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虹:秘密警察剥夺了我的出国权利

作者:力虹 发表:2006-07-1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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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7日,由加拿大前亚太司司长、资深国会议员大卫.乔高和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组成的独立调查团,向世界媒体公布了《中国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指控的报告》,该报告确证中共活摘器官“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在中国大量存在!这是一个大日子,必将被每一个炎黄子孙、以及全世界每一位有良知的人们所铭记。

就我个人而言,莫非真的是命运使然──今年3月9日苏家屯秘密被揭露当天,正是我们千辛万苦创建的爱琴海网站被中共地方当局蛮横封杀之日。命运的巧合还在于:今天7月7日,我作为一个公民因私出国(境)旅行的权利被中共秘密警察给无情剥夺了。
    今天一早,我和我的太太赶到宁波市公安局,他们给我正式下达了《不批准出国(境)通知书》。全文如下:

    宁波市公安局不批准出国(境)通知书
    甬公境不准字(2006)第38号
    张建红:
    我局于2006年6月19日收到你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经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不批准你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公章)

    虽然对于这个结果,我在前往申请之前已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并且在7月7日这个加拿大独立调查团向媒体公布《中国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指控的报告》的特殊日子里,我个人的小小遭遇,实在算不了什么。但是我对于宁波市公安局肆意剥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仍然充满了愤慨。

    同时,对他们在此过程中的卑鄙手段和“既要做婊子又想立碑坊”的丑态,感到十分的可笑,对他们“如临大敌”般的虚弱、恐惧心理又有些许的同情!

    我和太太前往宁波市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因私旅游护照是6月19日,两人拍好照、填完表格后,我太太付了200元护照工本费,我却被告知用不着先付款,当时我心里一想:麻烦果然来了。等到7月5日,他们寄来一封《出国(境)申请约谈通知书》,当天又来电话通知我们7日到市公安局“13楼”某某办公室谈话。我们俩对市局“13楼”极其反感,因为那是市局一处(即政治保卫处)办公室所在。这个全世界只有极权暴政国家才特设的邪恶机构,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到89年6.4,直到目前,对我们的家庭造成了无穷尽的灾难。所以我们当即予以反对,只同意在出入境管理处申领大厅与他们见面。

    见面的过程中,他们施用了只有低幼儿童才可能上当的伎俩:他们三人从“13楼”来到申领大厅,将我们领到隔壁会议室。本来要将我们二人分开,分头进行所谓的“谈话”,经我们反对才作罢。然后,他们拿出纸笔,要求我写一份“不想出国”的原因报告。我感到很奇怪,告诉他们说,我们是根据公民基本权利来申领护照的,如果你们要卡,那么是该你们说出理由,并须出具正式文件的!听了此话,他们三人面面相觑,发现他们的伎俩──最好由我主动提出不想出国,申请作废,如此他们正好推脱了侵犯公民权利的责任──无法得逞了,这时,其中一个人从他的公文夹中拿出了早已打印好了的《宁波市公安局不批准出国(境)通知书》,出示给我看,并说只能看不能拿走!

    我一看,这份通知书的抬头写着我的名字“张建红”(我的本名),我就二话没说,当即折起通知书塞入口袋,拉着太太的手,抬腿就走……好像被我抢走了“国家机密”似的,他们三人赶紧阻挡我们,其中一人还拽住了我的手臂。这时,我们已到了会议室与大厅之间的走廊上,趁着大厅人多,我大声说道:“既然这个通知书是下达给我本人的,并写有我的名字,我当然有权力把它带走!”他们恐怕大厅里众多申领者听到、看到他们的丑态,犹豫了一下,方才住了手……就这样,我们带着这一份“国家机密”文件走出了市局。

    回家后,我才认真阅读了那张《通知书》,发现他们拒绝我申领护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于是我上网搜索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第八条是这样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照上述5项,我本人显然对不上1、2、3、4项,唯有第5项“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是他们的杀手锏!他们凭什么限制一个公民出境旅行的自由?凭什么论断本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什么一个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既不经过法院,也不经过听证,就可以被公安一处随意剥夺?
    就凭这个“第八条第5项”?稍有常识之人马上就能看出此恶法的可耻与荒诞──首先,“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之说法直接违宪,国务院难道能随意剥夺现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并且,宁波市公安局一处难道就可以随意代表“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众所周知,公安一处(政治保卫处),就是希特勒敢死太保和斯大林克格勃的嫡系传人。这个自1949年以来对中国人民犯下了罄竹难书之罪行的秘密警察机构,难道他们自己也已经公开承认,现在管理国家(包括出入境管理)的就是他们一帮臭名昭著的秘密警察?这难道不是中共“警察国家”的绝妙注释吗?
    
    其次,他们认为我本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看了这几句,我差一点笑了出来!难道本人,17年来被你们剥夺了一切工作机会和社会福利,靠菲薄稿费养家糊口的一介文弱书生,真的有如此神力,能够“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果真如此,你们的所谓“国家”(其实是中共独裁政权)也显得太虚弱可怜、不堪一击了!
    
    有人可能会讲,根据宁波市公安局的那个《通知书》,力虹你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啊。是的,根据常理,我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当友人打来电话,询问如果有律师愿意为我代理此项诉讼,你同意吗?我便答应了。虽然那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早已被证明是中国式“婊子立牌坊”的把戏,如若轻易相信无疑于“与虎谋皮”,但牵涉到一个人的自由权利殊非小事,必须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今天7月7日是个大日子,也许我本不应该提及个人的遭遇。上述本人公民自由权利被中共秘密警察肆意剥夺的小小案件,在今天“活体盗卖器官”的超法西斯罪恶即将大白于天下的历史性时刻,显得极其的微不足道。但这二件事情,在中共当局反文明、反人类、反人性的本质意义上是相互关连的,是逻辑相通的。因此,我必须将它公布于众。
    
    最后,我可以心安理得地告诉他们──你把我视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的危险分子,其实,真正危害国家的正是你们半个世纪以来的反自由、反人性的极权制度。以如此的卑劣制度将我划为“政治贱民”,阻止我于国门之内,我只有感到极其可笑──我在国内不是照样可以拿起这支笔,给你们妄称的、并且以肮脏的秘密警察僭越立法者与执法者的所谓“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持续不断地“造成重大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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