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8日,李郭为申请注册成立四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找到刘霓虹,虚报出资50万元骗取了公司登记。同年12月,李郭又与刘霓虹采取同样方法变更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1998年底,李太银经其友刘某介绍,与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某相识后,即决定将该省工商局系统IC卡工程交给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系刘某经办、廖某任法定代表人的虚假出资注册公司)承建,并指定由本局副局长严某具体负责与该公司洽谈。
其间,李太银虽得知欧达公司并不具备承接IC卡工程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后,仍然亲自审定并催促省工商局于1999年4月与欧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IC卡工程由欧达公司投资建设。
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因其子及刘某在欧达公司占有股份,李太银擅自违规签字同意由省工商局向欧达公司拨款2996万。由于欧达公司所建IC卡工程设计、软件及硬件配置上存在严重缺陷,致使IC卡不能正常使用。由于李太银滥用职权给工商局造成经济损失1116万余元。
此外,李太银为关照四川一实业公司下属的某服务中心,李太银于1998年10月接受了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赵某送来的1万元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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