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文明里,“以法治国”这话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在宪政前提下的“法”,不是无宪政限制的任何别类法,所以它就不是简单的履法、守法。宪政的底线是----制度、法律必须合法。
宪政能告诉我们的是:一切主观的,精神的事实都有个合法性问题,原因是这样的事实来于人,不来于天;而凡客观世界的事实就都天然合法,因客观事实都直接来于天,天即含法。
合法性到底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概括的回答就是----凡原因能追到天(自然)的就是合法的!
所以人的存在天然合法,只有行为才有个合法不合法,从直接性上说,行为不是由天而是由人心发动的,那么它的原因就是主观的,可选择的----既可以发生也可以避免。宪政的意思就是:凡客观事实是法所认定无条件合法的,而对一切主观事实都得问其是否合法----也就是不许人把主观能力运用到客观性以外去,法律就是根据客观性来规范主观性,既根据客观性也就出自客观性。
胡锦涛的这个问题所忽略的是:国家制度、法律也是主观精神的产物,是选择的,它的原因也不直接是天,因而国家制度、法律并不必然合法,就不是简单地有个以法治国便万事大吉,还有个先决的条件-----制度、法律的首先合法。
上边已讲了:天是法的根据和出处,合法就是让发动行为的动机符合天律。
胡锦涛这个问题的提出证明他对“以法治国”并没有完备的理解,他说的只是“立”的意义上的法,而缺少对泉源意义的追踪。他是不知道呢或是故意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是共和制度,依不合法的法来履治怎么会不遭到抵制,不越治越乱越烂呢?当然胡锦涛的话所指控的不是民众,是他的党本身,他却没有知道他这种指控是以上临下的,他的指控要通过被他所指控的那些人来贯彻,这些人都可以从自已方面再来以上临下,只有到了民众才没上可以,没下可临,所有的霉就都倒他们头上,却再无处可临。正是政治制度、法律的不合法才给执政者、履法者留下了玩弄法律的孔子。
不错,是我们说“合法就是让原因符合天律”,但这个道理却不是我们的私产,它能经得起任何阶级、党派的辩论、证明,谁也不能证它为伪。你能来证它,证明它是道理,你证不了它的伪,证明它是真道理。人类能从道理出发,才有了用法律来建立秩序的要求,才提出合法性;所以“制度、法律”的本身也是用道理完成的,也是一些道理,因而合法性也就是道理的真值性,或者以真理为支持。也只有真理才不能被证伪,也只有不能被证伪的法律才具有可靠性----因为它真,也没有可躜的孔子。
我们说的这些就具有做为一种公理来判别任何制度和法律的有效性。我们就可以指控中国的制度、中国法律就非法。
头一个指控就是:“决不能放松一党专政的基本原则(邓小平语)”。这话的本质是赋予党以无条件的合法地位,在上已经证明无条件的东西只来自天(自然),人心(意志)就是这里说的条件,党是人的意志产物,天只造人并不造党,因而在天理里只有人的合法,那里连的党影儿都没有,哪来的党的合法性?党来自人意,党的合法性就得经受从人意到天的还原,这个还原的最终结果就是:任何党只有在政党背景之中它才合法,对着他党的才是党,而中国只有共产党,它不存在在同级事实(其他政党)之中,而驾临整个国家之上,这就是它的非法性证据。为了这一非法地位,它又伴以两条非法工具与一条意识形态----“马、列、毛、邓、三”的指导地位和残酷的专政,以及社会主义道路。这一些都是在天律里找不到也还原不进去的,毛泽东、邓小平、江贼民谁也没求证过它们是否有真理上的可靠性,只用外力赋予它实践上的权威性,它不是真理当然不会在实践上具有可靠性,只好用砍脑壳投牢狱来维系。因此说,胡锦涛的这第二个为什么的正确提法应是----
用来治国的法律为什么总是失效?
从现象上(即事实)看是习惯势力,长官意志的践踏、破坏,但本质的问题是制度、国法的实际失效,所以就可从失效这个果推出它不真这个因----它不是出自天律,不能还原回天律。这些法律没有客观的出处,与它要加以规范的对象(人)的性质不相符合,就必然失效。假前提里怎么能提出真结论?清华大学毕业的胡锦涛该懂得一个常识:任何答案,只有答对了(为真)才能对到一起,错答案是错不到一起的。无论是被法所治者,还是拿法去治人者所能适用的都只能是合法的法律。
二、以法治国不是治人,是治出有效性的法
任何民族的昌盛的历史时期,都不是由法律的严厉造成,而是由制度、法律的恰当所造成:顺天才能应命,所谓顺天,就是人类既是天的造物,就不可能脱开天的规律,要想达到大治,就是去顺应天律,用什么来应天律呢?当然是制度与法律。因而开明的治国者所治的是制度、法律,他们孜孜探求的是规律,让法来符合规律。“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规律是万物所遵奉的总原理,社会又焉能例外?所以越是人类幼年,其活动越是主观,所谓文明、进化,也就是自觉地把人看成客体,对人施用一种客观持平的态度,不向人提出要求。所以现代宪政条件下就不以制度为本,也不以法律为本,更不以意识形态为本,宪政是以人为本。本是什么?本就是始源、依据、出处,宪政是把制度、法律仅看成是人的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因而就不赋予制度、法律以神圣地位,时刻准备牺牲自身以满足人性。
不错,制度是给人制定的,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是,制度和法律都是因为人有性,这些性质要实现,实现又涉及到互相的关联,才根据着人性实现之需要而形成。服从并服务于人的性质,才是法的理由。因为它们对人有价值才成为人所必要的,因而:法不是人的权威而是奴仆,是向人提供安全与保障的工具。
宪政与非宪政的根本区别是:宪政的底线只是建立在对人的承认上的,被承认的对象具有些什么性质,有些什么能量,承认是不加干涉的,只是尊重,不是去占领,是根据着人性来制是法律,是量体裁衣;而非宪政的政体、法律则没有这个底限;制度、法律对人不是承认,而是驾驭关系,是用法律的威权来制服人,不问人的性质是什么,是削脚以这鞋的勾当。制度、法律就只是统治者用作驾驭他人的借口或工具,就像眼下处在圈地浪潮中的警察、司法,纯是些土匪。
我们不妨认真自问自答:难道人是为弘扬制度、神化法律才出生为人的吗?不是!人是没有任何原因,不冲着任何目的就出了生,成了人的;因而天把人造成个什么样,人就活个什么样,天给了人些什么能力,人就充分地使用些什么能力,不能在天造、天赋之外向人提出义务。人之成为世界事实所服从的是天律,天律对人是他律;而人有目的、有选择地去行为所服从的却是自律。胡锦涛的追问是从完全的自律出发,他没把自律不是终极的考虑进去----自律是客体事实的自律,人有了能够的能力后才能去自律,所以:人能够自律并不改变它还是客体事实这个始发的本质。人所能自律的范围其实是他律所许可的,人怎么自律也律不到他律的范围之外去,不服你试试:你自律想不死,想枪刀不入,能吗?他律不许,意志一点尿也没有!
也就是说:宪政就是把人只看成客体事实的政治制度,人是客体嘛,法律就让人顺其自然地往下活。人有些什么,能干些什么,制度、法律全不去过问,不去干涉,法律只限制超出了客体性的那些行为----宪政是不谋求对人的驾驭的制度。
非宪政的制度、法律可就另有用心了:它只冲着人具有自律能力,就专提些约束的规范,把人变成驯服的工具,变成任人污辱、压榨的材料,以这样的法来治国,怎么能不越治越乱,越衰败呢?因此,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提“以法治国”,而是以什么质量的法来治国?以宪政之法还是专政之法,还是暴政之法?
我们就很诚恳地回答胡锦涛:他传达出的“以法治国”要求,只是他的一厢愿望,那怕很虔诚,也不足以使国治。他的以法治国一没有切实步骤,二没有对他所接手的制度、法律做合法性考量,怎么会不受到来自他的党内的力量的践踏、干扰、破坏呢?他没有清醒的是:不是空谈以法治国,而是确立宪政制度,确立出合法性的法律。
所有献身时代责任的人都应铭记的原则是:治国不是对着人的,治国是对规律的发现与揭示,也就是尽一切努力让制度、法律符合天律,谁能最大限度的建立起与天律一致的制度,法律,谁就能造就出生动活泼并且国泰民安。胡锦涛应当明了:“治”字既是行为又是结果,所为“大治”就是至善,善是满足,不是苛求,从一个已经的东西为本才有满足,才是善,根据着一个已经的东西的需要这样一种联系才是真,没有制度与法律上的真,哪来的善?说到底还是要归结为已说的上两篇文事的同一个结论:共产主义是假货,胡锦涛的以法治国所依的还是这堆假货,怎么能达善呢?因此,不是依现有的制度、法律,而是重建宪政制度与法律的以法治国。
宪政的重要之处是使人人平等不再是空谈,赋予它切实的表达渠道----言论的自由,公民政治权利的保证。政权是施政的条件,施政是对着国民的,政的好坏,实施上的优劣都直接影向国民的生存质量,老百姓可以不问政权如何,但能不问自己生活如何吗?老百姓用什么来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呢?老白姓能有什么武器呢?老百姓有的就是一张嘴,老百姓的武器就是言论。只有言论自由是抵制习惯势力,长官意态的唯一有效武器。我们能注意到胡温这几天的表现:提前报导四中全会,为全会作的舆论准备,两个监督网站的开通,人民网注入的新气息,以及胡最近的言谈,所以我们才给以支持,我们的支持是一种以针见血的揭示……当然我们的支持是以求真求合法为唯一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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