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9月16日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新成立一支由8名年轻漂亮的女警组成的女警队,其任务是作为性罪犯的诱饵,以高跟鞋、迷你裙及低胸上衣取代密实的制服,试图引出强奸犯。
郑州市的中原辖区过去1年里发生了50多起性侵犯案件,警方因此出奇招,希望打击罪犯。该警队队长刘素惠警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其中一起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13岁的女生。该受害人居住在郑州市市郊,是在回家途中,光天化日之下被攻击。她在上个月遭奸杀后,使整个郑州市感到震惊。这也是促使警方尝试新方式打击罪犯的原因。这名队长说:“过去,我们都是由男警员装扮成女性,因为他们认为女警太过柔弱,不适宜担任这类职务。不过,男警员的扮相没有多大说服力。”她指出:“在侦办许多案件中,女警都比男警强。男警会把罪犯吓跑了,而女警则会引他们出来。”虽然队里的女警个个都很漂亮,不过刘素惠指出,她们是由于本身的能力而获得挑选的。“获挑选进入该警队的女警全都从警察学院毕业,而且完成了许多训练,特别是武术、开枪及破案技术的训练。”
■特别观点
■我认为司法机关有揭露犯罪、与犯罪作斗争的义务,却没有挑起犯罪、诱使犯罪的权力,所以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有诱导犯罪、制造性侵犯案件的嫌疑。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别通过诱惑侦查,行为人犯罪意图是“暴露”还是“产生”。如果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则是引诱其形成犯罪,并促使其付诸实施,这种侦查是非法的。在此情况下,“警察圈套”的使用超出了打击犯罪的度的限制,由打击者变成了引诱者。
■女性是性犯罪的天然对象,女警首先是女性,忽视了无经验的新女警在街头艳装侦查时,可能真成为犯罪既遂的女被害人和伤亡概率大的危险性;期待她们都是自卫擒拿高手未必现实,但愿《玉观音》中的新女警安心诱惑侦查后的生活悲剧不再发生。
■从侦查角度分析,性犯罪具有明显的被害人,且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无需“性感”女警“舍身取义”。从犯罪行为人角度分析,性犯罪往往是多方面的,当行为人自制力不足时,受时间、地点、人文环境的影响,如“性感”女警的影响,导致犯罪意念的萌发,女警对由她引发的犯罪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我国刑法的功能是教育、挽救和改造,惩罚是最后位的。如果只是诱导犯罪分子把潜在的意识突显出来从而予以惩罚,刑法就仅有惩罚的功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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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议题一: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是否有诱导犯罪、制造性侵犯案件的嫌疑?
主持人:在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警花”的形象。据了解,现在河南郑州有八名“警花”组建成了一支专门对付强奸犯的女警官队伍,她们以高跟鞋、迷你裙及低胸上衣取代密实的制服性感出击。利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这种做法有没有诱导犯罪的嫌疑?
鱼剑锋:我认为不会诱导犯罪。因为性犯罪应该是先有犯罪,才会引诱色狼出洞。但是这样做也许会产生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女警装扮比较暴露,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卖淫女,由此引发调戏、骚扰等其他问题。
李哲:这涉及到侦查行为正当性的认定问题。郑州市公安局的此种做法在侦查理论上被称为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如果郑州市公安局的警察仅仅是对已经具有犯罪意图的人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则属于正当的侦查行为。如果采用诱惑的方式使得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了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属于诱导犯罪。
陈刑天:我认为有诱发犯罪之嫌。《刑法》在界定性犯罪时,将是否违反妇女意志,作为大前提。如果女警在采取这种侦查方式的时候,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印象是女警的自愿行为,这样就可能有这种诱发犯罪的嫌疑。
战崇文:结合案例来看,作为刑事侦查机关,有两种情况:第一,公安机关针对频繁发生性犯罪的地区采取一些行动,女警装扮成穿普通衣服的妇女,按照法律规定是完全合法的一种侦查手段。第二,没有固定对象,女警察衣着暴露,同时又有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说搔首弄姿,这种行为就是诱发型了。
钟蠡:我认为司法机关有揭露犯罪、与犯罪作斗争的义务,却没有挑起犯罪、诱使犯罪的权力,所以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有诱导犯罪、制造性侵犯案件的嫌疑。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别通过诱惑侦查,行为人犯罪意图是“暴露”还是“产生”。如果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则是引诱其形成犯罪,并促使其付诸实施,这种侦查是非法的。在此情况下,“警察圈套”的使用超出了打击犯罪的度的限制,由打击者变成了引诱者。
刘京华:年轻女警化装过于性感,在街头专门侦查不特定人的性犯罪,这种诱惑侦查更偏向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发达国家称“警察圈套”,是对久侦未破的重大或某类无特定被害人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一般由警察或特情人员完成,特情人员包括:有瑕疵的、无瑕疵的特定关系人。他们既有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警察或代理人的公务身份,又分别兼有被害人、卧底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诉讼身份,双重身份使他们的证词更易让被告人有口难辩。由于侦查情势多变和可能的急功近利的思想,诱惑侦查人员很难把握住火候,易使侦查偏向于犯意诱发型,而不是机会提供型,使某些本无犯意的人被诱导犯罪和被追诉。制衡越发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与越发弱小的私权利的平衡,是二战后各类现代宪法最显著的标志;发达国家普遍规范和限制“警察圈套”,它是被告人免罪或轻判的合法辩护事由之一。如被抓获的人还有其他犯罪,诱惑侦查的类型对判决影响不大;如仅有此起孤罪,警方诱导犯罪的嫌疑就大了,难以自证诱惑侦查的类型。
主持人:目前我国对于诱惑侦查有哪些相关规定?
王秀梅:目前,我国对诱惑侦查的规定尚属空白。我认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应是具有相当隐蔽性的无被害人案件,而且限于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侦查对象应是那些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倾向之人;行为方式必须符合适度性原则,侦查人员不得采取过分的诱惑行为;在程序上设定一个严格的审批监督程序,防止诱惑侦查的滥用。结合本案来看,我国已经在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领域的侦查工作中使用了“警察圈套”的方法。如果再将性犯罪列为该种侦查方法之一,反将社会上潜在的性犯罪行为人激活。我认为用“性感”女警引色狼出洞的方法不可取。
■议题二:如何认定性犯罪?如何对犯罪分子量刑?
主持人:从研讨背景来看,警花组成的女警队主要目的是打击性犯罪。那么,性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王秀梅:性犯罪是个类罪的概念,凡与性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称为性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以及侮辱尸体的奸尸行为等,但因性导致的其他犯罪如情杀等则不属于性犯罪。对于那些非法性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具体相关的规定定罪量刑。实践中对于其他犯罪中涉及的性犯罪原则上应单独定罪,再与其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如法条中将所涉性犯罪作为加重情节的,则不再另行处罚。
鱼剑锋:性犯罪认定过程非常复杂。因为性犯罪有可能是以猥亵为目的,也可能以强奸为目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犯罪分子何时具有强奸意图,被害人何时反抗,这不太好把握。例如两个人谈恋爱,初期的亲密行为是不反抗的,到了特定行为时反抗,强奸定起来很难。在这个侦查方式里面也
存在这个技术难题。如果女警在初期反抗,犯罪分子到底是定为强奸还是猥亵?如果初期不反抗,到什么程度可以反抗?这是很麻烦的问题。
李哲:根据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如果警察实施的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认定,并按照其触犯的罪名予以量刑。如果警察的行为引诱了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诱惑侦查行为所得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在美国,此种诱惑侦查构成了侦查陷阱,也称警察圈套,犯罪嫌疑人可以援引侦查陷阱的抗辩,要求排除侦查陷阱得到的证据。
■议题三:女警官一旦遭受性侵犯,谁应该对这一后果负责?
主持人:我国对于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的伤亡有明确的认定方式。但如果进行诱惑侦查的女警官遭受性侵犯,对这一后果如何认定?谁应对其负责?
陈刑天:第一是执行公务,第二是要女警自觉、自愿。如果具备这两个条件,我个人认为不存在性侵犯问题。这个时候她不是一个严格的《刑法》中定义的被害人,因为她对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这时要证明是否违反了她的意志是很困难的。此外,说到女警官是自觉、自愿做这个事情可能是想为社会除害,也可能是想立功,这两个动机所引发的行为,引起的社会评价是不一样的。
战崇文:第一,犯罪行为实施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女警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人身和精神上受的危害由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女警官本人应知道该工作存在风险,本身有一种献身精神。
刘京华:女警一旦遭到性侵犯或伤亡,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但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范围。女警执行诱惑侦查任务,一旦身心受到损害,单位有义不容辞的抚慰责任;对因公人身伤亡损害,国家有补偿和抚恤的规定,但对因公遭性侵犯损害,国家无补偿和抚慰的规定。
鱼剑锋:我觉得这些女警察做这个事情有两个身份,首先她是执行公务的警察,第二她是一个女性。作为上级的主管机关,你委派任务给这些女警时,一定要有充分的防范措施,而且要尊重女警的个人意愿。并且由于性侵犯的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允许女警察有随时退出行动的权利。
李哲:警察受到性侵犯的责任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公安机关事先已经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但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使得警察受到了性侵犯,则公安机关应当负一定的抚慰和补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应当预见或者事先应当予以考虑的事项没有考虑,或者由于执行过程中配合警察的失误造成的性侵犯,则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议题四:为侦查性犯罪采用靓女刑警“色诱”方式的利与弊?
主持人:刚才大家提到,诱惑侦查目前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而性感女警引诱色狼的侦查方式更是新生事物。采用这种方式侦查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刘京华:这种做法可能提高警方的破案率,但弊大于利。一、女性是性犯罪的天然对象,女警首先是女性,忽视了无经验的新女警在街头艳装侦查时,可能真成为犯罪既遂的女被害人和伤亡概率大的危险性;期待她们都是自卫擒拿高手未必现实,但愿《玉观音》中的新女警安心诱惑侦查后的生活悲剧不再发生。二、诱惑侦查本是秘密活动,披露于媒体,难免有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和作秀之嫌;公开披露可在辖区内产生一时的震慑作用,导致作案人暂停或到辖区外犯罪。三、对性犯罪的诱惑侦查工作实行专业化、定编化、制度化,与我国性犯罪呈下降的总趋势不协调,似有扩大和滥用诱惑侦查权之嫌。四、年轻女警化装过于性感,可能诱发易冲动的未成年人和本无犯意的其他人犯罪;如查明仅有此起孤罪,实质是警方利用侦查权额外制造了案件,产生极为不利的司法后果和社会效果。
钟蠡:我认为:1.这种方式偏离了政府职能的方向,容易形成法外用权。2.这种方式在现行法律中缺乏有效制约,长期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下模糊状态,应通过法律明确界定,让它在理性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3.这种方式改变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形态。在侦查中犯意由警察的诱惑而产生,其结果是:行为人被从犯罪预备硬推到犯罪着手,从犯罪着手硬推到犯罪未遂或既遂。4.这一方式还将会影响警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损坏公众内心的公正感和认同度。
鱼剑锋:我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区域、时间相对比较固定,或被侵害的对象有共性时,这种做法有利。其弊端在于:1.可能造成警力的浪费。每个女警至少有两三个男警保护她或配合她,真正需要保护的群体谁去保护呢?2.没有任何的针对性,大海捞针、守株待兔,作用很小。
王秀梅:我认为这种方法弊大于利。其利在于,在治理性犯罪方面,特别性犯罪多发地区,这种方式破案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而且,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分析,充分发挥女性的优势,提高女干警的整体素质。其弊表现为:1.从侦查角度分析,性犯罪具有明显的被害人,且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无需“性感”女警“舍身取义”。2.从犯罪行为人角度分析,性犯罪往往是多方面的,当行为人自制力不足时,受时间、地点、人文环境的影响,如“性感”女警的影响,导致犯罪意念的萌发,女警对由她引发的犯罪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3.我国刑法的功能是教育、挽救和改造,惩罚是最后位的。如果只是诱导犯罪分子把潜在的意识突显出来从而予以惩罚,刑法就仅有惩罚的功能了。
战崇文:面对大量发生的性犯罪案件,郑州警方采取的侦查手段,好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合理的地方,而且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一个有效的侦查手段,同时也存在弊端,我认为利和弊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郑州警方如果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一些措施,会变不利为有利。第一,国家在这方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控制这种侦查手段。第三,国家应该制定一些相应的措施,来监督这种侦查手段的实施。第四,在宣传上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方式。如从以上几方面进行完善,我认为这种侦查手段是有好处的。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本案给我们留下了哪些思考空间?
李哲:本案反映了我国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诱惑侦查属于非常规的侦查手段,在我国,由于其他侦查手段难以满足侦破案件的要求,在实践中出现了诱惑侦查盲目适用,诱惑侦查适用扩大化的趋势。而且,本案也反映出我国立法的欠缺。对于诱惑侦查这种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又容易带来负面效应的侦查手段,我国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从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等方面予以规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实践中的混乱和失范。
钟蠡:第一个思考是应完善诱惑侦查制度。1.在此过程中对公民人权造成的危害应远远小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所获得的利益。2.诱惑侦查的运用不能突破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在手段的选择上必须有所节制,决不能破坏法律的价值框架。3.建立对诱惑侦查的监督机制,把侦查权的审查纳入到法官裁判权的视野中。
第二个思考是全社会应把控制性犯罪作为系统工程来抓:1.应当通过打击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来保护性权利和性健康。2.加强对青少年预防性暴力、自我保护的教育。3.被害人及其亲属应积极揭发罪犯,也是遏制性犯罪不可缺少的一环。
陈刑天:1.研究性犯罪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心理背景是很重要的一个课题,任何的制度建设必须在一定的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目前社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从侦查手段和侦查方式来讲,我认为应该重视公民的权利,无论从保护担任诱饵的女警察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潜在加害人的私权来讲,这一措施的出台,显然在这方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应研究并逐步推行更好的性教育方式和方法。
刘京华:一、为保一方平安,大胆尝试新侦查手段,警方这种职业精神值得称赞二、诱惑侦查必须把握好“度”,防止扩大化和滥用倾向的发生,要保护新女警的安全和积极性,防止将未成年人和本无犯意的人诱导犯罪。三、要重视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相互制衡,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上,注意规范和限制诱惑侦查的适用、司法监督、所得证据的效力等程序和实体问题。四、减少性犯罪,必须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知识的普及,要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社会整体的防范作用,比单靠“警花出更”、“舍身炸碉堡”的作用大。
王秀梅:我认为,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诱导犯罪(侦查)”与宪政精神相抵触,始终处于一种无法可循的状态,有违背侦查手段存在的根本意义。在实现国家功利价值的同时,不能以损毁司法正义为代价,应同时兼顾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多元价值。二是程序的法治化。侦查权力应当法治化,权力必须是合法地行使,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衡平,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不能诱人犯罪。三是以诱惑侦查手段收集证据的正当性及合理性问题。对此,应考虑到社会效益的原则,在手段的选择上须有所节制,不能破坏法律的价值框架。四是建立便于监督的司法审查制度。构建适合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保障机制。如在法官裁判权中列入对侦查权的审查,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五是对性犯罪重在预防,社区、学校等人群聚居的地方应对心理、家庭存在问题之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正视心理医生的作用,对待性犯罪重在预防,其次是惩戒。六是公安队伍应依靠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尽量避免使用诱导犯罪的方法侦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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