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莫少平先生已经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条文,就供词、证词和其它证据的细节为我做了充分而有力的辩护。就此部分,我不在重复。
不久前奚检察官代表公诉方第一次讯问我的时候,就向我申明“公诉方和被告方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就是我这个案子的双方正在按平等的游戏规则打着一场公正的官司。我丝毫不怀疑奚检察官说这句话时的真诚,在后来的讯问中奚检察官也像我被捕后所接触的大部分执法人员一样,表现出了很高的人文素养和敬业精神,我深感敬佩,并诚心诚意地愿意成为他的朋友。但是令人遗憾的事实是,中国的现行法律、政府的政策需要以及某些执法传统和恶习,使我们双方正在进行着一场极不公平的游戏。
即使按照中国的法律,截止到这一时刻,我也只是一个“被告人”,在法庭宣判我“有罪”之前尚不能做“犯罪人”论处。然而,截止到今天,我已经被关押了一年三个月零九天(四百六十四天),其中,一年两个月零十天与外界完全隔绝,七个月零六天不允许放风,一年两个月零十六天不允许接触任何文字的东西。警方和检方用了四百六十四天的时间为指控我有罪做供词、证词等所谓证据上的准备,而我只和我的律师见过三次面,仅用了大约四个小时的时间,在警官的监视下为我做无罪辩护准备。这怎么可能是一个公平的游戏呢?
在座的各位比我更清楚,有多少和这场官司一样甚至比之更不公平的游戏正在中国的司法界进行着。从理论上讲,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政策法规及其实践下,任何公诉案件的所谓供词、证词都有可能是在被告人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恐惧、绝望、孤独、焦燥、急切想获得自由,极度思念亲人等非正常心理和精神状态下,加上威逼利诱而获得的。这样一来,扭曲人性的司法结果就很难避免。这样的法律体系怎么可能做到它开宗明义所宣称的那样“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呢?我始终坚信,认同恶法无异于认同恶本身。
在我们中国,不公平的游戏不仅仅发生在司法界,而是普遍地存在于所有领域。实际上我们都明白,之所以是这样,主要是因为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权力不能得到应有的限制和有效的监督。政府一再表示愿意接受人民对其执政行为的监督和批判,但是另一方面,却把一批愿意负起监督和批评责任的公民投入监狱,或者堵在国门之外。这等于一边“恳请”:“不满意你就说”,一边却堵住人家的嘴巴。我,一个中国公民,长达十三年被中国政府堵在国门之外,不允许踏到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这次我终于回到了祖国,到今天,我回到祖国已经四百七十四天了。令人悲哀的是,在这四百七十四天里,我只有十天是自由的。经过了四百六十四天的监狱生活,今天我终于有机会在我们中国的法律殿堂上质问一句,政府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而剥夺一个公民的回国权的?
正因为我们中国这些现行法律、政策法规及其实践的不公正性,任意性和人治状况,我并不在乎政府以何种罪名指控我,因为这些罪名只可能是政府判一个无辜者刑期时的帮手,在任何其它地方均毫无意义!
最近,领导本厂下岗工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姚福信被判处七年徒刑。听到这个消息,我痛心疾首。我之所以提到这个案子,是因为我这次回国的动因之一,就是实地了解他们以及其他失业工人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我为姚先生、姚先生的家人以及他所代表的无权力者的状况感到痛心,我为在我们中国,利益群体之间发生矛盾时,尤其是无权力者个人或群体与政府发生冲突时,常常不能走上良性循环式解决道路而疾首。
这样不公正的判决意味着这些无权力者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渠道又一次被堵住,在他们心中种下的是怨恨的种子,生长的是恶性冲突的根苗。我们一次又一次痛苦地看到,当无权力者个人或群体与政府发生利益或观念冲突的时候,政府总是不能摆脱这套恶性循环的逻辑窠臼。假如,上级政府在辽阳工人和当地有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充当公正的调解人,或者说,司法部门在他们的利益纷争中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仲裁,结果又会是怎样呢?很显然,在铸成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的过程中,司法系统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们中国的司法界是否到了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的时候了:是继续充当人治政府防民之口、贱民之权、与民争利、制造怨恨的工具呢,还是应该充分地成为社会正义的依赖,成为各类个体、群体,包括政府,之间政治、经济、社会、民族、宗教等关系的良性循环秩序的中立轨道呢?国情、特色不应该成为抱残守缺,不从善服义的借口,因为有些国情、特色碰巧是落后,不文明、不合理、非人性的,是不体面的遮丑布。不应,也不能使丑本身正当化。在座的都是我们中国司法界的有影响的优秀人物,所以我相信我这些话不是多余的,是有意义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会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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