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货轮招收船员搞偷渡
经查明,二○○○年八至九月间,被告人林振健等三人在福清市组织人蛇偷渡日本事宜。二○○○年十月,林振健通过于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山东烟台“金泰”船务公司经理尹某,并与尹某签订了“浙舟二七二”货轮运输货物的租船协议。○一年二月九日,该船到达烟台后交给于某等人使用。若每次组织偷渡成功后,都付给于某一百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同年二月,于某招收了被告人丁佳鹏等十二名船员。丁佳鹏被安排为船东代表,负责管理船员和接送偷渡人员到达日本。该货轮则改名为“洪鹰”号。
二○○○年十二月,林振健等人以每名偷渡费十一万元人民币为底价,先后共招收九十名偷渡者,并由林振健等人组织这批偷渡人员从广州黄埔,分批过驳到偷渡船上。因人员已满,其中有三名偷渡者未能上船,返回福清。○一年一月中旬,由日本方面的组织者将八十七名偷渡者接应上岸并集中关押,同时通知国内收取偷渡费。林振健等三人共收取偷渡费八百四十余万元人民币。
四个月组织240人偷渡赴日
○一年三月初,该“蛇团”再次以每名偷渡费十一万元人民币为底价,招收到一百五十五名偷渡人员,并于四月中旬顺利地将全部偷渡人员运送到日本。此次,林振健等人共收取偷渡费一千五百余万元人民币。同年四月中旬,林振健等三人再通过各自“下线”招收了七十名偷渡人员。其中四十八名偷渡日本成功,另十名偷渡人员到达大连后因风声紧,撤回福清,还有十二名偷渡人员改变计划,准备乘火车前往广州偷渡,行至湖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同年五月,在王鑫运等人被抓后,林振健和王命议利令智昏,仍顶风作案,又招收到一百零六名偷渡人员,并且组织偷渡日本成功。随后,林振健和王命议共收取偷渡费一千一百余万元人民币。此后不久案发,“蛇团”成员相继落网,全军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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