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4-02 13:17:00作者:贺卫文
官官相护,如此贪污,竟然都不管!!!
特别是对个人利益不造成自己伤害时~~~就不敢去举报呢?是闲麻烦吗?是事不关己吗?是举报了也起不到作用吗?还是怕举报了反而会对自己构成危险呢?
浙江省萧山区委,无官不贪倒不至于,贪官遍地有倒是真的.老百姓不是看揪出了多少贪官,而是看自己周围的贪官是不是还在继续贪?
海南亿万富豪孟克非,在一场企业重组的漩涡中因举报蛀虫而两度卷进监狱,被无辜判处“4年有期徒刑”。 “和这些蛀虫斗争需要资金,现在我已经没钱了。”孟克非说。为举报反贪,他至少花去1000多万元,仅仅是举报材料的复印费、邮寄费等票据就达30多万元。在普通百姓眼中,像孟克非这样的“大人物”,举报反贪尚且如此艰难,不仅要耗费巨资,甚至还要身陷囹圄,而且扳倒的才仅仅是一位已经退休的厅局级官员,这不由不使人感叹:反腐成本究竟有多高?
浙江省萧山区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丁有根,有持无恐的草菅人名,蓄意栽赃裘金友,裘金友实名举报,铁证如山, 萧山区委、纪委,杭州市委,纪委为何不查不办,是否把举报材料与被举报人兑换高升资或金钱???
因为裘金友反映农场的腐败问题被萧山公安局非法拘留,在他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安局下属的医院把他鉴定成了神经病,关了他200多天。其实,他什么病也没有,就是因为他的行为触怒了农场的领导,因为他说了实话,场领导害怕了,报了假案,使裘金友蒙受了不白之冤。
据笔者所知,举报人至少有如下6项权利:一、举报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于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要求回避权,即举报人发现受理执法机关接待工作人员和办理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三、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有权要求其回避。对凡署真实姓名举报的,一律要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进一步了解举报的具体情况;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案件办结后,一律要当面反馈查处结果,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意见。四、要求保护权,公民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属的安全,并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五、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举报规定,应按举报人员的立功大小,给予其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六、举报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包括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权等。
然而,只要对媒体报道的举报人的遭遇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一个共同规律:举报信被屡屡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举报人不约而同地几乎都蒙受过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不是被判刑,就是被送劳教。李文娟因为举报自己单位人为少征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遭到打击报复,被两度辞退,并被劳动教养一年,至今依然没有工作,其老母亲差点被吓死,儿子遭遇了童年人不能承受之痛,性格变得特别孤独,李文娟本人一度想到自杀;周伟举报原沈阳市正、副市长慕绥新、马向东,被开除党籍,一病不起;吕净一举报原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判刑一年,妻遇刺身亡;郭光允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举报8年,入狱3年,20名亲属受到牵连迫害,本人落下一身疾患……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腐败低成本高回报,而反腐败却是大投入小收益或无收益甚至赔本瞎吆喝?为什么举报人满怀希望政府官员以“国家利益”为重,严惩腐败,而受到惩治的最后却是这些勇敢的举报者自己?为什么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工会、妇联、劳动保障机关集体失言?为什么腐败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司法力量成为所谓“依法惩处举报人”的“杀威棒”?
腐败势力的“依法惩处举报人”,不但制造了“举报不得善报”的恶例,严重打击了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而且使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这倒让我想起了科学家的一个试验:将几只猴子关在一个笼子里,每天固定的喂食。然后在某些不是喂食的时候,在一个固定的角落放一些猴子喜欢吃的香蕉,每当有猴子想去拿香蕉的时候,就是一顿痛打或极端的虐待行为,总之是要拿香蕉的猴子不止吃不到香蕉还有罪受。一段时日后,猴子们再也不敢去动那些香蕉了,这时候就放进一只新猴子替换一只旧猴子,这时新猴子当然是一跳就要去拿香蕉,想不到的是却被其它的猴子阻止了,三番几次之后,这只新猴子也不敢拿香蕉了,如此经过几次对换,笼子里头全都是新猴子了,这时候如果还是一只一只慢慢的替换掉猴子,竟然是没有一只猴子敢去拿香蕉。可悲的是接下来的猴子从此永远跳不出僵硬的教条,不只自己望着香蕉兴叹,还拼死不活的阻止新来的猴子去拿香蕉。
这是何等可怕和悲哀!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人都象不敢吃香蕉的猴子,不敢出来举报犯罪,法律被奸人玩弄于股掌之间,不仅是法律的悲哀,也是国家的悲哀,更是人民的悲哀!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群众举报监督,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也是反腐败斗争产生威力的基本根源。因此,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最大利益。我们期待切实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真正让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违法乱纪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反腐成本不再令人胆寒!
本文标签: 反腐败 举报腐败 共产党主政下打击举报人
2007年4月2日
特别是对个人利益不造成自己伤害时~~~就不敢去举报呢?是闲麻烦吗?是事不关己吗?是举报了也起不到作用吗?还是怕举报了反而会对自己构成危险呢?
浙江省萧山区委,无官不贪倒不至于,贪官遍地有倒是真的.老百姓不是看揪出了多少贪官,而是看自己周围的贪官是不是还在继续贪?
海南亿万富豪孟克非,在一场企业重组的漩涡中因举报蛀虫而两度卷进监狱,被无辜判处“4年有期徒刑”。 “和这些蛀虫斗争需要资金,现在我已经没钱了。”孟克非说。为举报反贪,他至少花去1000多万元,仅仅是举报材料的复印费、邮寄费等票据就达30多万元。在普通百姓眼中,像孟克非这样的“大人物”,举报反贪尚且如此艰难,不仅要耗费巨资,甚至还要身陷囹圄,而且扳倒的才仅仅是一位已经退休的厅局级官员,这不由不使人感叹:反腐成本究竟有多高?
浙江省萧山区红山农场,法定代表人:丁有根,有持无恐的草菅人名,蓄意栽赃裘金友,裘金友实名举报,铁证如山, 萧山区委、纪委,杭州市委,纪委为何不查不办,是否把举报材料与被举报人兑换高升资或金钱???
因为裘金友反映农场的腐败问题被萧山公安局非法拘留,在他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安局下属的医院把他鉴定成了神经病,关了他200多天。其实,他什么病也没有,就是因为他的行为触怒了农场的领导,因为他说了实话,场领导害怕了,报了假案,使裘金友蒙受了不白之冤。
据笔者所知,举报人至少有如下6项权利:一、举报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于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要求回避权,即举报人发现受理执法机关接待工作人员和办理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三、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有权要求其回避。对凡署真实姓名举报的,一律要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进一步了解举报的具体情况;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案件办结后,一律要当面反馈查处结果,认真听取举报人的意见。四、要求保护权,公民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属的安全,并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五、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举报规定,应按举报人员的立功大小,给予其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六、举报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包括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权等。
然而,只要对媒体报道的举报人的遭遇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一个共同规律:举报信被屡屡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举报人不约而同地几乎都蒙受过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不是被判刑,就是被送劳教。李文娟因为举报自己单位人为少征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遭到打击报复,被两度辞退,并被劳动教养一年,至今依然没有工作,其老母亲差点被吓死,儿子遭遇了童年人不能承受之痛,性格变得特别孤独,李文娟本人一度想到自杀;周伟举报原沈阳市正、副市长慕绥新、马向东,被开除党籍,一病不起;吕净一举报原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判刑一年,妻遇刺身亡;郭光允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举报8年,入狱3年,20名亲属受到牵连迫害,本人落下一身疾患……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腐败低成本高回报,而反腐败却是大投入小收益或无收益甚至赔本瞎吆喝?为什么举报人满怀希望政府官员以“国家利益”为重,严惩腐败,而受到惩治的最后却是这些勇敢的举报者自己?为什么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工会、妇联、劳动保障机关集体失言?为什么腐败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司法力量成为所谓“依法惩处举报人”的“杀威棒”?
腐败势力的“依法惩处举报人”,不但制造了“举报不得善报”的恶例,严重打击了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而且使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这倒让我想起了科学家的一个试验:将几只猴子关在一个笼子里,每天固定的喂食。然后在某些不是喂食的时候,在一个固定的角落放一些猴子喜欢吃的香蕉,每当有猴子想去拿香蕉的时候,就是一顿痛打或极端的虐待行为,总之是要拿香蕉的猴子不止吃不到香蕉还有罪受。一段时日后,猴子们再也不敢去动那些香蕉了,这时候就放进一只新猴子替换一只旧猴子,这时新猴子当然是一跳就要去拿香蕉,想不到的是却被其它的猴子阻止了,三番几次之后,这只新猴子也不敢拿香蕉了,如此经过几次对换,笼子里头全都是新猴子了,这时候如果还是一只一只慢慢的替换掉猴子,竟然是没有一只猴子敢去拿香蕉。可悲的是接下来的猴子从此永远跳不出僵硬的教条,不只自己望着香蕉兴叹,还拼死不活的阻止新来的猴子去拿香蕉。
这是何等可怕和悲哀!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人都象不敢吃香蕉的猴子,不敢出来举报犯罪,法律被奸人玩弄于股掌之间,不仅是法律的悲哀,也是国家的悲哀,更是人民的悲哀!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群众举报监督,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也是反腐败斗争产生威力的基本根源。因此,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最大利益。我们期待切实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真正让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违法乱纪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让反腐成本不再令人胆寒!
本文标签: 反腐败 举报腐败 共产党主政下打击举报人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