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令规定,发讯人透过录音电话、传真、手机、电邮与视像向收讯人发送商业讯息时,必须注明讯息来源,以及提供「拒绝接收」选项让收讯人选择是否接收。
收讯人选择不再接收所有电子促销商发出的商业电子讯息后,如果促销者继续发出讯息,初犯者最高罚款港币10万元,再犯罚款50万元。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在立法会提出修正案,建议把即时对话的电话促销也纳入规范管理范围,但民主党反对。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长王永平表示,如果将真人即时电话促销纳入规范管理范围,数以万计直销业雇员可能会受到影响,涉及的经济收益达72亿港元;政府与立法会必须考虑对他们的就业影响,以及对电讯管理局执行上带来极大的困难。但他强调,政府会继续监察即时电话促销,不排除将来修订法令加以规范。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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