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具体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里包括劳动就业权和择业权。我国的劳动法第13条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上述国法,秘书工作也罢,其他工作也罢,都是公职领域,男人有权利应聘,女人同样有权利应聘。而四川省人事厅在全国首开先例,禁了男领导属下的女秘书。我们不难预见,四川全省,不知多少有卓越才干的女性因此被无端端剥夺工作权利。
“男领导不配女秘书”,这种以男权观念为基础的规定,是对妇女工作权的践踏。毋庸讳言,人人知道这个规定的前提就是封建时代的“红颜祸水”论;在今天很多缺乏性别意识的媒体表达里,这叫作:“贪官难过美人关”。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中,贪污腐败的主动者-男性官僚,变成了被动的受害者;女性被视为迷魂汤、美女蛇。以此推理,反腐败不是去搞法治,而是要禁女色,长得美也有错,不可在重要职场走动,尤其不能走到所谓男领导的“身边”……我奇怪的是,咱们的男领导,难道是豆腐渣,一遇女人就溃不成军?四川省的规定首先侮辱了无数从事秘书职业的女性,同时也侮辱了奉公守法、身为领导的男性。这个规定预设了四川省的男性领导都是潜在的性骚扰、强奸犯,有不可克制的性冲动;一旦有女秘书在他们“身边”工作,他们就必然神志不清,奸淫无度,以至于必然贪赃枉法,祸国殃民。
按照这种思路,不仅要禁女秘书,还应该在所有职业场所禁绝女人。因为,即使领导身边没有女秘书,领导在自己出入的各个场合,还是不可避免地要与女人打交道。那么,应该规定领导层不得有女领导,因为她们有很多机会和时间与男领导商量工作;基层又不得有女干部,她们随时可能出现在领导视察之地。干脆,服务场所也禁掉女性服务员,她们更免不了给男领导端茶倒水。照此推理,我们就要退到比封建王朝还不如的地步,过去皇帝出行,也没有说大街上的女人非得一头撞死呢。
同样,如果男领导不配女秘书,女领导是否也不能配男秘书?如果女领导可以宽大到任用异性秘书的程度,那岂不是承认女性领导有天然的政治腐败免疫力?那么我们岂不是应该大量提拔女领导,省得男领导荷尔蒙过剩,让人事厅给他操这份心。又或者,女领导也不许配男秘书;如此男女隔绝,我们要建立如种族隔绝那样职场性别隔绝吗?
就算禁止给男领导配女秘书,难道同性之间就不会发生情欲关系?假如情欲必然成为公众权力的大敌,我们岂非只能用太监来执政?这样的推理下去,还会出现更荒唐的景象,我们还办什么行政干部管理、企业管理专业?所有的教育都不如阉了领导省事,这是要现代化还是与封建王朝接轨?
我注意到四川省的规定中有两个新词,一个是所谓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这个“身边”,另一个是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的这个“配备”。如此运用这样两个词,是对领导职业和工作场所的严重误解。所谓领导身边,无非是经常可以看见领导,与领导面对面交流;然而,尽管如此,对于秘书工作来说,这些场合依然是公众领域、职业场所,依然要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只承认男人做秘书是工作,而女人做秘书就不是工作,只能说四川省的这个规定是用双重标准看待秘书工作;它预设女人的角色只能是家庭主妇的延伸--工作场合的“情人”和“小秘”。这是对女性介入工作领域、妇女参政的歪曲。即使领导与秘书(无论男女)发生公私不清的关系,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督,加强透明度,不允许任何人私欲泛滥,而不是禁止女性担任公职。四川省的规定一下子把领导身边的工作划入了私人生活领域,这样一来,司机、警卫等所谓“身边”工作人员都变成了私人保镖和勤务,这是严重的公私混淆。况且,如果说女秘书该禁,那么“亲身”追随领导的男司机、男警卫就肯定不会滥用公权、以权谋私吗?如果肯定男性不会,而女性一定会,这又怎么不是对女性的恶劣贬抑?
还有,“配备”一词,把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无论男女)都当作工具一样,仿佛这些男男女女都仅仅是领导的备用物品。从最基本的常理我们都知道,革命工作没有贵贱之分,领导与下属,不过是互相“配备”而已(领导是人民的勤务员),并非在人格上有主从关系。但是四川省的规定却架构了男为上、女为下,男为主、女为从,男要进,女要退,男领导,女滚蛋的权力结构。也就是说,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都无反腐败能力,其中的女性直接是勾领导下水的诱饵;她们连配角的位置都不配。为了保护领导不受侵害,首先让女秘书退避三舍。我奇怪的是,四川的省、地、市、企事业的各级男性领导,难道你们能接受这种连婴儿也不如的被保护地位吗?
走笔至此,我再次希望今天的日历错了。我们不仅应该把日历改为4月1日,更应该改为公元1949年以前。我眼前只有两个选择:或者,请法律专家再次启动修宪程序;或者,请读者证明我吃错了药,疯了。
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