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多万家产的“来路”
2000年4月里,有一则消息在温州市迅速传开--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在接受市纪委谈话期间“出逃了”!一时间如一颗重型炸弹,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
50岁的王天义自从1995年7月被提升为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后,其贪欲恶性膨胀,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聚敛不法之财。在短短几年当中,就敛得上千万元财物,在温州和上海等地拥有10多套商住房和门面房,是浙江省迄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
从一个当事人的供述中可以略见王天义的贪欲之心。经查证,王天义仅从温州市一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一人身上就捞取了127万元。林某之所以甘愿将这大笔的钱送到王天义门下,自然是王天义帮过林的“大忙”。在1998年,林某以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缴纳城市配套设施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某村合作开发建造了总面积为11万多平方米的两个房地产项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以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处理,并补缴城市配套设施费。为此,林请求时任鹿城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的王天义出面为其帮忙疏通关系。王天义在接受请托后,数次打电话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求“尽量少罚一点”。在王天义的要求下,有关部门决定将罚款标准降到每平方米20元。就此一项,林某就少缴罚款600多万元。此后,王天义分7次向林索取贿赂,金额高达127万元,似乎在林处开了个“金库”。
600万元收藏品中藏“猫腻”
王天义与一些以“数钱”为满足的贪官不同的是,十分附庸风雅。他大量地使用那些受贿得来的不法之钱,不断购买古董、书画等艺术作品。
至2000年,王天义拥有书画作品195件,瓷器及西方艺术品27件,银元、金币、邮票、鸡血石、文物及中外名表、中外名酒等1351件。其中,不乏上乘之品,如价值24万元的刘奎龄书画作品动物四条屏、34万元的齐白石的春山图;价值8万元的19世纪法国铜鎏金竖琴纹托盘座钟、24万元的清乾隆年间的斗彩团花罐;价值18万元的文革邮票全套和红特邮票全套;以1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的鸡血石“王者风范”等等。王天义的上述收藏品价值总计达600多万元。显然,他的这些收藏品不可能是用合法收入购买的。其中一部分已经查证,是用受贿来的钱购买的或直接由行贿人付款、或直接委托行贿人到拍卖行拍买所得。
身为公安局长的王天义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为了规避法律,将自己家中收藏的低档书画作品充当受贿“工具”,动足了脑筋。通常的做法是:当地一些和他交好的“铁跟班儿”在接受他人请托后,先从王天义手里买下一、二件其收藏的书画作品,接着,由这些“托儿”将所买的书画作品交“送礼人”,送礼人将钱支付给“托儿”,最后,由送礼人以送书画作品的名义将其送还给王天义。
如此这般的先“卖”后“纳”,无本得利,又不失体面,令王天义十分受用。
“卖”官敛财生活腐败
王天义所在的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在他担任局长、党委书记以后,私下里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局里的干警凡是想谋个一官半职,或调整一下职位,就得到“局长大人”那里去“意思意思”。而只有在王天义“笑纳”后,那“希望”才多半会变成现实。在近三、四年的时间里,已查证属实的就有12名干警直接或间接在向“局长大人”送礼说情后,职务得到了提升或调整,其可单独计算的受贿数额就达人民币39万元。这些钱虽然还难填王天义的贪欲沟壑,但足见他收受贿赂的肆意程度。
1998年6月,一位干警因工作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王天义表示在查清楚后予以严肃处理。王天义的“哥们”温州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从中牵线,让王天义拿出一幅标价为2.86万元的画交给自己,当晚,这幅画就由这位干警以送“礼”为名送回到了王天义的手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由姚某从中搭桥,采用“买卖字画”的方式,王天义从公安分局干警身上就捞了近30万元。
王天义在收受下属钱财的过程中,还不忘记用一张“礼尚往来”的面纱掩盖其受贿的本质。王天义在1998年底收了某下属的10万元钱后,于1999年春节在家里找了四幅三流的画还送回去。事后王天义还对“牵线”的姚某说:“他送给我的钱,我已经回礼了”。平日里,王天义“礼尚往来”的主要“礼品”是他人送的衣服、鞋子、酒、水产品、小型电器等。拿人家以万计数的现金,回点蝇头小利,这其中的“猫腻”谁都明白。
靠“托儿”牵线,贪财又贪色
王天义收受贿赂的“生意”,大都有人牵线搭桥。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王天义在极度的糜烂生活中,竟也由“托儿”长期为他开宾馆房间、找“三陪女”供其“淫乐”。
王天义既是温州市鹿城区的公安分局局长,又是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在当地是个响当当的人物。能攀上这样一个要员,甚或能控制他,无疑对一些人来说必大有益处。“托儿”之一温州市某摩托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王天义拉上关系后,不断向其介绍贿赂,并格外关照他的“私生活”,心甘情愿地当起皮条客。
据张某交代,由于王天义妻子和小孩已定居国外,他从1998年初开始,经常约一些女人到宾馆开房间吃喝玩乐,并由其支付住宿费、提供酒菜。一次,张向王天义提议,经常开宾馆房间不安全,不如租房好,王天义听后表示赞同。于是,从1998年6月至2000年4月初王案发止,张先后在温州鹿城区金信商厦、温富大厦、水心百花苑等处租房供王使用。而那些陪王玩乐的女人,大部分是张从卡拉0k歌厅等处招来的“三陪女”,还有的是王天义本人在社会上结识的“女朋友”。据张回忆,自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初,他为王天义开宾馆房间、提供吃喝玩乐的次数在百次以上,为王天义支付的酒菜费、住宿费及“小姐”小费就有10万多元。
张某在成为王天义的“知心哥们儿”后,自恃拉上了大旗可以当虎皮了,就借此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与生意场上的信誉,并引诱他人求其找王天义帮忙办事,从中自己也获利不菲。1998年3月,当地鞋业有限公司一位职工用刀将他人砍成轻伤后被刑拘,其亲属请张出面说情。在张的斡旋下,王天义让这位职工得以取保候审,并转治安拘留15天。事后,张以办汽车租赁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求托人借款20万元,这笔款项尚有10万元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