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原副市长贪污112万港币被判刑15年

发表:2002-04-2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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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城市副市长沈满棠贪污一案,日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处沈满棠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人民币。

沈满棠今年40岁,大专文化,增城市人,捕前担任增城市副市长,是增城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据羊城晚报引述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4月间,沈满棠在担任增城市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香港金利财务有限公司(增城市政府所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主管增城市能源交通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能交公司”向增城市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万元的过程中,以“息差”的名义将其中120万元贷款划拨到“金利公司”,然后亲赴香港,从金利公司的账上将该款兑换成112万元港币。沈满棠将其中的84万元港币据为己有并用在个人炒股上。

  后因财政部清查账务,沈满棠担心事发,遂与他人密谋还款事宜,并分批将106万港元还到“金利公司”账上。在被有关部门察觉后,2000年12月,沈满棠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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