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9日,西安某银行保卫处处长孙彦驾驶本单位警车,将女青年高某诱骗上车后,拉至滦镇一偏僻处,以言语相威胁,将高某在警车上强行奸污。案发后高某向警方及时报案,孙彦被抓获。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孙彦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80元。。
此案宣判后被害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异议,并书面请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判决书后经认真审查认为,被告人孙彦在警车上强奸妇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且从归案到开庭,孙彦始终拒不认罪,态度顽劣,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对孙彦只处以强奸罪的最低刑期3年,明显偏轻。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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