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的工作实在是累人。有机会到富裕的南方省份去干一份好工作,于秀怎么会不愿意呢?当时26岁的于秀跟着“工作介绍人”,去了陆丰。而“工作介绍人”以1700元的价格(约合215欧元)把她卖给人做老婆。于秀绝不是个别的例子。在中国,成千上万的于秀被骗走,卖给人为妻,甚至为妓。许多女的先是被奸,然后被压服。
湖南年仅12岁的段英引起了全中国的轰动。她在跟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结果被人拐走。她被迫在岳阳的一个妓院里“工作”,身染严重的性病。6月中,段英的拐卖人被枪毙了。但这样的极刑并不能说明问题:在中国,还有多少人贩子“逍遥法外”,还有多少受害人仍在受害。联合国称,仅综合有关报导,在90年代就有8万8千女人和儿童被拐走。
在河南豫州附近,强盗们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巡逻”,看到怀抱婴儿的母亲就把婴儿夺下,扬长而去。男孩子可以卖到11000至13000元。女孩子几百元一个,将来给人家干活,或做童养媳。当地农民吓得都不敢抱着孩子出门。
联合国关于妇女受暴力问题的报告人认为,从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控制力的丧失,中国农村的贩卖妇女现象在增长。报告甚至说,在有些县和村庄里,30-90%的婚姻是建筑在人口贩卖的基础上的。卖一个拐来的女人,要比明媒正娶便宜得多,因为在中国,结婚是很贵的,男方还要支付一大笔钱给女家。这个问题在中国不仅是刑事上的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
按中国的传统观念,男孩子是家族血统的继承人和养老的保障,而女人随着出嫁就成了别人家的人了。因此,女孩子受到歧视,受教育的机会也少。然而,估计在今日的中国农村,女人与男人的比例是100:120。超声波技术的普及使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更严重了,许多女孩子还在胚胎状态就被打掉。生下来的女孩子被抛弃与出售的现象比比皆是。中国虽然1949年就法律禁止买卖儿童,但直到1991年才有法律禁止买卖妇女。
人权组织“中国人权”(Human Rights in China -HRiC)认为:“由于腐败、地方当局的贯彻弱或无所谓的态度,由此造成的执法不严成了大问题。”“有些地方官员没有把贩卖人口视为严重的罪行。”而还有一些官员甚至亲自参加作案,收取贿赂。被卖的女人感觉自己没有任何权利,害怕受到暴力,没有钱,远离家乡,因此她们经常采取了听天由命的态度。
几年后,女人被“解放”后,她们往往处在一种困境中。她们多半已有了孩子,由于怕丢脸,不敢回到自己的村庄去,再说她们也已经习惯了至今的生活。上述的于秀在被拐9年后已经35岁,她决定留在陆丰,跟孩子和丈夫在一起。广东省的妇联主任黄舒梅(音)说:“这些女人都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留下的那些,是为了自己的孩子。不管她们作出什么决定,她们心里的创伤是无法治愈的。”
德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