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权钱交易的滋生物:贿托

发表:2002-05-21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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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姚某,与该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关系不一般”。有一混子张某因绑架勒索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张的家人找姚某帮忙,把张某“保”了出来。后来张某又因赌博被抓,在交了15万元担保金后取保候审,之后张某又托姚某将保证金要了回来。其间,张某分三次给姚某11万元作“活动经费”,而姚某在请王天义帮忙的过程中,送给他的财物仅值4万馀元。这姚某就是一个典型的“贿托”,这种人在贿赂案件中屡见不鲜。

中国青年报21日报导说,从上例中,大致上可以看出“贿托”的主要特征。“贿托”的身份比较特殊,一般是与受贿者“关系不一般”的人,比如配偶、子女、秘书、情妇(夫)等等。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其实也是一个“贿托”,成克杰受贿的4000多万元都是李平从中穿针引线并一手操办的。“贿托”一般都是两方讨巧,一心捞财。即如姚某,张家感谢他自不必说,就是王天义也会因为那价值4万馀元的财物而觉得他“挺会办事”。姚某从张家拿是一个数,给王天义送礼是另一个数,两边都会想到中间有“辛苦费”,但恐怕都料不到“托资”竟有六七万之多。在调查足球“黑哨”过程中,甚至发现有个“贿托”竟然全吞了某足球俱乐部托他送给某裁判的数万元贿赂款。

“贿托”是权钱交易的滋生物。行贿受贿风气泛滥到一定程度,行贿方以钱易权和受贿方以权易钱都需要有个中介,于是“贿托”应运而生。对行贿者来说,权力是一种紧缺资源,“能办事情”的领导并不是谁都认识,更别说让人家帮忙办事,而急着办事又无处烧95的人比比皆是,这就需要有人从中牵线搭桥了。对受贿者来说,虽然手中权力奇货可居,但却无法“上市”,难与买家沟通,需要有人帮助“促销”。况且,随着反腐败力度加大,受贿者的警惕性也在提高,这个送钱的人可靠吗?他会不会“卖”了自己?如果有个信得过的中间人,“安全系数”就会大大提高,这也是“贿托”的“妙”处。

构成受贿罪的三个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贿托”的存在常常使这些要件变得模糊,从而企图规避法律。一旦东窗事发,受贿者可以把责任推给“贿托”。其实,“贿托”的行为也是犯罪,叫“介绍贿赂罪”。但“贿托”一般不把这罪名放在心上,因为他知道,天塌下来有受贿者这棵大树撑着,他不过是个陪衬。从近年的贿赂案件来看,因介绍贿赂而被治罪的确实不多,以至于很多人还不知道有个“介绍贿赂罪”。但多一个环节,就多一分败露的可能。事实上,很多贿赂案件的侦查就是在“贿托”这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上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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