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第一部曲:
卖主意“收钱”
徐圣礼,1957年出生,江苏太仓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太仓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詹才云,1957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他们沦为阶下囚都是因为一个“贪”字,为了达到“有钱”的目的,可以说几乎到疯狂的地步。
1993年12月,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因太仓市海裳有色金属制品厂与其有6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纠纷,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并申请2350公斤的钴锭予以诉前财产保全,以免该厂经济上受到损失。为此,海裳有色金属制品厂承包人陈某找到时任太仓市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的徐圣礼和执行庭庭长的詹才云,要求他们在办理该案时提供方便,并许诺事后将给予好处。1994年1月,上海建华金属制品厂将2350公斤钴锭运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徐圣礼借故让陈某将其拿走。
同年3月1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海裳有色金属制品厂返还建华金属制品厂60万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建华金属制品厂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詹才云根据陈某的意思随便敷衍一下,于1995年2月以海裳有色金属制品厂早已停业关闭,无力偿还债务,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事后,陈某送给徐圣礼、詹才云人民币4.5万元以示感谢。
1997年下半年,太仓市华联建材公司经理唐某因企业经营亏损严重、外债多,而向徐圣礼、詹才云询问解决办法。徐圣礼、詹才云均认为可以破产来摆脱债务,但前提条件是企业的债务大于债权。唐某随即心领神会,并请徐圣礼、詹才云“帮忙”,使华联建材公司得以破产,徐、詹当即答应。之后,唐某着手有关公司破产的准备工作。1998年8月,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华联公司破产案,徐圣礼将案件承办人员虞浩础介绍给唐某。期间,唐某调整了公司的账目,增加了华联建材公司的债务,1999年11月公司得以破产。经查,徐圣礼、詹才云分别于1999年2月、4月、7月,分三次从唐某处收受人民币计29.8万元,徐圣礼分得人民币14.8万元,詹才云分得人民币15万元。
腐败第二部曲:
自己动手“搞钱”
在收受当事人“感谢费”、“好处费”的同时,徐、詹二人又演腐败“第二部曲”:自己动手“搞钱”。1995年5月,徐圣礼在负责太仓市医药原料厂破产案时,将案件破产债权交本院执行庭执行。1997年5月,徐圣礼和时任执行庭庭长的詹才云商量,从该案执行款中转汇5.5万元人民币汇至华联建材公司,提取现金后每人弄点费用。同年5月26日,经詹才云审核后,太仓市人民法院将5.5万元人民币汇至华联建材公司。徐圣礼让其同学徐某虚开3份货运运费发票给华联建材公司,金额计5.3万元,华联建材公司将5.3万元以支付运输费的形式转至苏州达安货运公司,再由徐某提出人民币5万元交给徐圣礼,徐和詹各分得人民币2.5万元。
1998年8月,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华联建材公司破产案,同年12月24日,法院通知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商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华联建材公司清算小组偿付债务。1999年8月中旬,太仓市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商银行张家港支行人民币547200元及车号为苏E-20160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评估价为236800元。同年10月,时任太仓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徐圣礼和詹才云商量,将凯迪拉克轿车从执行卷宗中处理掉,卖掉后弄点费用。
随后,徐圣礼找了负责华联建材公司破产案的虞浩础(已判刑),指使虞假借华联建材公司清算小组的名义,出具收条给执行庭,造成该车已发还的假象,并要虞不要将该车列入破产财产中,虞浩础一一照办。1999年11月下旬,华联建材公司破产案件终结,詹才云将凯迪拉克轿车交由李某转卖掉,2001年1月,詹才云从李某处拿到卖车款的一部分人民币,合计12万元,徐圣礼分得其中的6万元。
1998年1月至3月,徐圣礼在负责太仓市医药原料厂破产期间,让该案具体承办人虞浩础以有些费用需到医药原料厂清算小组报支为由,先后两次开出发还货款通知单,将人民币计3万元转汇至医药原料厂。尔后,徐圣礼套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同年6月,徐圣礼通过詹才云又将5.5万元人民币发还给太仓市医药原料厂,尔后,以同样的理由从该厂清算小组套取现金人民币5.5万元。在上述行为过程中,徐圣礼提供众多发票,金额计75056.79元,给医药原料厂清算小组作为账务处理凭证,经查实,其中63000元纯属虚开。在此过程中,徐圣礼实际贪污人民币72943.21元。
1995年年底詹才云以太仓市法院执行庭因工作需要为名,出具借条向太仓市华联建材公司借用桑塔纳汽车一辆。之后,该车一直由詹才云及执行庭使用。1998年10月,詹才云通过李某私自将该车办理过户换照手续,期间,太仓市法院受理华联建材公司破产一案,詹才云以为该车在华联建材公司账上已没有反映,遂产生侵吞之意,于是将车子放在苏州市鸿鑫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李某处。1999年4月底,李将该车卖掉,詹才云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
1998年下半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员至太仓市,执行江苏金龙集团公司欠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货款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指派詹才云协助执行工作。执行中,因金龙集团公司无足够资金偿还债务,詹才云和金龙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陆友俊、太仓市美佳乐印刷包装厂负责人戴国忠、太仓市国税局直属局的陆雪兴(均另案处理)商定采用部分实物抵偿。1999年10月,詹才云请李某帮助“物色”两辆进口汽车。过后,李某分别购进大霸王小客车和皇冠3.0轿车各一辆,李某报价35.5万元。詹才云与陆友俊、戴国忠、陆雪兴进一步商量,用旧汽车让金龙集团公司抵债,戴国忠提出其一辆苏EJ-40015凯迪拉克轿车以40万元卖给金龙集团公司抵债,詹才云提出其用两辆车予以抵债并定价45万元。詹才云和陆友俊、戴国忠、陆雪兴又商量,将上述三辆汽车在原定金龙集团公司购进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20万元,即凯迪拉克轿车为50万元,大霸王小客车和皇冠3.0轿车为55万元,多出部分四人从中弄点费用,并决定具体由陆友俊、戴国忠实施。
1999年11月19日,金龙集团公司将35.5万元转至太仓市华东工贸有限公司,因先前讲定车款是45万元,詹才云提出尚有9.5万元先由四人垫付,同年11月23日,在太仓市陆度桃园渡假村,被告人詹才云拿出2万元人民币,陆友俊等三人各拿出2.5万元人民币。2000年7月份,詹才云和陆友俊、戴国忠、陆雪兴在太仓精工饭店碰头,由戴国忠从收到的部分车款中,先提出9万元现金,分别给被告人詹才云及陆友俊、陆雪兴各3万元,除归还他们所垫付的钱外,詹才云分得赃款1万元,陆友俊、陆雪兴各分得赃款5000元。2001年2月,戴国忠另单独分给陆雪兴1万元人民币,余款在戴国忠处未进行分赃。
腐败第三部曲:
公文也敢伪造
1997年至1998年间,苏州市鸿鑫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因车辆原始档案调取不到等原因,无法为他人办理汽车过户手续。而根据苏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关规定,无档案车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整书,以及法院出具的有关无法调档的证明可过户。李某便请詹才云帮忙。詹才云未推脱,按照李某提供的汽车车主、汽车名称、型号、牌照、过户的下家等情况,制作四份虚假民事裁定书,上述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均被李某用于为他人代办汽车过户业务,牟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警方从徐圣礼处追缴人民币133000元,从詹才云处追缴人民币423000元、金戒指2枚及丰田佳美2.2轿车一辆,被捕后,徐圣礼、詹才云也分别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
法院在前天的审理中认为,徐圣礼、詹云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且侵吞公共财物;詹才云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认定徐圣礼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詹才云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伪造公文罪,遂作出文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