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1-17 22:20:00作者: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吉林、江苏两地人民法院15日对两起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分别作出判决,涉案人员祖德山、杨凤云、魏勇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祖德山、杨凤云自1999年8月起雇佣他人加工、出售熟马肉。2001年8月23日,祖德山、杨凤云在明知有人食用其出售的马肉后出现中毒症状的情况下,不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仍继续加工、出售马肉给他人用于婚宴,造成184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事后经昌邑区防疫站检验证明,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加工点卫生条件十分差,无冷藏设备,加工的马肉有致病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昌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祖德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杨凤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勇于2000年6月伙同曹敬传、孔祥君与江苏省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三元公司签订发电供煤合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00年7月8日至8月13日,采取在每节火车车厢煤炭的中间层掺入10吨左右煤矸石的方法,在发往三元公司的煤炭中大肆掺假,共销售掺入煤矸石的煤炭3万余吨,销售金额计510万元。新电公司20万千瓦发电机组中使用了时光公司销售的煤炭后,发生了带不起负荷的现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魏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敬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被告人孔祥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60万元。
(夜光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