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惩治贪官不一定非要用重刑,也不应以贪污的数额而论,大贪官也是由小贪官发展变大的。如果能及早被发现和惩处,他 也就不会变大了,小贪官遇到合适的机会就会变大。所以对于贪官,不管它贪污多少其性质都是一样的,只要查出,就应立刻让他丢官,再稍微严重点的就应开除公职,并没收一切赃款赃物。贪官一般都是煞费苦心、钻营巴结当上的官的,如果丢官、罢职,再一无所有,那对贪官来说就简直就是生不如死。这样处之既人道,难度也降低了,有利于大面积打击,才更有威慑力。除非极特出的一般都没必要追究刑事,更不要用死刑,这样也能与国际接轨,使引渡更顺利,让贪官们在国外也没有安身之地。
降低惩处贪官的难度,也能减少举报的难度。群众举报往往只能列举出皮毛,而在当今这种体制下,群众怎么可能知道详细呢。致使许多贪官因“查出”的贪污“不够严重”还照样当官,而举报人可就惨了。这样的结果使贪官们更加猖狂,人民可就寒心了,导致了社会上的麻木和荣辱观的丧失,也使社会风气日下,使人民对现实感到无奈与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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