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存亡已到重要关头 香港将变成以言获罪的社会?

发表:2002-10-03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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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成:

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在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五年,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获得连任(也是他最后一任)以后,在北京当局一再督促下,港府已完成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的谘询文件,计划由十月起公开谘询民意。据报道,数月前港府律政司和保安局曾派人赴北京与中央有关部门官员会面,商讨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问题。据说港府已预期“以言入罪”将会成为香港社会最大的争论焦点,因而曾向中央反映不应以言论或思想定罪的意见。据报道,北京官员认为:如果有人或传媒“持续发表”分裂国家或攻击中央政府的言论就会违反法律。消息传来,引起香港各方面人士以及海外华人的高度关切。

回归五年自由权利倒退

中共在决定收回香港时“信誓旦旦”,保证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明确宣称:“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对于中共当局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当时有不少人将信将疑,因为中国现行宪法也是明文规定中国公民大体上享有这些自由权利,而实际上又如何呢?以言获罪、文字贾祸现象层出不穷。申请成立民主党遭拒,多人为此下狱;法轮功被定成邪教,遭到严厉镇压……大陆这些做法是否会扩展到香港呢?

香港回归五年来的事实说明,香港并非自外于大陆的“桃源仙境”,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种种恶行也接连不断,甚至早在九七回归以前在中共压力下,港人的自由就已逐渐紧缩。还在九七前的临时立法会期间就修订了《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将《香港人权法案》中已规定废除的旧法予以恢复。在九七回归的前一年,即一九九六年五月,中共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声称:香港媒体九七后在报道事实方面可继续享有新闻自由,但不可鼓吹台湾或香港独立,这就给香港媒体出了个难题:“报道”和“鼓吹”将如何区分和界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发生了郑安国事件。台湾派驻香港的最高代表、中华旅行社总经理郑安国应香港电台邀请在“香港家书”节目中阐述了一下“两国论”,就遭到大陆官员和香港左派人士的围攻。当年春天台湾总统大选揭晓,民进党人陈水扁、吕秀连分别当选正副总统后,吕秀莲在接受香港有线电视访问时声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香港媒体这一次正常的采访活动,竟然招致了中共以及香港左派人士的攻击和威胁。

悬在港人头上的剑砍下来了

自香港回归以来,由于中共当局不断干预香港的新闻自由,并催促港府从速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这个二十三条就像悬在香港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不知什么时候会砍下来。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是在一九九○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香港《基本法》时才临时加进去的,这一条的加入完全是因为前一年即一九八九年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六·四事件。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介绍《基本法》的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时说:“在去年《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北京发生了动乱和反革命暴动,香港极少数人出动人力物力支持北京的动乱和暴动。国际上一些政治性组织和团体已渗入香港,与香港极少数人勾结,积极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为此,内地各界人士强烈要求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有关条款中加进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插手香港事务及利用香港干预中国内政的内容。起草委员会对这些意见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基本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立法用意只是镇压异己

人们看得很清楚,《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产生同六·四事件有着直接关系。在《基本法》中加进这一条款不但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而且是对《基本法》的篡改和否定。它不但背弃了《中英联合声明》中关于香港在归还中国后继续享有各项自由权利的庄严保证,而且与《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规定相矛盾。《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身就是错误的,荒谬的,因为这一条的立法不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而是根据恶名昭著的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人民日报》社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以及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北京市长陈希同在七届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上发表的《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等中共官方文件有意制造并加传播的谎言而制定的。凡是亲身经历八九民运和六·四事件的人莫不清清楚楚地知道,在长达五十六天的那段时间内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动乱”和“反革命暴乱”,这些不过是诬蔑不实之词。实际发生的仅仅是赤手空拳的广大学生、市民以示威游行、绝食静坐等方式进行和平请愿的活动,后来连中央领导人自己也不再提什么动乱、暴乱,改口说是“政治风波”了。至于说“香港极少数人出动人力物力支持北京的动乱和暴动。国际上一些政治性组织和团体已渗入香港,与香港极少数人勾结,积极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这些话也都是诬蔑不实之词。香港市民莫不清楚地知道,当时香港有百万市民(并非“极少数人”)捐献物资并上街游行支持、声援北京和大陆各地的民主运动,后又公开成立香港各界支援民主运动联合会,迄今每年都在六·四举行纪念活动,恰恰是香港人的正义行动触怒了中共专制统治者。显然,一旦香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行立法,首当其冲的将是一众亲共以外的各个媒体,以及支联会、法轮功、人权信息中心……等组织和团体。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张文光说:现时香港并没有任何颠覆、叛国行动,政府立法的用意其实是镇压异己。真可说是一语破的。

中共领导人以“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藉口,要人民以自己的自由权利为代价作出牺牲。实际上中共关心的只是自己专制统治权力的巩固和加强,蓄意压制一切不同意见和反抗而已。

“叛国”、“分裂”、“颠覆”、“煽动”、“机密”、“联系”这些字眼,如果没有严格和确切的内涵和界定,是很容易被罗织入罪的,而法律的解释权又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马克思将言论和行为区分

人们普遍担心《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立法将造成“以言获罪”的恶果。“恶法不如无法”,中共不是崇奉马克思主义并将之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入宪法序言的吗?正是马克思而不是别人坚持主张将“言论”和“行为”严格加以区分,认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只能是“行为”而非“言论”。国际法学界一般公认只有当某种言论具有明显而现存的危险时才应立法加以限制。除此之外,一切以言入罪的法律条文均属“恶法”之列。是否“以言入罪”,是世人公认的区分民主社会和专制社会的主要标准之一。

关于“颠覆”。正如陈文敏大律师在其所著《人权在香港》一书中所说,在西方民主社会中要求领导人辞职或推翻现政权的事件乃司空见惯,香港市民认为六·四事件处理不当,要求邓李杨集团辞职又有何不可?真正民主自由的社会便会容许这些言论的存在。(笔者按:中共国务院总理朱eF基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就任总理后在记者会上公开对香港记者说:“你们上街请愿也好,抗议也好,示威也好,喊‘打倒朱eF基’也好,都可以,这是你们香港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基本法》。”这是非常明智的。)任何国家总会有政府换代的事情,民主国家是透过和平选举,极权国家则是透过流血革命或激烈的派系斗争。“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一项,似乎意味着中央人民政府千秋万世,永垂不朽。在没有民主的政体,“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往往可以成为铲除异己的工具,而媒体揭露中央政府行政上的失当,也可能陷于“颠覆”范围内,这当然会使言论自由深受打击。

关于“联系”,即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区进行活动,以及禁止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之建立联系的问题,陈文敏大律师在书中亦有很好的见解。他说:任何维护人权的组织如国际特赦协会等也带有一定的政治成份,它们是否不能在特区进行所谓“政治活动”?这些组织在香港的支部是否要解散或被禁止?“联系”可以只是建立普通政治、外交或礼貌性的交往,如果这样也要禁止,自由更何从谈起?而且,本地劳工团体或民主派政党和外国背景相同的团体或政党建立一定的联系,这是正常和需要的,禁止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有任何联系,只会令特区走上封闭之路,而香港作为国际都市的地位便会岌岌可危。

香港将成以言获罪的社会?

综如上述,港府即将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立法一事,说明香港自由的存亡确实已到了重要关头。笔者此言绝非危言耸听,因为在香港人享有的各项自由中,首先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一切表达的自由都包括在内)将受到扼杀和压制,而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就难以正确地行使其他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利等。这个道理是非常清楚的,没有平时的舆论来给人民辨别真伪、善恶、良莠,人们就无法选出真正能够代表自己的精英来。美国立国先贤杰弗逊总统说过:“我们的自由有赖于出版自由,而限制出版自由就意味着丧失自由。”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特别规定今后不得制定任何违反言论自由的法律。马克思也说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份制约着另一部份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就都成问题。”因此,香港今后是否仍像过去一样享有自由,还是像大陆一样成为一个“以言获罪”的社会,现在已经到了关键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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