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接着媒体又报道了在一所小学校里,一名疯狂的男子残忍地剁烂了当教师的妻子,而不远处就站着当地的司法局长及派出所的警察。还在早一点的时候,一出悲剧发生在陕西某地一辆载着大出血产妇的急救车上,由于司机的疏忽忘了随身携带驾驶证件,被正在上路检查的县交警队指导员拦住,在明明知道了车上有危急病人的情况下,这名交警队指导员依然要“先执法,后救人”,致使停车达一小时之久,延误了抢救时间,最终产妇不治身亡。
每一回的不幸事件中,都有许许多多人会暴露出他们人性的苍白,而我们每一次的愤怒和谴责,及至不断的呼吁,并不能让更多的人深刻反省,相反,见死不救及见危不救却越来越普遍。这究竟是因为什么?
那辆长途汽车上大多是农民,他们没见过世面,胆小怕事。他们见危不救,不论说这是中国人的劣根性也好,还是说中国农民历来处在社会的最下层被任意宰割惯了,以至他们的良知、人性在简单的恐吓压制下就丧失殆尽也好,可是,那些手中有家伙的警察,那位口中天天念叨法制建设的司法局长,那位“执法如山”的交警队指导员,他们的人性呢?警察和司法局长的人性可以用吓破胆来解释吗?交警队指导员的人性是在被宰割惯了中还是在宰割别人惯了中丧失了?
即使是诚如司法局长所说,他不是公安局长所以无权下令救女教师,那么他又凭什么不让站在旁边的群众采取救人的行动呢?即使是诚如交警队指导员所说,他要执法如山,可以不顾产妇的亲人给他下跪哀求,那么他又凭什么不让产妇的亲人另找车子赢得抢救时间呢?
我们社会的底线在哪里?我们需要如何来守住这条底线,还能不能守得住?这是一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在任何社会中,“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一个见死不救的场合中,拥有官职的人与不拥有官职的人,虽然在做人的责任上、在人性上,和其他人并无本质的必然的差别,但拥有官职的“榜样”作用却不容忽视。一方面他们是社会的管理者,另一方面,社会的管理者就应该是社会道德的体现者,毕竟他们是社会中的优秀分子或被视作是优秀分子。
对于见义不勇为和见危不救,许多人认为应该借助法律的力量,设立相关的惩治条款。其实,仅仅靠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堂堂的司法局长、交警队指导员不都是执法者吗?面对危难的场面都表现出无动于衷,还怎么要求那些平常的老百姓、那些农民挺身而出,做出惊天动地的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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