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孙志刚在自己的国土上,为什么没有暂住证就要被遣送?作为公民,应该享有自由迁徙、居住的权利。公民身份高于一切,任何机关都不得以没有暂住证为由抓人。记得不久前,著名经济学家冯兰瑞曾向全国人大提出”复公民居住和迁徙□u30340的建议,她认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难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都没有迁徙、居住的自由吗?向来就不乏有关暂住证、收容遣送的报道,这次以孙志刚的死为教训,能不能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呢?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废除暂住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身份证制度,允许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合法地自由流动,还给他们生活、工作、居住、旅行、学习、走亲访友等权利。《身份证法》不是马上就要出台了吗?以此为契机,全面改革户籍制度,第一步就是彻底取消与宪法相抵触的暂住证,公民可以凭身份证在自己的祖国自由迁徙。
第二是孙志刚该不该被收容的问题,《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该规定同时明确:“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同时,明确“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孙志刚有正当生活来源、正常居所、有身份证,仅仅缺一张暂住证,他根本不属于被收容对象。
第三、最关键的还有收容遣送制度是否违宪的问题。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任何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如胡锦涛所说,“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广州黄村街派出所收容孙志刚依据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明显是与宪法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为了防止孙志刚这样的人间惨剧重演,第一步当然是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全社会公布事实真相。第二步,无论是暂住证制度,还是什么“收容遣送规定”都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从废止一切与宪法相违背的制度、规定、条例入手,真正树立起宪法权威。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无须担心自己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身上没有带身份证而在街头被收容,甚至被毒打致死。我想,全社会都应该重温胡锦涛几个月前在纪念宪法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权利,公民的身份高于一切。
这篇小文本来是为《南方都市报》写的,当天就接到“南方都市报时事评论组”的回信:“敬告各位作者,关于孙志刚之死的评论,本报被告之不准发表。请另投其他媒体,若有发表请告知本报。郑重致谢。”
为了正义,我们呼吁每一个有良知的作者都拿起笔,来表达我们的强烈的控诉和理性的反思。呜呼哀哉,今时今日我们能以什么来告慰孙志刚的在天之灵?
(大纪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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