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8-17 22:09:39作者: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判马英九无罪,同案被告余文判刑2年4月。台北地检署17日决定提出上诉,根据北检提出五项上诉理由,一审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争议证人吴丽洳笔录部分,纯属审判者个人主观看法,且失之速断。
台北地院8月14日宣判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虽获判无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2年4个月,拜政府减刑之赐,刑期减为1年2个月。
北检上诉理由表示,对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检察官代表国家从事「侦查」、「诉追」、「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目的在达成刑事司法任务,在此范围内的国家作用,当属广义的司法权之一,这点在大法官释字第392号即阐明。另外,检方因告诉、告发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一项规定,应即开始侦查。
上诉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受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不告不理及刑事诉讼有关检、审分立原则的限制,检察官何时行使侦查权、侦查权如何发动,属检方职权,法官无庸置论。
同时,一审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无异法官指导介入侦查权行使,容系法官个人缺乏侦查实务所致,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与刑事不告不理原则不符,自失公平客观立场。
在第二点上诉理由方面,上诉理由认为,一审论述特别费性质、内涵、用途等,立论前后矛盾,实违论理及经验法则。在第三点上诉理由方面,证人吴丽洳笔录部分,一审认为侦讯笔录与证人证述内容不符,且有断章取义之处,认为无证据能力,纯属审判者个人主观看法,且失之速断。
在第四点上诉理由方面,一审认为马英九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并无说服力,且与经验与论理法则有违。在第五点上诉理由方面,一审论述特别费历史沿革,引据宋代「公使钱」部分,宋代公使钱充其量仅为历史,且以古代历史论述17日的特别费,引据失当。
北检指出,本案纯属司法案件,应循司法程序处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 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 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全案经台北地院四个多月审理,8月14日一审宣判。
台北地院8月14日宣判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虽获判无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2年4个月,拜政府减刑之赐,刑期减为1年2个月。
北检上诉理由表示,对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检察官代表国家从事「侦查」、「诉追」、「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目的在达成刑事司法任务,在此范围内的国家作用,当属广义的司法权之一,这点在大法官释字第392号即阐明。另外,检方因告诉、告发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一项规定,应即开始侦查。
上诉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受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不告不理及刑事诉讼有关检、审分立原则的限制,检察官何时行使侦查权、侦查权如何发动,属检方职权,法官无庸置论。
同时,一审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帐,无异法官指导介入侦查权行使,容系法官个人缺乏侦查实务所致,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与刑事不告不理原则不符,自失公平客观立场。
在第二点上诉理由方面,上诉理由认为,一审论述特别费性质、内涵、用途等,立论前后矛盾,实违论理及经验法则。在第三点上诉理由方面,证人吴丽洳笔录部分,一审认为侦讯笔录与证人证述内容不符,且有断章取义之处,认为无证据能力,纯属审判者个人主观看法,且失之速断。
在第四点上诉理由方面,一审认为马英九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并无说服力,且与经验与论理法则有违。在第五点上诉理由方面,一审论述特别费历史沿革,引据宋代「公使钱」部分,宋代公使钱充其量仅为历史,且以古代历史论述17日的特别费,引据失当。
北检指出,本案纯属司法案件,应循司法程序处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 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 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全案经台北地院四个多月审理,8月14日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