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使我国成为该公约的147个签署国之一。这对于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行为,以及寻求外国政府的司法
协助,奠定了法律基础。
9月2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中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批准书。
9月24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际刑法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卢建平教授。(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秘书长,中国监察学会理事。)
记者(以下简称“记”):中国的腐败官员一般采取何种方式外逃?他们通过什么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卢建平(以下简称“卢”):中国的腐败官员外逃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持本人护照,正儿八经的打着出国考察的牌子冠冕堂皇的“出访”,有利用假护照、假签证“混”出境的,也有躲在车厢、船里偷渡出去,有些亡命之徒甚至通过游泳流亡海外。这些腐败官员的不义之财“出境”方式也不同。一部分是通过虚假海外投资,或外贸合同,将大额非法资金打着政府款的旗号流出境,也有的腐败官员利用有子女、家属、亲戚在国外,将赃款带过去,还有的就是直接在国外受贿,境外的贿赂人也懂得“糖衣炮弹”,就将赃款直接存入受贿人的账下。现在金融业已经全球化、电子化,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网络直接把钱存入国外的账号里,况且中国的银行在海外都有分设机构、代表处等。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了通道。
记:现在中国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他们带走的公款大概有50亿人民币,其中相当一部分逃到了国外,分散在世界各地。国家对他们的生存情况是否了解?通过何种手段了解?现在有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
卢:目前,国家对这些逃窜到国外的腐败官员了解的并不多。中国现在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主要是由于国内相关的法律不完备,存在漏洞。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191条设立了洗钱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没有把由于腐败官员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得到的不义之财包括在其中,让很多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国犯罪的就更少了,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但由于我国的法律与此国际法有很大的差距,这就使我国在反腐中,在借助国外合作打击犯罪时的成效不明显。
我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时忽视国际上的合作,还存有一些历史的因素。传统的观念是,跨国合作就会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由于中国和很多国家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签署这方面的跨国协议的对象比较狭窄,只限于一些小国、弱国,也仅限于双边机制,这就导致在追回赃款的效率比较低。
记:腐败分子的去向一般是哪些国家?这些国家是否存在可以被他们利用的法律漏洞?
卢:在逃腐败分子喜欢去与中国制度差异很大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再就是与中国台湾关系比较“友好”的国家、地区,例如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上的岛国。或者选择逃向一些处于转型期、法制不健全的地方。犯罪分子之所以逃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就是为了逃避我国法律的制裁,找一个地点去挥霍不法之财,在逃之前就瞅准了所逃向的国家与中国的法律差别了。
记:打击腐败是一项全球性的任务,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已为引渡腐败犯罪嫌疑人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我国政府和哪些国家签署了多少关于引渡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中国外逃贪官迟迟不能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基于什么原因?
卢:我国的刑法系统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引渡法》,这在刑事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为共同打击外逃贪官奠定了基础。
中国的外逃贪官迟迟不能被引渡回国审判,有种种原因,比如说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间办案的费用问题。当然,由于引渡协议是在对等原则、相互引渡基础上达成的,如果没有和贪官逃向国签署引渡协定,就根本没有办法实施引渡。
记:目前,在打击外逃官员和追缴腐败资金的行动中,中国检察机关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卢: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我国的法律领域一直缺乏国际视野,观念封闭是最大障碍。而且在人权、财力、观念上都跟不上,政治制度上的不同还会带来争议等。另外在引渡中,由于国际通行规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准引渡回国后,不准判处死刑,这就为引渡工作带来困难。还有一种情况,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国护照,引渡过程因此会牵涉不同的国家,麻烦就会更多。
在国际上,美国、法国为了加强这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调关系,率先在自己驻外大使馆设立警卫处、法务处,专职处理引渡等法律事务。据说,英国、德国也准备效仿。希望我国早日采取此举措,为以后处理这方面事务带来方便。
记:您认为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否能够加大打击外逃腐败官员的力度?
卢: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后,会加大对跨国犯罪,例如贩毒、走私、黑社会,特别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打击外逃腐败官员的力度加强,但并不会立竿见影。
现在我国刑法制度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在公约的实施、遵循中正确对待国家主权等政治问题。现在法律界的一个难点也是热点话题就是“如何使国际法国内法化”,国家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生效,协约国就必须遵守。
在我国,由于某些原因,国内法律在实施当中都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国际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约束力就会更小。业内人士通常戏称国际法为“软法”、“弱法”,政府若想在打击跨国犯罪及惩处腐败分子方面取得成效的话,就必须改变观念,在主权范围内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成立专门机构,让国际法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变“硬”、变“强”。
记:据我所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后文本的审定工作已近尾声,并将很快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它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有什么不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我国打击外逃官员和追缴腐败资金有什么帮助?
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主要是针对腐败犯罪分子制定的国际公约,相对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来说,适用的范围要窄些,腐败犯罪只是跨国犯罪的一部分。所以在法律条文及执行上制定的要更细致。90年代,我国准备制定《反贪污、受贿法》,却无果而终了。现在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拟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恰好补充了国内法在这方面的缺失,让执法人在打击、惩治腐败犯罪时有法可依。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