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红遍大江南北的“歌坛玉女”杨钰莹,在其事业高峰时期,突然不声不响的去国外旅游,且一别就是三年,就在歌迷日思夜想的时候,才又姗姗出现,说休息是为了充电。但后却被曝和中共建政以来特大走私案“厦门远华”的主犯赖氏家族成员有一腿,这位国内第一代通过公司包装出来的歌手,清纯的模样加上甜的发嗲的歌喉不知让多少人为之倾倒,但因牵扯此事也一下子破坏掉了歌迷心中的“甜妹子”形象,在中国人眼里一落千丈,因“远华案件”的主犯在逃,一直没有结果,有关网上的传闻与事实的真象究竟相差有多大,谁也无法证实。
近日,在网上突现“杨玉莹与赖昌星的侄子赖文峰的交易合同”,不管是真是假,但是至少表明当初关于杨玉莹的红楼传闻,不是单纯的炒作或者编造.
网络上出现的当年杨玉莹签定的卖身契合同:
甲方:赖先生
乙方:杨小姐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需要、相互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对甲乙双方三年期有偿婚姻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总金额:RMB1000万元正(壹千万元正)。付款方式:甲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计算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定金RMB300万(叁佰万)元正,三年内付清所有余款。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别墅一幢作为乙方居住,以及金额超过RMB100万元的跑车供乙方代步,三年合同期满后房子与车归还甲方。
3,甲方需提供乙方一切生活开支,但如果一次性超过RMB10万元的开支,甲方有权计入合同款内(例如买车、买楼、名贵珠宝、去好莱坞出席奥斯卡等等)。
4,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一星期至少三次的性要求,无限次的拥抱与接吻要求,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5,甲方在与乙方的性事过程中只能限于常见的与合符人类道德定义的模式,姿态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不受限制,但甲方不能未经乙方同意而向乙方进行捆绑、抽打、器具、滴蜡、针刺、药物、烟烫等一切性虐待方式。
6,乙方在性生活过程中要予以配合,包括神态上与语言上,不允许抗拒或扮死鱼。
7,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允许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甲方之外的任何男性发生任何性关系,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向乙方索取合同金额一倍的赔偿。
8,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法院起诉。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后看情况再决定是否续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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