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这条新闻,我不由得产生以下几个问题,很想要问问我们的领导:
第一,“十五名疑犯”,能否称为“个别不法分子”?第二,如果说参加这次事件的群众是否真的不明真相?第三,这些群众有没有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活动的权利;第四,“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确实不合现行法律,但是现行法律是否又全部都合理合法?第五,即使有个别“不法分子”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否定群众的合理要求和举动?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想潮阳市官方不是在措辞上,就是在事实上犯了“差错”,“十五名疑犯”,光“疑犯”就有十五名,这就告诉我们这已经不是一个很平常的个别事件,而明显是一桩社会事件,除非潮阳市官方能够证明这些疑犯是来自一个家庭或系亲戚关系。对于一起如此引起众怒的社会事件,潮阳市官方无疑是应该承担第一责任的。理由是他们不是真正侵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是他们没有民主施政,是他们的过错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因此,严肃惩处潮阳市官方领导,才是对人民负责的做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想从事件一开始的参予者只是尚未成年的小孩可以看出一些问题。这些尚不懂事的小孩出来参加这样的社会行为,不可能是自发的,一定是受人指使。指使人是谁?毫无疑问,这次事件针对的是“入学多收费”,因此指使人不会是学校及其教师,而只有是孩子的父母等利益受到侵害的亲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为什么大人不站出来抗议,却偏偏让可怜的孩子站出来呢?答案就是一个:人们慑于政府的高压!是可怜的大人们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政府抓不了也关不了,大人们则有被扣以“聚众闹事”罪名遭到当权者的关押。呜乎,当一个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民主的政府”的话,我很难想象会发生这样的由孩子“打头阵”的事。我忽然想起文革中也常常发生类似形式的情况的,那时,老百姓们受了冤,要向政府抗诉的话,通常是让越老越好的老人出面找政府,老百姓这样做是为了不让年轻人被背上“黑锅”而被“专政”一辈子,自己反正老了,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叫“共产党抓了去也杀不了我,还得给牢饭吃。”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想最明白不过了。现行的《宪法》明明白白地写着人民有结社的权利,为何在潮阳市官方那儿,“有组织”成了一项罪名?其次,说此次事件是“有组织”的,那么潮阳市官方究竟有没有查找到“组织”的“章程”之类的东西?否则有栽脏之嫌哦!至于“有预谋”,我想“有预谋”又岂能成为一桩罪名?人都是“理性动物”,任何人做任何事,有哪一个没有目的性的打算?而就这起事件来说,人民群众要求政府制止学校超常收费便是他们的“预谋”,他们的要求难道不合理吗?
对于第四个问题,我想说的就太多了;现在就谈一个:什么是“示威”?示威就是“显示威力”。现行《宪法》字面上赋予了人民“显示威力”的权利。“威力”是什么?威慑之力也。既然人民有权使用威慑之力,那么,他们在“示威”的过程中有限度地产生一些诸如焚烧办公桌椅,毁坏办公楼门窗的威慑举动,就完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198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却对“示威”的本义作出如下解释:“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稍有文化水准的人都可以看出,该法对“示威”的解释是完全义不合词的。如果该法的解释为是,那么《宪法》中的游行集会等权利就已经包含这些内容了,又何必画蛇足地添上“示威”二字呢?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示威”权的解释,是对《宪法》侵犯,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对于这样的与
《宪法》相矛盾的法律,人大应该赶快废止和改正!
对于第五个问题,我想即使有个别“不法分子”乘机打砸办公楼门窗、焚烧室内物品,甚至杀人(杀人是我的假设,事实上未见报导有此事),那罪责也只在“个别不法分子”,又岂可据此把此事件予以完全否定?
我的看法一句话:人民总是对的,世上只有不是的政府,没有不是的人民。如果人民有错,错也不在于人民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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