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8-10-05 21:57:00作者:王琳海
虎照门发展至今,官员的"选择性失明"始终伴随左右.周正龙案一审宣判以后, "打虎派"的旗手级人物,中科院研究员傅德志在其博客中写道:越来越多的证据事实证明,陕西周老虎71张照片的实际拍摄者就是陕西省林业局新闻中心原主任关克. (10月2日"现代快报")
只可惜,傅先生的这些"证据事实"以及众多网民提出的合理怀疑行政官员都看不到,司法官员也看不到,或者他们看到了也假装看不到.他们对这些汹涌的舆情没有任何回应,好些被激怒了的网民只好对官员们统一来个"有罪推定"-----你看看网上那些个帖子和评论,有多少是在直指周正龙案背后存在的某种交易.但事实上,除了庭审之前的那些推测,还是庭审之前的那些推测,网民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这个交易的存在.虎照门极有可能在这一悬疑中拉上帷幕-----一方面,是网民无法证实交易确实存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绝不会出面证实交易不存在.这一次,网民手中缺了张"年画虎."那些个机关,那些个部门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绝对这些悬疑启动调查.要是逼得急了,官员还会振振有词地反驳,要是每个公民的"合理怀疑"我们都得展开调查,可能吗?
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周正龙案的一审结果,认为法院做得"天衣无缝"找不出漏洞.周正龙的一审律师在接受央视的采访中也认为,两年半的刑期已是"减轻"处罚,而周正龙并无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一审结果可以接受.照此种说法,公诉机关理应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因为既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何又要对周正龙轻判?旬阳法院简直就是在"违法"嘛!
我不知道检察院是否会提出抗诉,正如我们目前也不知道周正龙是否会提出上诉一样.如果周案的背后果真有某种交易的存在,周正龙就没有上诉的必要.但我知道,周正龙案再次宣告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司法官客观性义务的破产.所谓客观义务,是指司法官在诉讼中有追求案件客观真实而依此实现正义的义务. "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官的基本职责.按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个条款要求,司法官既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定证据.从多数网民的意见来看,一个只知山里那点"屁事"而不知何谓"PS"的周正龙,是无法单独完成那一系列华南虎照的,周正龙在陈述造假时还有太多的细节无法自圆其说.这些疑点都亟待侦控机关的释疑解惑-----不光是基于对民意的回应,更是基于法律对司法官客观义务的直接规定.
司法官的"选择性失明"是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悖反.作为检控机关,不可"检而不察,察而不明";作为审判机关,不可"判而不审,审而不公. "司法若对周正龙案很可能存在的"漏案"与"共犯仍未到案"继续保持"选择性失明, "也许网络舆情又要顶出一个新的"司法虎照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