为老板拖欠薪水讨要不果,一时动怒杀人的山东籍民工。他对我说:为什么当官的连死刑也享受优待?......我认为他质问得很对!而如今,情况终于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据报道,辽宁省是在全国率先全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省份,应当说,这是辽宁省刑事司法执行工作的一次文明进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需要各个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或者购买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目前,大连、丹东等中院购买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其它各市则建立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针对个别中院每年死刑执行案件数量较少,没有建立专门刑场必要的具体情况,将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调动死刑执行车、异地调警执行等措施来协调完成。执行注射死刑的人员都是各法院的法警,目前已经培训完毕,心理和技术都已过关。
此间有关专家认为,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减少罪犯行刑之前和行刑时的恐惧和痛苦,一方面达到了震摄打击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保持了罪犯身体的完整性,如果只用在贪官身上是一种特权,但现在普遍使用,的确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我认为,注射死亡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制止引发世界舆论广泛关注的盗取倒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那些企图利用职权,无视国家有关死刑犯遗体处理规定的人,因为药物中毒后器官质量的变化,将使他们屡禁不止盗卖人体器官的恶行和发财致富的美梦彻底粉碎,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射死亡也是一件好事。
然而,在我看来,最好的办法,是在中国废除不人道的死刑判决制度,将其改为终身监禁为宜,因为既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他们行凶只代表自已,而法院把其处死则是以国家的名义,显得很不公平!据说目前世界上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说明,这种以暴易暴的举动,不仅是不文明,不人道的,而且不利于制止暴力犯罪。何况中国由于"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全国范围内各种怨假错案比比皆是,一旦把疑犯处决了,既使是通过上述较温合的注射死亡方式,也会使生命不再复活,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实施了注射死亡之后,但愿中国的司法体系能够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能够继续大步前进,尽早地废除死刑制度。
2009年12月10日于多伦多
(文章只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