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中共政权解决藏区问题的新立场,而是中共政权拖延解决藏区问题的旧策略。
自2002年至2007年,中共政权已经与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接触"过6次之多,毫无实质性成果。之所以没有实质性成果:
第一,"接触"根本不是正式谈判。中共政权以往也一再否认同达赖喇嘛私人代表的"接触"是谈判。中共政权与藏族人民长期、尖锐、复杂、全面的矛盾,难道能够通过非正式的"接触"解决?
第二,以往6次"接触" 达赖喇嘛私人代表的是中共中央统战部。达赖喇嘛不是政党领袖,西藏流亡政府也不是在政党基础上组建的。由党务机构"接触" 达赖喇嘛私人代表完全不是解决藏区问题的恰当途径。
第三,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只能起信使作用,只是以私人身分联络中方。私人代表不具备谈判的政治地位,也不拥有谈判的政治受权。
第四,中共政权缺乏合理解决藏区问题的政治意愿。它只是利用徒有虚名的"接触"宣传中共的错误的民族制度和对藏政策,只是利用徒有虚名的"接触"缓和国际社会对藏区状况的批评。
正是因为中共政权同达赖喇嘛私人代表的6次"接触"毫无成效,所以今年3月10日起藏族人民再次反抗民族压迫。
这次民族反抗出现了两个重要的新方向:
其一,这次民族反抗不仅出现在藏区的中心-西藏(即"卫"),而且出现在四川省西部的藏区(即"康"),出现在青海省的藏区(即"安多"),出现在甘肃省南部的藏区(族群上接近"安多")。中共政权对云南省西北部的藏区(族群上接近"康")也实行了严密的防范措施。换言之,各个藏区、全体藏族人民都对中共的民族压迫强烈不满。
其二,这次民族反抗超越了达赖喇嘛的诉求,以实际行动突破了中共政权对整个藏区的高压。采取实际行动的是年轻一代藏人。
因此,实质性的解决藏区问题的谈判不能回避藏族人民的新方向:
第一,从现实角度看,西藏流亡政府是经流亡藏人民主选举产生的,达赖喇嘛是西藏流亡政府的最高领导人。从历史角度看,1959年3月前的西藏地方政府的合法性,由1951年中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确认,该协议同时承认达赖喇嘛是西藏地方政府最高负责人。今天的西藏流亡政府与1959年3月后被迫出境的西藏地方政府具有政治上和民族上的连续性。所以,西藏流亡政府应该是解决藏区问题的谈判的一方。
考虑到西藏流亡政府已经被迫出境49年,所以,参加谈判的西藏流亡政府一方应该有目前居住在西藏的藏民代表,特别需要有年轻一代藏人的代表。目前居住在西藏的藏民代表应该由西藏人民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四川省西部藏区、青海省藏区、甘肃省南部藏区、云南省西北部藏区的藏民总人数同西藏的藏民总人数相当,这4个藏区同样存在严重的民族问题。所以,解决藏区问题的谈判应该包含这4个藏区的藏民代表,特别需要有年轻一代藏人的代表。参加谈判的这4个藏区的藏民代表应该分别由各藏区藏人民主推举产生。这4 个藏区的藏民代表可以共同组成解决藏区问题的谈判的一方。
第三,中国政府也是解决藏区问题的谈判的一方。
只有中国政府、西藏流亡政府、其它4个藏区的藏人代表的三方谈判,才充分具备政治代表性,才充分具备民族代表性,才充分具备区域代表性。不首先确立藏区问题谈判的政治代表性、民族代表性、区域代表性,就不会有实质性的藏区问题谈判,就永远解决不了藏区问题。
在确立了藏区问题谈判的政治代表性、民族代表性、区域代表性的前提下,藏区问题谈判的核心是建立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民族自治。
藏区的宗教自由问题需要谈判,藏区的文化传统保持问题需要谈判,藏区的人权问题需要谈判。但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藏区没有真正的民族自治。不触及民族自治这个根本问题,就解决不了藏区的其它问题。
藏区的民族自治的基础是由藏人民主选举产生自治机构,由立法性的自治机构制定藏区的自治法规,由行政性的自治机构管理藏区的日常事务,由自治机构确立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中国政府需要就藏区的民族自治相应调整中国的法律框架和地方结构,如:在宪法中增设藏族自治规定;颁行一部能够被大多数藏民接受的藏族自治的基本法;改变中共的地方党委在藏区的最高领导地位;等等。
毫无疑问,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共内部的守旧势力,完全不准备进行具有政治代表性、民族代表性、区域代表性的藏区问题谈判,更不准备建立真正的藏族自治。他们虚伪地拟议的第七次"接触" 达赖喇嘛私人代表,当然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结果。
在这种守旧和虚伪的态势下,藏区问题不会完结。
2008年4月27日
(作者是在美国的中国政治活动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