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对那些长年接受投诉的部门人员来说,这样的事情真的“很正常”,所谓见多不怪。然而,对于那些无端受辱的律师,对于那些关心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社会公众来说,依照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出庭办案或者参与调解非讼案件的处理,伸张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律师出庭居然屡遭法庭驱逐,这无论如何都是极不正常的。
按照民、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诉讼的各有关当事人(包括律师)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按照程序规范发言、提问、质证和陈述,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这也是各方当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同时,出于审理案件需要,法庭有权将那些无视法律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驱逐出去。然而,黄律师并没有违背法庭纪律,他只是在发言前按照人们在法庭上常用的习惯用语“请法官注意”,结果就遭到驱逐,这很不正常。
表面看来,律师被逐是一个“场面上”的事情,其实不然,从律师一再被法官大人驱逐出去,这其中所反映出的是更深层面的司法体制维护律师合法权利的缺位以及社会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轻蔑。
尽管我国有了《律师法》,但由于长期人治环境的熏陶,国人还远未对律师这一角色予以接受和认同,某些人尤其是司法人员对律师还存在着歧视和偏见,律师执业甚至缺乏起码的制度保障,律师调查案件,人们“可以配合”而不是义务,律师到公检法机关阅卷、调取证据、会见委托人等,还得看有关部门人员的脸色。许多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律师不敢代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律师目下的地位与公检法人员强烈的职业优越感相比,实在难以望其项背。以至于社会上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形容为两种极端:要么是水火不容,要么是狼狈为奸。令人感慨的是,前者殊为罕见,而后者,人们倒一再看到。最近,湖北省决定对武汉、宜昌两地几十名律师涉嫌与法官勾结,导致枉法裁判案件进行查处一事或许就是对“打官司不如打关系”一说的生动诠释。
智者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是对一条河流的污染,枉法裁判则无疑是对水源的污染。虽然说,法官将律师赶出法庭,只是一次程序上的“差池”,但谁又能保证,连程序法的规定和律师的正当权利都不放在眼里的法官,他们又如何能够保证当事人经由程序公正而抵达实体正义之彼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