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真相是什麼?(Pixabay)
【看中國2018年7月2日訊】華商報7月1日報導近日,有網友發布信息稱,陝西華陰市華西鎮政府一公務人員誘騙、脅迫一名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6月30日,華商報記者從辦案民警處獲悉,經調查兩人屬男女朋友關係。初次發生關係時,少女已年滿14週歲,因此不予立案;華西鎮政府回覆,涉事男子為該鎮職工,屬工人身份,根據警方結論按規定給予其記過處分。
你鎮政府工作人員雷昊,28週歲,已婚,有一小孩正上幼兒園,和一位2003年6月16日才出生的王家女孩有不正當關係。由新聞描述,該女孩是因為在當地幼兒園工作,9月因雷昊的孩子而結識家長雷昊,根據年齡推算那時女孩才14週歲三個月不到,而我國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不允許企業雇佣16歲以下的童工,該女孩是如何獲得在幼兒園這份工作的?14歲的孩子自己還是個孩子,她有足夠的能力去照顧一堆才五六歲的孩子?
政府聲明(網路圖片)
再由新聞得知,雷昊和女孩初次發生關係是18年春節前後,也就是在今年2月份,距離兩人剛相識不足半年,雷昊在已有家庭的情況下,還要去勾引這位才滿14週歲半的少女,簡直是人渣!雖然我國法律規定,與14週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係,無論自願與否都屬強姦,14週歲以上,自願就不屬犯罪,但是不能否認的是,14週歲半的少女心智還是不成熟,她還是屬於未成年,她需要監護人的照顧,重大事項的決定依然需要徵求監護人的意見。
那麼雷昊和女孩的交往,徵求過女孩的監護人她的媽媽和奶奶意見了麼?第一次帶她去賓館開房,徵求過監護人同意了麼?如果都沒有,警方憑什麼認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是在14週歲後就不是強姦,不予立案?成年男女結婚後還可能發生婚內強姦呢,憑什麼一個28歲的已婚男哄騙一個才14週歲半的女孩去開房,就不屬強姦?難道只有打得頭破血流才能叫做強姦?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都屬強姦,警方能確認他們長達半年的性行為期間,女孩每次都是自願?
舉報信(網路圖片)
根據舉報人的舉報信,雷昊曾持刀威脅女孩,用女孩家人的性命威脅女孩就範強行留宿女孩家,警方對此調查證實沒有,為什麼通報聲明中隻字未提?如果屬實,這難道還算男女正常交往麼?何況我國婚姻只能一夫一妻,已婚男留宿未成年少女家,其身份還是公務員,會給村民給社會傳遞什麼樣的信息?這樣的人員華西鎮政府不開除只是記過,難道真如舉報信所言,雷昊是有背景的,其入職都是沒經過公開招考直接進的?
成年人有婚外性行為,都要給他人戳脊樑骨,因為他挑釁了社會公序良俗以及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定;如果是一個成年有老婆兒子的男人,還去勾引一個未成年少女,那更是為社會不容千夫所指無立足之地,那麼作為公德率先垂範百姓的公務員也幹這種事,怎能以一個記過來處分就完結?華西鎮政府的這份聲明,字裡行間滿滿的都是庇護雷昊,迴避舉報信的一切指責,還把勾引長期和未成年少女保持不正當關係,說成正常的男女關係,認為情節不算嚴重,只能記過,實在是可忍孰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