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还是当市民有要求时才出示证件,看上去差别似乎不大。可必须看到的是,目前大多数警察并没有主动出示证件的习惯,甚至当民众要求他们时,一些警察也态度强硬拒绝出示;另外,目前多数民众的权利意识不强,面对一身警服时,早吓得不知所措,还没有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的意识。
鉴于以上的现实,我认为公安部应明确要求警察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而不是反过来强调着装警察可不主动出示证件。公安部对警察证的发放、使用、回收都有着详尽规定,其意义正在于明确警察证独有的身份符号,我觉得,樊副局长的表态是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误读。
樊副局长之所以这样表态,在于他认为警服、警衔标志也属执法凭证。这个理由经不起推敲,如果警服、警衔标志就是执法凭证,还给警察配发警察证干什么?有证不出示,这个证件又有何用?再说,现在社会上冒充警察的坏人不少,让老百姓防不胜防,从这个角度考虑,也应明确要求着装警察主动出示证件。
警察主动出示证件,体现的是对百姓权利的尊重,这和我们平时见陌生人时主动介绍自己、递上名片以表示尊重,是一个道理;更重要的是,警察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了自己的执法权力,这个程序的意义并不在于证件本身,而在于体现出警察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主动出示证件是对警察一种有形无形的约束;反之,则会淡化甚至模糊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任意执法、执法犯法便不可避免。
要求警察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这个要求并不高,我就不明白,出示证件不过举手之劳,做起来真的就那么难吗?其关键恐怕还在于警察是否真正把自己摆在为民服务的位置上,是否树立起了依法行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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