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桑粤春的姐姐桑粤萍、哥哥桑粤东、弟弟桑粤安等17名团伙成员。桑粤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桑粤东因犯合同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桑粤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桑粤春在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监事会主席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对外以经营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镖,准备了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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