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人大代表的方面来看,人大是不存在的。
第一,人大代表没有组织的性质,即人大代表的组织不存在。人大的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主要组成人员当然应该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由各地区选举产生。然后聚集到一个地方,一年召开十几天的会议。会议结束后,又各自分散到各个地区。所以,人大代表根本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正式组织。有人也许会说,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不就是人大的正式组织吗?不错,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确实是正式的组织,但是,他们却不属于人大!这一点我会在后一段中说明。
第二,人大代表没有法人的性质。人大代表并不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没有固定的工资、奖金,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他们是以别的工作作为主要工作。除了人大会议召开的十几天以外,人大代表基本上没有其他的人大事务,没有把其他的时间用于人大的工作。
第三,人大代表没有法人权力。人大代表没有什么个人权力,作为人大代表只不过是提高了个人的影响力。人大代表除了在人大的发言权外,没有别的实质上的权力了。人大代表的发言、建议权似乎只是为了“反映民意”,其实,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发表对国家事务的意见和建议,那么,作为人大代表与作为普通公民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只不过,人大代表的个人影响力比普通公民要大一些,所以,他们所说的话,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当权者总会认真听一下罢了。至于媒体上所说的,人大代表走访了什么地方或接见了什么反映问题的普通公民,之后了解了社会中存在的什么问题,然后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反映了问题,最后成功地解决了问题之类的,其实,那并不是人大代表用自己的职权解决问题,而只是用他的个人影响力解决问题,中共官员在表面上也不敢过于得罪他,不得不给他几分面子而已。
第四,人大代表没有立法权。人大代表没有立法的提案权,全国人大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没有哪一个是人大代表提出来的。立法权属于人大常委会及其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不管是法案的提出、起草还是法案的通过,实质上都是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中共党委的权力,这些都与人大代表毫无任何关系。人大会议召开的十几天通过什么法律、国家政策之类的,只不过是走过场而已,对于这些东西,人大代表根本就没有任何实权。况且,把那些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并实施,甚至是已经实施了很久的法案,再在人大会议上通过一次,这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第五,人大代表没有选举权。法律规定,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各行政长官、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人大委员长等等,都是由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也就是说,不管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几乎所有国家机关的主管人员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我看,如果把“选举产生”四个字分开来讲,实际是什么,就清楚明白了。没错,各国家机关的主管人员的确都是由人大“产生”的,但是,却并不是由人大“选举”的。打个比方吧,各国家机关的主管人员的确定,就跟女人生孩子一样。人大选举这一过程,就像是女人到医院把孩子生出来这一过程。至于这孩子是男是女,这孩子是谁的孩子,都是早就决定好的事了,不是这一过程的事。这一过程只管“产生”,而不管“选举”。所以说,人大根本就没有选举权。
第六,人大代表没有监督权。人大代表没有实质上的选举权,决定了他的所谓监督权也只能是软弱无力的。法律规定人大会具有罢免权。但是,人大会议一年只召开那么十几天,“小错小事”,人大会议是不会管的,但如果是“大错大事”,中共党委、纪委和“上级组织”早就管了,还用得着人大吗?而且,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罢免权的实施没有很好的程序规定,这也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人大代表的所谓监督权、罢免权在实际中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所以说,人大代表根本就没有监督权。
第七,人大代表没有做人大代表的资格。人大的主要职权,一是立法,也包括国家各项政策的制定;二是选举。那些人大代表,各行各业的都有,可以说,他们是社会中各行各业的精英,但是,他们却不是法律的精英,也不是政治的精英,他们根本就不懂法律,也不懂政治,更不用说是立法、制定国家政策了。我没有听说国家的哪条法律、哪个国家政策是人大代表提出来的。他们只是“发家致富的带头人” 、“劳动模范”,只会跟在别人的屁股后面拍手叫好。不过,这也不能只怪他们,他们也只能这样。
其次,从人大常委的方面来看,人大是不存在的。
第一,人大常委会不属于人大。人大的主要组织应该是人大会议,而人大常委会则应该是人大会议的协助组织。然而,实际恰恰却是相反的,人大会议倒好像是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协助吧。人大常委会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可以完全脱离人大会而进行运作,但是,它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中共党委的“领导”,却跟人大会、人大代表毫无任何关系。所以,人大常委会实质上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是平级关系,但是,他们都是中共党委的下级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不是人大会的常设机关,而是中共党委立法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所属,不是属于人大,而是属于中共党委。
第二,人大常委具有法人的性质,拥有法人的权力。人大常委是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他具有固定的工资、奖金,具有固定的工作职务、工作地方和工作时间。人大常委一般都是专职的,立法是他们的主要事务。人大常委会拥有的权力,人大会却没有;人大常委拥有的权力,人大代表却没有,这岂不是怪事?
第三,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基本上都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人大常委会是在中共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运行的,所以,它并没有完全的立法权,还要受到中共党委的控制。至于选举权,人大常委会没有,人大会也没有,它只属于中共党委,人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只能说是拥有“产生权”罢了。
第四,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确定由中共党委决定。人大常委的人员确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确定一样,都是由中共党委决定的。中共党委不就经常“安排”一些离退休人员到人大常委会或政协中“发挥余热”吗?这“安排”就说明了中共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人员的确定具有决定权。而人大的所谓选举只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综上所述,人大会没有组织性质,人大代表没有法人性质、没有权力、没有工作资格。而人大常委会虽然具有组织性质,人大常委具有法人性质、拥有法人权力,但是,他们却不属于人大。所以说,中国根本就没有人大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