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的法规部门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要求健全民主和加强法制。1980年9月,在拨乱反正、百废待兴之初,赵紫阳以其在四川的政绩就任国务院总理。
1981年初,赵紫阳总理授意,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起草关于成立经济法规研究谘询机构的报告。4月10日,赵紫阳批示:"拟同意。请星垣同志布置落实。建'立法研究中心'似更好些。"(杜星垣,国务院秘书长)随后,成立了由顾明领导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各经济部门制定、修订经济法规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
在赵紫阳总理的大力推进下,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制定并实施1982至1986年经济立法五年规划并草拟了上百个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逐步建立负责经济与行政法规的部门,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及引进外资和依法行政,致力于推进普法、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各方面从无到有全面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1982至1983年,温家宝担任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1983至1984年,曾庆红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联络部副经理,负责经济法规工作。
1984年我毕业后来到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开始了在中南海十年的立法生涯,亲历了我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的这一历史性变革。
打开美国来华投资的大门
1984年10月,胡耀邦和赵紫阳主持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继农村改革取得成效,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在各大城市形成发展势头。
当时,美国经济存在着一千亿美元的庞大外贸赤字,实业界急需到海外寻求新的投资市场。他们注意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将成为理想的投资市场。我国为美国的大规模投资打开大门,必将促进日本、欧洲国家来华竞争,以形成有利于我国的买方市场。
1984年11月,国际投资法律研讨会在大连、北京、上海三地系列召开。由美国前国务卿万斯和前副国务卿克里斯多夫(后为克林顿政府的国务卿)率领拥有五千亿美元的二十一家跨国公司、八家国际财团、三家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家、银行家、律师等百余人,来我国考察投资环境。
美国实业界人士对来华投资存在种种疑虑。他们提出,在华投资赢利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如何得到法律保障,以及管理体制、劳资关系、价格体系、外汇平衡、利润汇出、减税让利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这需要我国政府对长期以来的经济政策作大规模调整和立法。他们与我国有关的部长和省长,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市长、企业家、专家学者三百人,探讨如何具体改善我国引进外资的环境,并就我国急需引进外资的重大项目,签订了上百个意向性协议,达数百亿美元。
会议期间,我执笔向赵紫阳汇报情况并为其代拟讲话稿。面对这么多对经济和法律专家都十分棘手的敏感要害问题,总理是否都能应对自如,我真为其捏把汗。会见一开始,赵紫阳就热情洋溢,侃侃而谈了一个多小时。他对各种问题了如指掌并高瞻远瞩。他最后还风趣地说,你们提出的问题我都回答了,你们没有提出来的问题我也回答了,还有什么问题吗?在研讨会上与我方讨价还价咄咄逼人的那些政客、律师、老板们,全都哑然。他们被赵紫阳的风采和对改革开放的决心及必胜信念所折服,百余外宾报以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这次会议,使美方消除了顾虑,增强了来华投资的信心。万斯回国后,向政界和财界指出:"中国在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快经济立法的努力,增加了外商在华投资的可预见性,这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极为重要。"
运用法律手段搞活城市经济
1985年2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召开全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当时赵紫阳总理兼任体改委主任。各地的省长、市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二百余人到会。会议要求大家对《会议纪要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我对其中"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说法提出质疑,要求把" 法律手段"放在第一位,"行政手段"放在最后。
会议采纳了我的建议,改写为:"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法律手段"放在第二位,"行政手段"放在最后。《会议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
1986年3月,赵紫阳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采用了这个提法,进而成为一个新的专用名语,逐渐被各方面广泛接受和采纳至今。
会议以后,十多个改革试点城市,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手段搞活城市经济。武汉市长吴官正和沈阳市长李长春,分别在本市政府力排众议,主持制定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等等。从而,在依法搞活城市经济的探索中取得政绩,我参与了其中的工作。多年后,全国人大制定了这两个法律。
1986年春,三角债问题开始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障碍。3月,赵紫阳在一个会议上说到,当前一些大中型企业之间竟然发生数百上千万元的三角债现象。他对此十分忧虑,要求各方面尽快设法解决。一周以后,我在《世界经济导报》上看到张伟国撰文反映,上海金山石化总厂陷入逾亿元的三角债务之中。这个问题更为严重了,我即去该厂了解情况并请了两位上海金融界学兄一同前往,写成《必须尽快把大企业从经济困境中解救出来》的报告,提出由银行注入巨额启动资金,在银行信贷系统依法为所有的企业解开一环套着一环的层层债务链的对策性建议。报告呈送赵紫阳和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由陈俊生、白美清、阎颖(后两位为国务院副秘书长)立即批示并委派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张肖前往上海,用几十亿元银行资金启动,在华东地区大规模地清理大型企业的三角债务,一个月就全面解决了问题。
扩大国务院的立法权
在打开国门和搞活城市经济的同时,我国加快立法。1985年1月,彭真委员长多次召见顾明,听取国务院经济立法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彭真说:"随着改革转向城市,不少新的问题亟待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控,急需制定一系列经济法律。但是,不少重大问题涉及面很广,情况复杂,缺乏经验,一时难以立法,这又使改革开放难以顺利进行。为此,近来一直十分焦虑,多次与胡耀邦和赵紫阳反复磋商,甚至半夜里还在电话中与赵紫阳商讨。其结果是,能否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条例,再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3月,彭真主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专题讨论经济立法问题。
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从而,扩大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加快立法。
加快立法成立五人小组
赵紫阳与彭真互动而大力推进立法。1985年3月,赵紫阳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要求加快立法。他指出:"经济立法是个大问题,必须下很大力量。立法在改革中具有独特功能,是其他经济管理手段所不能代替或比拟的,立法是在集中集体智慧,充分调查研究后制定的,具有质和量的界限。过去我们总是靠领会精神办事,今天一个精神,明天一个精神,没有一个确定的东西,往往造成'一个时候一个精神'的现象,有些本来很好的'精神'也常常被一些人做了任意解释。现在,我们要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但是什么叫'买空卖空'?什么叫'皮包公司'?什么叫'投机倒把'?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经济逐渐搞活以后,非要靠立法不行。"
4月初,赵紫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立法问题。他指出:"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一大批经济法规,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立法不要求全,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个问题,有几条就规定几条。有些还可以采取发布一号、二号、三号单项政令的形式,经过试行,再清理合并,制定成为较系统的条例。这也是为今后全国人大的立法作准备。"
赵紫阳提议,由顾明、李灏(国务院副秘书长)、安志文(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马洪(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彦宁(国家经委副主任)成立经济立法五人小组,把当前改革急需制定的二十来个法规,作为紧急立法任务,在年内完成。我担任了五人小组的联络员。由这几位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具体的立法工作,大大提高了立法的速度和质量。
二十年来,国务院发布的各种法规数以千计,对推进依法管理经济,依法行政,促进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等等,发挥了很大作用。现已到应该把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的时候了。议会、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
促进经济法治建设全面发展
1985年7月初,赵紫阳主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二百余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座谈。我执笔草拟《为七五计划配套的七五立法规划》,并向与会者征求意见。反馈回来的各种立法要求多达四百余项,仅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镕基就提出二十来项。我从中归纳出三百项,编成第二稿,正式上报。8月2日,赵紫阳批示:"原则同意,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国务院。"这一规划稿我们又几上几下,几易其稿。
《赵紫阳与中国改革──纪念赵紫阳》由明镜出版社出版。该书是一批中国80年代最有影响的改革派官员、知识分子和异议人士纪念赵紫阳而作,一部分为祝贺赵紫阳先生85岁寿诞,集会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即席和书面发言汇编;一部分是赵去世后的怀念和哀悼的文章。这些在1980年代有不同背景、职业、思想和作为的中国人,从各个角度回顾和评议了赵紫阳的政治与经济改革理念、个人品性、领导才能和杰出贡献。还探讨了80年代的中国政治和国情、各种势力之间的斗争、80年代的领袖及之间的关系、和赵紫阳在这个时代的意义。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这一更高的要求。
1986年3月,我执笔《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成立六年来的工作汇报》。赵紫阳批示:"随着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经济法规工作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