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与宪法相背离的言论何以大行其道?

作者:作者:傅国涌 发表:2005-08-2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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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以中共中央的名义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了人大要讲“三个坚持”,首先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唯上”著称、善于揣摩“上”意的《解放日报》马上发表一篇与此相呼应的署名文章(8月 26日的《报刊文摘》转载了此文的主要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对人大的地位、作用,人大与执政党的关系等都作了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阐释。古人说: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如此奇文岂能轻易放过。

文中毫不含糊地指出,“我们既不是行政主导,也不是立法主导,而是党的统一领导”。“党”才是 “核心”、“大脑”和“司令部”,对人大而言,“就是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这前面还有一段更绝的奇文:“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意识,不能因为可以吸取人类文明成果,而忘了自己社会主义的国情;不能因为我们加强了与各国议会的交流,而生吞活剥别人的做法,照搬照抄结果弄得水土不服;不能因为看到人家的议员可以独立活动、脱产活动,而忘了我们人大集体履职的特点;更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是多党、两党竞争体制,而忘了在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

呜呼,假如真的从奇文作者的“国情论”、“水土论”、“统一领导论”等逻辑出发,什么“立法”、“行政”统统都可以不要,人大实在没有再存在下去的必要,每年一次走过场的人代会人大也不须开了,各级人大机关完全可以关门大吉,以免浪费经费、时间和口舌,举国上下只要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接受“核心”、“大脑”和“司令部”的“统一领导”就可以了。然而,我们的现行宪法却不是这样写的,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二条分明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五十七条到七十八条则详细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各项职能、权限,仅第六十二条就列举了十五项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国家元首,决定政府首脑和内阁人选,选举法院、检察院院长、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职权,第六十三条还赋予了人大有罢免从国家元首到“一府两院”主要成员的权力。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权力、职责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权威,从整个宪法条文来看,我们都没有办法得出人大无足轻重的结论,更不像奇文作者阐释的那样,人大必须要服从“核心”、“大脑”和“司令部”的“统一领导”。

一句话,如果我们认真对照宪法文本,《解放日报》的这篇奇文就是明显违宪的,除非他能明白地告诉我们宪法是骗人的幌子,不能当真的。这句话我相信奇文作者是不敢说的,《解放日报》也是不敢登的。既然如此,像这样肆无忌惮、与宪法相背离的言论又何以能堂而皇之地发表在上海的大报上?更让人不解的是作者竟然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研究室主任,难道他连宪法也没有学习过吗?(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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