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二五普法法规汇编》(公安系统内部发行,1992年5月陈光宇主编)是一本专供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使用的工具书。它几乎囊括了所有警察所执之法和约束警察之法,特别是一般不对外公布的警察内务条例、警察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规一应俱全。读过这本书后,起码知道我们的人民警察应该是什么样的。
从《汇编》中,我第一次接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目击了“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怎样被一点一点蚕食掉。这部“法”几乎赋予了政府和警方对集会、游行、示威者为所欲为的权力。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时,政府和警方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有权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地点、起止时间和行进路线;有权根据警方的判断临时更改路线;有权对集会游行示威予以制止、中止、解散、驱散,有权根据合意不合意的标准,对集会游行示威者施以处罚、拘留的自由裁量权。读完全“法”,唯独没有看见对政府、警方作出任何约束的片言只语。
这本《汇编》弥足珍贵的是:还收集了寻常人难得一见的《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发[1990]14号)。该《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发时间在同一年,显然是后者的配套文件。《通知》全文都是警察处置集会游行示威事件的行为规范。这个14号文件给予了恐怕全世界的警察想都不敢想象的权力:“在处置过程中(指处置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要审时度势,正确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如出现伤亡或失当之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不应追究个人责任。”好一个“不应追究个人责任”。这等于是把集会游行示威者的生命无偿地送到了警察的枪口下!中国历朝历代封建朝廷的王法中,对草菅人命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先和这样明目张胆地允许和鼓励草菅人命的“法律”,前无古人,可能也后无来者。
(民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