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江泽民镇压法轮功已经5年了。5年前,上亿的普通群众一夜之间失去了信仰自由。
的确,5年后的今天,经过核实有超过100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更有至少有6000人被关押在全国各地监狱,“刑期”不等;还有超过10万人被送往各地劳教所;无数普通百姓受到“执法人员”的毒打、体罚和经济敲诈。5年的镇压中,除了众多法轮功学员被打死打伤、被迫下岗、罚款、妻离子散、流离失所,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亲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连。
但我还是要说,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取缔过法轮功,一天也没有!而且我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可不是脑筋急转弯!
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围绕5年前那个7月所发生的事情的前前后后,看看中国政府到底有没有取缔过法轮功。
1999年4月23日,天津市警察粗暴殴打炼功群众、非正常拘捕45名法轮功学员,导致4月25日上万名法轮功学员来到中南海附近的国务院信访办上访。在得到总理朱镕基的接见,并得知天津被拘捕的法轮功学员已经被释放后,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就平和的散去了。
事情本来已经妥善解决了。两天后,4月27日,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讲话称,不会镇压法轮功。
然而事实上,4月25日当晚,江泽民就以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身分,给政治局常委及有关领导人写信批判法轮功。
6月7日,江泽民在政治局会议上发表讲话,在政治上给法轮功定性。宣称法轮功有很深的政治背景和复杂的国际背景,把法轮功学员上访,称作是1989年 6.4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政治事件。这篇讲话后来作为秘密文件,在党内传达。
6月10日,在江泽民的直接操纵下,成立了 “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这就是臭名昭著的“610办公室”,后来又被更名为“反邪教组织办公室”以避人耳目。
至此,由江泽民亲自发动的为铲除法轮功的镇压运动已经全面布置就绪了。不过到此时为止,江泽民的镇压还处于准备阶段,并且仅限于党内,还远远不能算作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
6月14日,中央信访办和国务院信访办发出联合通知,由《新华社》发稿,其中提到,“一些法轮功练习者纷纷传言,什么‘公安机关就要对练功者进行镇压了 ’……‘这完全是无中生有、蛊惑人心的谣言’。”“人们既有相信并练习某一种功法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种功法的自由……”
7月13日,中共中央借《人民日报》再次发表社论,“安抚”修炼群众说:炼功不迷信、健身不违法。
许多人没有想到,1957年“反右”中,由毛泽东发明的所谓“引蛇出洞”、“放线钓鱼”的已然发臭的政治权术“阳谋”,在文革结束了20多年后,新世纪即将来临之时,被此时的最高当权者当作宝贝悄悄的从历史的垃圾堆里捡了起来。
仅仅一周之后,7月20日凌晨,在全国30个省市突然同时进行了对法轮功各地辅导员的抓捕行动,这是全国统一的行动。遗憾的是,这些被抓的人并没有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后来却基本上都被关进了监狱,刑期不等。也就是说,7月20日这一天,全国各地有一伙人自称是“执法人员”,却毫无法律依据的把一群普通百姓抓了,完了又私设公堂,把他们关进监狱。我说毫无法律依据,是因为所有用来打压法轮功的法律、规定,此时还没有颁布。
这时候,也许那个信奉权力至上的最高当权者也觉得,中国毕竟不是毛泽东那个时代了,有必要向世人昭示一下7月20日大规模抓捕行动的法律依据。
于是,7月22日民政部颁布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那么,这算不算是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行动呢?
不算。这个法轮大法研究会,实际上只有王治文、李昌、姚洁等等几个协调人,绝大多数法轮功学员都不是其成员。所以民政部的通告不能算做是取缔所有法轮功群众的修炼自由。并且民政部不是立法机关,这个通告只是行政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7月22日颁布的还有公安部的“六不准”通告。所谓的“六不准”通告,是禁止任何人在公开场合炼功,禁止任何人为法轮功上访请愿,禁止传播法轮功等等。同样,这个通告也没有取缔法轮功。
首先,这个通告完全违背了共和国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有信仰、结社、言论、集会等等自由的规定。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上访和申述的权利。《宪法》才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公安部的通告违反《宪法》,是个非法通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公安部也不是立法机构,不具有立法权--中国唯一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公安部的所谓“六不准”通告也不算是法律,充其量只能算是个行政法规。违反行政法规是不能被定罪的,更不能因此被判刑、送进监狱,最多只能是被处以行政罚款、拘留,而行政拘留最高的期限是十五天。
第三,逻辑上讲,这个通告是个“和尚打伞”的宣言。一个人一旦和法轮功沾了边,就可以被任意拘捕了,即使不是法轮功学员,抓错了也不能鸣冤上访- -因为鸣冤上访又违反了“禁止任何人为法轮功上访请愿”。所以这个通告的执行原则就是,抓你没商量,抓了还不能叫屈。5年以来,因为水库移民、下岗、拆迁等受到不公对待而到北京上访的群众,有许多就被故意当作“法轮功学员”抓起来,因为这样最省事。对付法轮功不用走那么多正常法律程序,而且还不许申诉,所以保证 “不会抓错”。在当今的文明社会,还有比这更无法无天的通告么?
所以,这个“六不准”通告只是公安部在江泽民个人授意下颁布的一个非法的行政法规,它企图达到“取缔”法轮功的目地,但是却不具有这样的法律效力。所以到此时为止,中国政府仍然没有取缔法轮功。说中国取缔了法轮功,这只是江泽民设计的一场骗局。
7月23日,《人民日报》宣布中共中央做出了惩治邪教的决定,很多人因此觉得中国政府取缔了法轮功。遗憾的是,尽管这次是中共中央做出的决定,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人民日报》和中共中央都不是立法机关,无权颁布法律。这个国家要依法治国,这也曾是中共中央作出的决定,也曾由《人民日报》宣布的。
这时候,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司令部,也就是“610办公室”,就其性质而言却是个应当依法取缔的不折不扣地非法组织,其产生和存在都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它是江泽民个人盗用国家资源的一个非法组织。在中国的法制系统里,公、检、法和已有的法律已足够胜任其责了,这里并没有“610办公室“的位置。和文革中的“中央文革小组”一样,超越法律的“610”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制的破坏。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建立了“610”,而这些人员的工资、办公开支等等经费,又是相当于建设上万所希望小学的巨额开支,而这笔经费全部转嫁到了中国老百姓的头上。
文革结束20多年后的1999年,我们正在努力从一片废墟上恢复的法制系统,本来已经开始逐步运作。而法律讲的就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罪就惩罚谁。如果确实有“1400人”被害死了,那就由公、检、法各司其责,逐一调查、取证,确定责任,然后按照法律程序起诉、审判,不能马马虎虎把上亿炼功人都算在一起,搞株连、连座,也不能迫使与案件无关的人进行政治表态。中国有完整的一套公、检、法系统,有宪法、刑法、也有刑事诉讼法。本来这些法律程序是共和国所有的人,包括中共的中央委员们,都必须遵守的。而这一切,在“610办公室”的面前,都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了。
在过去的5年中,由江泽民操控的“610办公室”直接指挥、控制着各级的党政机关及公安、检察、法院、劳改、劳教部门、国安部门、以及宣传机构、新闻媒体。类似于文化大革命时的“中共中央文革领导小组”,“610办公室”也拥有绝对的权力,凡是它指示要判刑、劳教的,不需要提供证据,也没人敢依法驳回,凡是它指示要登载、播放的所谓“新闻”,比如后来被发现破绽百出的“天安门自焚”丑剧,没人敢拒绝刊登、播放,更不必劳驾核实其真实性。在监狱、劳教所打死了不肯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后,行恶者可以堂而皇之的声称:我们有610的命令,对法轮功人员怎么做都不过分。
就这样,5年前那个夏天,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江泽民盗用国家资源,通过“610办公室”直接发动、指挥了一场文革以后中国最大的政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