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完全同意王威文中的观点,“人情往来”方面的灰色收入不计入贿赂总额,的确是惩处底线的一种后退。实际上,“人情往来”早就成了贪官敛财的手段之一。在吉林省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个贪官就主要是在贺婚、探病、祝寿、拜年、吊唁等所谓“人情往来”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在“人情往来”的面纱下,一些贪官得以脸不变色心不跳地接受行贿。
然而,笔者读完王威文章之后,感到违法乱纪官员不只“人情往来”这一块“遮羞布”,至少还有另外两块,一块叫做“职务消费”,一块叫做“招待费”。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冒出”一个“职务消费”的概念来。事实上,有不少所谓“职务消费”并不是用于领导干部坐公车以及公款报销手机费用等,而是充当其它一些在过去看完全是违法乱纪事情的开销。譬如,领导干部每年以开会名义到国内外旅游区游山玩水并购置价格不菲的个人或家庭生活用品,回到单位实报实销。诸如此类的问题,冠以“职务消费”之后,似乎就成了合纪合法的事情。有的地方在查处违法乱纪官员问题时,对这种“职务消费”并不视为腐败。于是有群众气愤地把“职务消费”称为“合法的腐败”。
“招待费”俗称“吃喝费”,早就成了违法乱纪官员的“遮羞布”了。笔者曾亲耳听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说,现在对几万元的经济问题根本没法立案侦查。你去查,他弄出几万元的招待费票据一搪塞,就没事儿了。因为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所以一般也就不被视为腐败了。显然,这又是惩处底线的一种后退。有的单位,一年的总收入不到一百万元,一年的“招待费”却达到二三十万元。难怪有人讥讽说:“恐怕领导小姘的化妆品都是用‘招待费’买的吧?”
无论违法乱纪官员有几块“遮羞布”,都是惩处底线的后退,对其不闻不问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宽容。这与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应该扯掉蒙在一些违法乱纪官员头上的这些“遮羞布”,让“蛀虫”的行为彻底曝光,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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