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認為,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造假並使欺詐者得到應有的懲處,實際上就是一紙空文。(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20年8月23日訊】(看中國記者丁曉雨綜合報導)8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稱有欺詐發行的,自己購回去,並明確了回購價格、回購對象、回購程序等內容。網友表示,此回購實施辦法並未涉及一些具體細節,有頭無尾,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造假並使欺詐者得到應有的懲處,實際上就是一紙空文。
8月21日,證監會發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據《中國基金報》報導,《實施辦法》的出臺是對新《證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落實。該條款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實施辦法》規定: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於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
《實施辦法》適用於註冊制下股票發行人欺詐發行並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等各個環節中的股票發行行為。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責令回購決定書要求的期限內制定股票回購方案,並在制定方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發出回購要約並公告。
適用的證券品種方面,僅限於股票,不包括債券、存托憑證等其他證券。
適用的板塊方面,適用於實行註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等板塊,暫不適用於目前實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欺詐發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
同時,下列主體不得成為回購對象:一是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發行人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包銷的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二是買入股票時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發行人存在欺詐發行行為的投資者。
回購價格以市場交易價為準,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按照承諾執行。
《中國基金報》報導稱,責令回購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詐發行案件中,為受損投資者提供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之外的簡便、快捷的救濟途徑。對於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有網友對這樣的作法表示質疑:「這種做法可行?上市公司若是有意操縱使股票大跌(公司盈利而股價大跌),這種回購不是正中公司之意?」 「如果沒錢或者跑路了,要如何回購?」
網民認為,「民事訴訟難,回購更難,制度是框架,執行實施難」,證監會只有盡快細化實質性、針對性、時限性回購措施,才能真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一個只有頭沒有尾的約束,就是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