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強姦猥褻兒童22人被執行死刑」沖熱搜(圖)

發表:2023-11-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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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性虐待、人口贩运、家庭暴力 强奸  小女孩
中共黨政下,中國大陸社會的性侵幼童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圖片來源:By AungMyo/Adobe stock )

【看中國2023年11月11日訊】(看中國記者楊天姿綜合報導)甘肅平涼市一名小學校長9年間強暴猥褻22名兒童、被執行死刑的相關消息衝上大陸熱搜、大快人心。眾所週知中共官員性侵幼童卻被冠以「嫖宿幼女罪」,惡法致使整個大陸社會人心敗壞到令人髮指。

小學校長9年間強姦猥褻兒童22人 被執行死刑

根據大陸網絡流傳的佈告顯示:強姦、猥褻兒童犯張某,1979年2月出生於甘肅省靜寧縣,大學文化,教師,住靜寧縣城關鎮。

該佈告說,2010年至2019年6月,張某在甘肅省靜寧縣某小學先後擔任教導主任,校長兼教師期間,通過體罰等手段對缺乏性防衛能力的小學生形成精神挾制,利用講解習題、學生交作業等機會,在其宿舍內多次對5名時年8-12歲的幼女實施姦淫,在教室內當眾或在其宿舍裡多次對17名時年8-14歲的兒童實施猥褻。

佈告稱,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宣判後,張某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法院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院核准,經最高法院覆核:核准判處強姦、猥褻兒童犯張某死刑。」

該佈告還稱,法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於2023年11月7日將罪犯張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援引平涼市中級法院一名相關人員的報導披露,前幾天他們曾聽說過有這麼一個案子,當事人確係被注射執行死刑的,他們法院的公告一般是張貼在法院外面的。

當地時間11月11日上午,記者數次撥打平涼市政府公布的該法院的值班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當地一位市民介紹說,前幾天路過該法院門口時,確實看到過這樣一份公告,「它是張貼在大門口的,但很快就撤掉了。」該法院另一名相關人士稱,當天這份佈告張貼在門口,張貼一天就撤了。

甘肅小學校長9年間強姦猥褻兒童22人 被執行死刑
甘肅小學校長9年間強姦猥褻兒童22人、被執行死刑。(圖片來源:微博)

中共「惡法」洗白官員性侵幼童

近幾年,中國大陸「性侵幼女」的惡性犯罪事件開始大量浮出水面。中共各級官員強姦幼女的獸行,卻多數僅以「猥褻罪」或「嫖宿幼女罪」被洗白。

2013年10月24日,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這條規定指出,「14至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此法引起廣泛質疑,有網民表示,14至16歲的男孩子已很成熟,可以性侵幼女,「甚麼叫情節輕微?甚麼叫偶爾?」

網友評論稱:「所以15歲的性侵幼女算是自由戀愛的意思?另一面,最高法將被強姦幼女年齡從14歲改為12歲,也就是說14歲的女生已經有自主意識了,而男生到16歲犯罪卻還理應受保護?這不是等於鼓勵全民強姦?」

一張盤點中國近年來包括女童、男童在內的眾多兒童都曾遭遇過猥褻、性侵的圖解則更令人感到後脊樑發冷。據圖解上的數據顯示:中國每天至少有7名兒童遭遇性侵;2013年至2016年,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性侵害案件的「隱案比例」約為1:7——發生7起案件,才有1起進入司法程序;2016年全年媒體公開報導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為多人受害但沒寫具體人數的,按3人計算);在受害者中,女童占92.4%,男童占7.6%,76%發生在農村(鄉鎮及以下)。

從這些數據不難看出,中國性侵案的特點是,受害的兒童男女都有,並且不少案件都是以「多人受害」的形式出現。此外,法院未能公開審理、隱而不報的案件似乎更多。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兒童被性侵的案子之所以如此令人震驚,不光是因為被害的孩子年齡尚小、人數眾多,並且作案者的身份也足以挑戰人們的處世觀念以及道德底線。作案者以18到60歲的成年人居多,7成為熟人,以「教師」的占比為最高,超6成作案者為多次性侵。

有些猥褻甚於強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指出,我國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基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所規定的強姦罪,其基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節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強姦罪的處罰較之猥褻兒童罪要更為嚴厲。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猥褻兒童罪與強姦罪,就成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

羅翔曾表示:「我國刑法其實對姦淫這個詞語沒有定義,所以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可以對姦淫作出解釋,這並沒有超出法律條文所能蘊含的極限,而是一個觀念的問題。」

羅翔指出,對於這一模糊性的條款,目前並無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明確性的指導,司法實踐對此情節的認定並無一致意見。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的團隊分析了近幾年22起類似的猥褻兒童案件,同樣是犯罪份子此類侵犯導致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認為判決結果普遍較輕。其中獲刑2年及以下的有9件,2-3年的有6件,3-4年有5件,5年以上的只有2件。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院長邢紅枚對2017年發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389份猥褻兒童罪的一審判決書做過統計分析。她發現,有記錄的488名被害人中,不滿12週歲的兒童357人,不滿6週歲的嬰幼兒63人,年紀最小的被害人只有1週歲。

常年關注兒童權益保護的佟麗華強調,有些惡性猥褻行為手段極其殘忍,甚至比強姦行為更為惡劣,有些甚至故意傷害、毀壞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體其他部位受到傷害,「這種傷害比強姦犯罪更為歹毒、惡劣,傷害後果也更為嚴重。」但猥褻罪相對刑罰低,不足以懲罰惡性罪犯。

佟麗華建議對猥褻兒童罪的刑罰增加無期徒刑、死刑,修改刑法時明確規定手段極其殘忍或者情節極其惡劣的猥褻兒童犯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我們刑法當中對猥褻兒童罪和強姦罪,天然地就認為猥褻兒童給兒童造成的傷害和社會危害性是要輕於強姦罪的,量刑也更低,我覺得是一個誤區。」苑寧寧說,從侵犯的法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對受害兒童帶來的身心傷害來說,猥褻特別是常年的、多次的猥褻,給兒童造成的心理傷害不亞於一次強姦。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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