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弒母少年回歸學校,還是把他關進監獄?(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8年12月17日訊】如果你孩子的學校,將要接收一名曾經殺人的少年,你會怎麼想?而這,正是發生在湖南沅江的真實困局。讓弒母少年回歸學校,還是把他關進監獄?
湖南沅江縣。一所學校的家長正在集體抵制一個孩子的入學。
就在一週多前的12月2日,因為抽煙被母親抽打,心懷忿恨的他持刀將自己的媽媽殺死在了家中。
事發時,他12歲,正讀小學六年級。
在中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這意味著男孩不用為這場謀殺承擔法律責任。僅僅四天後,12月6日,男孩就被釋放。第二天,他的父親試圖帶他重回學校上課,遭到了校長的拒絕。
我們的社會該如何面對這個少年「殺人犯」?是否應該允許他回歸校園?
一些人為男孩的釋放感到憤怒。弒母的行為違背人倫底線。殺人後男孩無任何悔恨,反倒埋怨「我殺的是我媽媽,不是別人,為什麼不給我讀書」(《新京報》引用男孩姑爺的敘述)。男孩很清楚自己在做什麼,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任其回歸社會,更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人們因此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這樣的「少年惡魔」繩之以法。
而另一些人,則看到這場悲劇背後更為複雜的成色。弒母的少年是典型的留守兒童。出生才幾個月,母親就外出打工。父母一年回家一兩次,偶爾和他電話聯繫。男孩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老人溺愛,卻沒有妥善管教。直到兩年前,生了二胎的母親才回到老家。不難想像,分離十年的母子再次建立親密和信任有多麼困難。母親在外辛苦打拼十年,回家看到的卻是一個抽煙、逃學、開始混跡街頭的兒子,除了失望更是憤怒;孩子面對的,則是曾經「拋棄」他的母親,從未享受她的愛和溫情,現在還要處處被她「嫌棄」,心中也只有怨恨。男孩是這場悲劇的製造者,也是受害者。對一個年僅12歲的孩子,他應該有重新做人和融入社會的機會。如果禁止他回歸校園,他感受到的只有社會的惡意,將積累更多的憤怒和仇恨,成為更大的威脅。
關進監獄還是回歸學校,兩難困境背後,是對少年權益和社會利益的艱難平衡:懲戒還是教化,隔離還是融入。我們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
只能放任「小殺人犯」?
對於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小「殺人犯」,中國的法律體系並非完全空白。
中國的刑罰體系裡有三個關鍵的年齡節點:14歲,16歲,18歲。
16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當事人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責。
14歲到16歲,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將為八項重罪負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未成年人服刑,則在專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就是人們熟知的「少管所」。
而14歲到16歲之間犯下其他罪行的未成年人,以及14歲以下犯下任何罪行的未成年人,他們不會受到刑事處罰。按照刑法,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993年公安部《關於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14歲以下犯重罪的未成年人(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在「必要的時候」收容教養。
除了「少管所」、收容教養,另一個為人們熟悉的概念是「工讀學校」。
工讀學校,接收的是12到17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則是指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裡列舉了九條,包括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在關於弒母男孩的討論中,有的評論認為應該將孩子送至工讀學校。但其實按照這樣一張體系圖表,在弒母男孩的父親表示監管困難的情況下,更應該由政府「收容教養」。
尷尬的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是一個什麼制度呢?其基本模式,也是一種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收容教養的期限一般是一至三年,最長不超過四年。收容教養期間,未成年人要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也要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在具體的執行中,被「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具體的監禁場所不一。將他們和「少管所」的少年犯一併管理,是很多地方較長時間的實際操作。收容教養制度充滿爭議。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收容教養的諸多規定比刑罰更為嚴苛。例如,刑罰中最輕的「管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拘役雖然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但期限在一到六個月,且就近執行。與收容教育有可比性的是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起點是六個月,收容教養最少則是一年。
而如此嚴苛的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立法法》,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而收容教養制度在法律這一立法層級的體現,僅是《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個別條款,具體的制度內容多是公安部的規章文件。而勞動教養決定的做出,更缺乏正當程序。法律條款中的規定是「必要的時候」,而何為必要,則由公安機關自由裁量。整個過程沒有「庭審」,沒有抗辯,當事人的權利無任何法律保障。這一制度的存在,事實上是對公民人權的重大侵犯。
收容教養的結果,也往往與其「教化」「改造」的目標相背離。因為「教育」的流於表面和監禁場所內的「交叉感染」,一些地方統計,少年教養人員解教後的重新違法犯罪率往往高於成年刑滿釋放人員。為此,司法部還專門發文,要求必須將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與少管所的「少年犯」分開管理,送到勞動教養場所。但這顯然不是一個更優的解決方案:勞動教養場所以成年勞動教養人員為主,少年收教人員反而更易感染成人惡習。
來自美國學者的實證研究同樣發現,對於「少年犯」而言,監禁本身的負面作用非常明顯。監禁確實可以保證公共安全,但對當事人的改造、教化作用極其不足。監禁中的青少年,養成更多不良行為,導致各種心理、精神問題。他們的學業完成率更低,相較接受其他形式處罰的「少年犯」,再犯的概率也更高。
最為人們熟知的典型案例便是李雙江之子李天一。2011年9月,李天一因為打人砸車被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一年。2013年2月,從勞教所釋放不滿半年的李天一,夥同「獄友」輪姦一女子,後被判刑十年。
當下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後,收容教養的去留更是尷尬。一種改革聲音,便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那些犯下重罪、「可能」被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經過明確的司法程序,被送到「少管所」管教。這樣做,既加強了刑法對低齡犯罪的震懾,也解決了收容教養制度法律依據缺失、司法程序不當的問題。但這並沒有解決監禁帶來的問題。「交叉感染」仍然存在;「少年犯」的標籤讓這些孩子更難融入主流社會。
是否有更優方案?
我們還有什麼其他選擇嗎?在中國,對於涉罪未成年人,除了罰金、賠償損失等懲罰,通常只有三個選項:剝奪人身自由——無論是關押在少管所,還是被收容教養;限制人身自由——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管制或緩刑。被管制或宣告緩刑,需要服從監督、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會客規定等;家庭管教——沒有任何制度化的規定,相當於重返自由。
而在一些少年司法體系完善的國家和地區,未成年人面對的,卻通常是一套成體系的懲戒、監管和矯正的方案。例如在美國,「少年犯」可能有13種典型的處罰方式。其中涉及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有家庭監禁(除了上學和訪問諮詢師,只能留在家中),安排至收養家庭或集體家庭,短期關押在青少年拘留中心,如果犯了重罪則可能長期關押在青少年監獄,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則可能被關到成人監獄。其中,家庭監禁一般由少年法院保護觀察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工作人員每天要與違法少年見面,與他的家長、老師或者僱主溝通。
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懲罰方式,除了輕微的警告、罰款、參加矯治諮詢,還包括社區服務、電子監控,以及保護觀察(probation)。保護觀察是應用最廣泛的懲戒措施,其目的是讓違法少年能夠在原有的社區關係和人際關係中接受監督、引導。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按時上學,活動範圍和時間段會受到限制,同時還要定期會見保護觀察員。
究竟對當事人採取哪種措施,美國少年法院關注的不僅僅是犯罪的行為性質和結果,同時極其看重當事人改過自新的可能性。法官需要全面瞭解少年的成長環境,以做出最利於其回歸融入社會主流生活的裁決。
與之相比,中國現有的青少年犯罪懲罰體系層級簡單;限制人身自由或家庭管教的措施,並沒有真正實現「矯治」的功能,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建立靈活、多樣的懲罰處理體系,一直是學界、業界的呼籲。
但這套「人性化」的體系制度真的要落實,需要的是更加精細的社會管理。更根本的,還有人們觀念的徹底轉變。
我們是將這些犯下惡行的孩子看作必須遭到嚴懲的惡魔,還是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他們是家庭養育不當、社會階層不公的受害者,並真正願意接納他們最終回歸主流社會。對於這些仍然具有可塑性的未成年人,只是簡單地懲罰、監禁,而不給予他們融入社會、接受合格教育的機會,他們也將成為一個社會更大的威脅。我們需要更多的政府、家庭、社區、公益組織和社工的介入,才能更好地幫助孩子重新回歸社會,並且保障更多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
【1】王昆鵬,張彤,《湖南12歲男孩弒母之後:回不去的學校和村莊》,新京報,2018年12月12日
【1】司法部關於將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移至勞動教養場所收容教養的通知
【2】武彬,《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問題調查報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2004年12月
【3】Lambie,Randell,The Impact of Incarceration on Juvenile Offenders,Clin Psychol Rev,2013.Apr
【4】A.Aizer&J.J.Doyle,2015.「Juvenile Incarceration,Human Capital,and Future Crime:Evidence from Randomly Assigned Judge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 130(2),
【5】陳澤憲,《收容教養制度及其改革》,2007年11月,中國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及其改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6】楊永紅,《美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北京法院網
【7】Kathleen Michon,Juvenile Court Sentencing Options,https://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juvenile-court-sentencing-options-32225.html
【8】YOUTH IN THE JUSTICE SYSTEM:AN OVERVIEW,Juvenile Law Center
来源:C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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