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场地供女儿卖淫 从中抽取费用

发表:2006-09-21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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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卖淫,父亲非但不阻止,反而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并约定每卖淫一次,父亲从中抽取费用10元。近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3月18日,安乡籍男子曹某在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租了一处房子,用来经营“新阳光影院”录像厅。在经营过程中,曹在“新阳光影院”的几个包厢内容留女儿小利和另一女子小秋卖淫。曹与女儿、小秋约定,每卖淫一次,曹从中抽取费用10元。4月8日晚8时许,小秋被民警当场抓获。
  
  近日,岳麓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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