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3-30 16:05:00作者:李宁 童小溪
3月25日,李宁和童小溪两人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递交了一份游行申请。申请书载明,我们将召集500人,于3月30日上午10时到下午3:30分举行反对美国侵略伊拉克战争的游行,沿途经过王府井、建国门、大北窑、呼家楼、东大桥到光华路的英国大使馆和美国大使馆,使用10个话筒和1套音响设备。治安管理总队经再三询问,总算受理了申请。
3月27日,我们接到治安管理总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沟通。我们按时前往,总队一位自称姓和的警察与我们交谈,以游行过程可以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为由,希望我们撤回申请。我们一方面强调,游行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
权利。如果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为由不许游行,那么无疑于抽象赋予公民游行权利,而实际则取消,无疑于因噎废食。另一方面,我们有足够的能力保证500人的游行队伍不出现意外。至于队伍外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由警方预以解决。和警察表示,这次谈话双方取得了沟通,是成功的,并通知我们于3月28日上午前来领取结果通知。
3月28日上午10时,我们按时来到总队。一些记者也闻讯赶来,但旋即遭110警察驱赶。我们没有料到,我们一直等到当天晚上9:30左右才得到正式批准文件。但是,这份批准文件对游行做了极大的限制,人数从500人被削减到100人,地点是在偏僻的朝阳公园,时间从5小时被压缩到40分钟,而且不能使用话筒和音响器材。我们被告知,这是正式通知,必须接受。我们只能就申请被拒绝提出复议,不能就游行线路、人数、时间等内容提出复议。我们感到,这份批准书几乎等于是驳回书。总队既不想承担不批准游行的罪名,又不想让我们游行,于是就在内容上进行了苛刻的限制。考虑到这是十多年来第一次被批准的民间自发的公共游行,我们委曲求全,接受了这份批准书。
当天晚上,我们即安排人员到各高校张贴这次合法游行的海报,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通过群发邮件告诉北京市民,同时通知了中外记者。此外,我们还安排了纠察人员,制作了游行标志,商量了领口号和歌曲的人选。
遗憾地是,我们陆续得知,这些合法公布消息的活动都受到了干扰。我们以群发邮件的方式通知2300多名参加反战签名活动的签名者,以往每一次都能成功发送,此次群发软件仍显示发送成功,但邮件发送服务器却将邮件截留,致使至今无人收到。我们发布的消息贴到网上其他的一些论坛,但大部分贴子不久即被删除。更有甚者,有些论坛10分钟不到即将发贴人的IP地址封掉。3月29日,一些朋友将写有我们游行申请获得批准的消息的海报贴到一些大学校园内许可张贴海报的公共布告栏中,但至少两所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对此进行了阻止,将张贴海报人带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盘问,并没收海报。
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更加令人吃惊。
3月29日中午12点,李宁和童小溪都接到了治安管理总队的电话,让我们下午三点再到治安管理总队去“谈话”。这个通知所给的时间很仓促,这对我们为第二天游行示威所进行的匆忙准备工作是很大的打击。由于堵车,两位负责人都到齐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又等了三十分钟,治安管理总队的张警长才开始接待我们。
我们以为这是一次为维持现场秩序而洽谈合作的谈话。所以,我们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把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样品送交给张警长。然而张警长根本无意和我们洽谈合作,而是一上来就断然说:你们根本没有准备好进行明天的游行示威活动。接着,张警长对我们开始了冗长而不得要领的谈话。我们为了使谈话尽快地转向洽谈合作的务实性问题,我们主动提出了在游行示威现场的警戒线、饮水、厕所等问题,以及提前和维持秩序的民警联系的问题,但张警长对这些重要的务实问题根本不屑一顾。不久,张警长亮出了今天谈话的实质问题,那就是要求我们进一步压缩游行示威的人数,减少到40人,并且要求游行过程中不能有演讲,不能静坐。
张警长提出“将游行示威人数减少到40人”的几个主要根据是:(一)我们没有交来参加这次游行的100人名单,因而证明我们对参加游行的人并不知根知底;(二)我们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邀请了记者;(三)现在北京许多高校都出现了这次游行示威的广告。
我们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相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有义务事先提供参加者的名单。集会游行示威当然包括演讲、静坐、唱歌等内容。提出这种要求说明,这位张警长似乎缺乏相关法律常识。
谈话中,和警察插进来,认为我们“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邀请了记者”,并拿着一页打印纸,问童小溪的电子邮址。童小溪回答了,和警察看着打印纸说,那这就是你发出的。显然,和警察手中拿着的,是童小溪发出的一份私人电子信件的打印件。我们不清楚,这样一份私人电子信件是怎样跑到和警察手中的。和警察的意思是:这封电子信件就表明:童小溪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我们费了半天口舌向和警察解释在互联网上公布信息和私人电子信件的区别。同时我们指出:即使我们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邀请了记者,也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规定。
在谈话过程中,张警长的手机铃声不断,听到铃声他就起身出门去接电话,整个下午和晚上谈话被打断的次数,不下十几次之多。每次间断,都是漫长的等待。李宁从三点开始就在治安管理总队等待,经过了五个多小时的煎熬,已经饥饿难耐。接待人员有数次说:“还有最后五分钟就结束了。”但每次都食言。
晚上八点来钟,和警察宣布:由于游行示威的消息已经传到了许多高校,这次游行示威可能会有很多群众来朝阳公园,有可能造成局面失控,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作出了变更游行示威时间的决定:将游行时间提前1小时,于3月30日13时30分至14时10 分进行。和警察要求我们:变更时间只允许通知100名参加者,而不许在网上进行公开宣传。和警察还说:不要在网上宣布、向记者通知新变更的时间,干脆通知记者不要来采访。在书面变更通知下达之前,还有一位警察要求进一步缩短游行时间,被我们拒绝。
这个变更对我们的游行示威是一个致命性打击。我们根本来不及通知参加者。无论怎样努力,注定有很多人看不到新通知,仍将按照原定时间去朝阳公园。
他们会听说,游行示威已经结束了;他们因为没有赶上游行示威,可能会向游行示威负责人追究责任。
以上所描述的情况说明,我们已经被剥夺了正常举办这次游行示威的能力。即使我们勉强举行,我们的游行示威也被限制在一个及其可怜的狭小空间、短促时间之内,完全丧失了游行示威所应起到的宣传教育作用。因此,我们不得不忍痛决定:取消这次游行示威。
在我们申请过程中以及得到《许可决定书》之后,我们都受到治安管理总队的各种各样的盘问和要求,这些盘问和要求,没有一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相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两位申请人的住处,也都接受了当地警察的访问;我们感到奇怪:为什么在我国申请游行示威--一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就要这样备受盘查?
治安管理总队的接待人员总是说:你们的游行示威可能造成围观的人太多,会影响社会秩序。但我们请问:天底下任何游行示威,不都有可能造成围观,都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吗?如果这成为不能游行示威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岂不是无需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无需将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了吗?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集会、游行、示威要达到效果,进行时间不能过于短促,也必须足够长的时间通知参加者,地点必然要在比较主要的公共道路或广场上,参加人数不应随意限制,也应允许媒体充份报导,这是国际上的惯例。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固然不错,但把一个支持政府立场的游行示威,安排在远离市区的空旷公园里,把游行示威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一压再压,掐头去尾可能就不足三十分钟,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集会、游行、示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物品的限制。反而是在第八条中规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因此,在我们所递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中,包括:“手持话筒10个、大功率音响1套”。
我们所接到的《许可决定书》中说:“你于2003年3月25日递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书,我局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但接着注明: “不能使用扩音器、音响、话筒。”
这就矛盾了:既然我们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自然应该包括有关话筒、音响部份,但为什么“不能使用扩音器、音响、话筒”呢?!
这样,我们不仅要质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北京市的相应法规究竟是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法律,还是取消宪法这些权利的法律?究竟是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本意是取消这些公民权利,还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肆意解释、歪曲甚至无视法律,滥用职权?究竟是谁让该治安管理总队有这么大的权利来违反宪法?
我们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违反宪法的权利。
李宁 童小溪
2003 年 3 月 30 日
3月27日,我们接到治安管理总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沟通。我们按时前往,总队一位自称姓和的警察与我们交谈,以游行过程可以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为由,希望我们撤回申请。我们一方面强调,游行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
权利。如果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为由不许游行,那么无疑于抽象赋予公民游行权利,而实际则取消,无疑于因噎废食。另一方面,我们有足够的能力保证500人的游行队伍不出现意外。至于队伍外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由警方预以解决。和警察表示,这次谈话双方取得了沟通,是成功的,并通知我们于3月28日上午前来领取结果通知。
3月28日上午10时,我们按时来到总队。一些记者也闻讯赶来,但旋即遭110警察驱赶。我们没有料到,我们一直等到当天晚上9:30左右才得到正式批准文件。但是,这份批准文件对游行做了极大的限制,人数从500人被削减到100人,地点是在偏僻的朝阳公园,时间从5小时被压缩到40分钟,而且不能使用话筒和音响器材。我们被告知,这是正式通知,必须接受。我们只能就申请被拒绝提出复议,不能就游行线路、人数、时间等内容提出复议。我们感到,这份批准书几乎等于是驳回书。总队既不想承担不批准游行的罪名,又不想让我们游行,于是就在内容上进行了苛刻的限制。考虑到这是十多年来第一次被批准的民间自发的公共游行,我们委曲求全,接受了这份批准书。
当天晚上,我们即安排人员到各高校张贴这次合法游行的海报,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通过群发邮件告诉北京市民,同时通知了中外记者。此外,我们还安排了纠察人员,制作了游行标志,商量了领口号和歌曲的人选。
遗憾地是,我们陆续得知,这些合法公布消息的活动都受到了干扰。我们以群发邮件的方式通知2300多名参加反战签名活动的签名者,以往每一次都能成功发送,此次群发软件仍显示发送成功,但邮件发送服务器却将邮件截留,致使至今无人收到。我们发布的消息贴到网上其他的一些论坛,但大部分贴子不久即被删除。更有甚者,有些论坛10分钟不到即将发贴人的IP地址封掉。3月29日,一些朋友将写有我们游行申请获得批准的消息的海报贴到一些大学校园内许可张贴海报的公共布告栏中,但至少两所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对此进行了阻止,将张贴海报人带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盘问,并没收海报。
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更加令人吃惊。
3月29日中午12点,李宁和童小溪都接到了治安管理总队的电话,让我们下午三点再到治安管理总队去“谈话”。这个通知所给的时间很仓促,这对我们为第二天游行示威所进行的匆忙准备工作是很大的打击。由于堵车,两位负责人都到齐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又等了三十分钟,治安管理总队的张警长才开始接待我们。
我们以为这是一次为维持现场秩序而洽谈合作的谈话。所以,我们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把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样品送交给张警长。然而张警长根本无意和我们洽谈合作,而是一上来就断然说:你们根本没有准备好进行明天的游行示威活动。接着,张警长对我们开始了冗长而不得要领的谈话。我们为了使谈话尽快地转向洽谈合作的务实性问题,我们主动提出了在游行示威现场的警戒线、饮水、厕所等问题,以及提前和维持秩序的民警联系的问题,但张警长对这些重要的务实问题根本不屑一顾。不久,张警长亮出了今天谈话的实质问题,那就是要求我们进一步压缩游行示威的人数,减少到40人,并且要求游行过程中不能有演讲,不能静坐。
张警长提出“将游行示威人数减少到40人”的几个主要根据是:(一)我们没有交来参加这次游行的100人名单,因而证明我们对参加游行的人并不知根知底;(二)我们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邀请了记者;(三)现在北京许多高校都出现了这次游行示威的广告。
我们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相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有义务事先提供参加者的名单。集会游行示威当然包括演讲、静坐、唱歌等内容。提出这种要求说明,这位张警长似乎缺乏相关法律常识。
谈话中,和警察插进来,认为我们“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邀请了记者”,并拿着一页打印纸,问童小溪的电子邮址。童小溪回答了,和警察看着打印纸说,那这就是你发出的。显然,和警察手中拿着的,是童小溪发出的一份私人电子信件的打印件。我们不清楚,这样一份私人电子信件是怎样跑到和警察手中的。和警察的意思是:这封电子信件就表明:童小溪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我们费了半天口舌向和警察解释在互联网上公布信息和私人电子信件的区别。同时我们指出:即使我们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消息,邀请了记者,也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规定。
在谈话过程中,张警长的手机铃声不断,听到铃声他就起身出门去接电话,整个下午和晚上谈话被打断的次数,不下十几次之多。每次间断,都是漫长的等待。李宁从三点开始就在治安管理总队等待,经过了五个多小时的煎熬,已经饥饿难耐。接待人员有数次说:“还有最后五分钟就结束了。”但每次都食言。
晚上八点来钟,和警察宣布:由于游行示威的消息已经传到了许多高校,这次游行示威可能会有很多群众来朝阳公园,有可能造成局面失控,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作出了变更游行示威时间的决定:将游行时间提前1小时,于3月30日13时30分至14时10 分进行。和警察要求我们:变更时间只允许通知100名参加者,而不许在网上进行公开宣传。和警察还说:不要在网上宣布、向记者通知新变更的时间,干脆通知记者不要来采访。在书面变更通知下达之前,还有一位警察要求进一步缩短游行时间,被我们拒绝。
这个变更对我们的游行示威是一个致命性打击。我们根本来不及通知参加者。无论怎样努力,注定有很多人看不到新通知,仍将按照原定时间去朝阳公园。
他们会听说,游行示威已经结束了;他们因为没有赶上游行示威,可能会向游行示威负责人追究责任。
以上所描述的情况说明,我们已经被剥夺了正常举办这次游行示威的能力。即使我们勉强举行,我们的游行示威也被限制在一个及其可怜的狭小空间、短促时间之内,完全丧失了游行示威所应起到的宣传教育作用。因此,我们不得不忍痛决定:取消这次游行示威。
在我们申请过程中以及得到《许可决定书》之后,我们都受到治安管理总队的各种各样的盘问和要求,这些盘问和要求,没有一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相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两位申请人的住处,也都接受了当地警察的访问;我们感到奇怪:为什么在我国申请游行示威--一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就要这样备受盘查?
治安管理总队的接待人员总是说:你们的游行示威可能造成围观的人太多,会影响社会秩序。但我们请问:天底下任何游行示威,不都有可能造成围观,都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吗?如果这成为不能游行示威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岂不是无需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无需将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了吗? 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集会、游行、示威要达到效果,进行时间不能过于短促,也必须足够长的时间通知参加者,地点必然要在比较主要的公共道路或广场上,参加人数不应随意限制,也应允许媒体充份报导,这是国际上的惯例。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固然不错,但把一个支持政府立场的游行示威,安排在远离市区的空旷公园里,把游行示威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一压再压,掐头去尾可能就不足三十分钟,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集会、游行、示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物品的限制。反而是在第八条中规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因此,在我们所递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中,包括:“手持话筒10个、大功率音响1套”。
我们所接到的《许可决定书》中说:“你于2003年3月25日递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书,我局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但接着注明: “不能使用扩音器、音响、话筒。”
这就矛盾了:既然我们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自然应该包括有关话筒、音响部份,但为什么“不能使用扩音器、音响、话筒”呢?!
这样,我们不仅要质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北京市的相应法规究竟是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法律,还是取消宪法这些权利的法律?究竟是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本意是取消这些公民权利,还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肆意解释、歪曲甚至无视法律,滥用职权?究竟是谁让该治安管理总队有这么大的权利来违反宪法?
我们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违反宪法的权利。
李宁 童小溪
2003 年 3 月 30 日
(来源: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