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湯蘭蘭的姑姑湯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迴法庭為丈夫劉長海遞交申訴書。
劉長海至今拒絕減刑,堅持申訴(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8年2月5日訊】發生在黑龍江五大連池市的湯蘭蘭案件,最近引起熱議。本來,對案件判決不服的刑滿釋放人,上訪或者尋求律師媒體幫助,應該是很正常的。
刑滿釋放的湯蘭蘭之母萬某,與其他幾個該案件的刑滿釋放者上訪申冤。可是,在當地看來,這是不穩定因素。所謂的,以不同的方式開始連續到非指定場所上訪,這是當地官方的說法。其實,連續說明萬某等自感冤屈很深,不斷尋求合理方式祈求解決。而這個非指定場所,很顯然,在當地看來,這就是非法上訪了。
上訪涉嫌非法,可是萬某等人也請律師幫助。律師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如此應該能說明萬某等人,也想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申冤。這種合法的方式,據律師說,目前也只是達到最高檢的人接受了他們的申訴材料而已。這個接受材料到最終解決問題,比如說啟動再審程序,還得有個過程的。
何況,這個啟動再審程序並不容易。我國的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即應得出生效裁判。但這並不意味著生效判決不會被推翻。「再審」制度就是為糾正錯誤的生效判決而設計的,萬某等想要翻案,只能通過這一程序。
而按照兩位檢察官的專業說法,要想啟動這一程序,要麼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新證據,要麼提供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審判人員存在貪賄等行為的充分理由。
問題是,這些要求很難達到。比如說,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新證據,2008年的案件,甚至所謂的犯罪事實更早,咋可能有有效的新證據呢?再說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審判程序嚴重違法,這就看咋判斷呢?已經被一審二審都認可的判決,要是說事實不清,這豈不就是對當地司法機構的打臉?
至於說,審判人員存在貪賄等行為,這就更是難上加難了。貪賄本來就是很隱秘的事情,如果不是當事人或者知情人之類的內訌曝光,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顯然,啟動再審程序很不容易。萬某等人雖然有律師的協助,但是如果僅僅是表達不滿的情緒或反覆提交相同的證據,這樣的申訴恐怕難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自然不會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
如此以來,此案件不就成了死結。唯一的受害者,當年只有14歲的湯蘭蘭,因為是個人隱私,又因為是為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律的必要保護。如今,就是親生母親要想尋找,也是很困難。而從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來看,定罪的最主要證據就是口供,和罪犯之間的口供相互印證了。同時,這個所有罪犯的口供,又是在沒有刑訊逼供和誘供下做出來的。
反正,辦理案件的所有警察都說了,他們沒有逼供和誘供。而且關押的看守所記錄沒有外傷。當然了,至於是否有刑訊逼供或者誘供,這在國內警方,我只能呵呵了。2013年到2016年有3718名被法院宣判無罪,難道不正說明,他們的所謂的罪證都是公安「做出來的」嗎?
回到2008年的這起重大強姦案件來說,湯蘭蘭的爺爺被關押40多天死亡,湯蘭蘭的母親跳樓斷4根肋骨,還有罪犯們在法庭上翻供說有逼供誘供。甚至湯蘭蘭指控了40多人,刑事判決11人,其餘29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被判刑的人,幾乎都在不斷的喊冤,甚至有的放棄減刑就是堅信自己是無罪的。
一方是被保護的未成年受害者,一方是眾多喊冤的罪犯,那這起案件到底真相如何呢?其實,真相如何,從判決書上、從網友們的各種分析上都能清楚的看到,不說也罷。目前關鍵的是,這些喊冤不滿或者疑點,究竟能不能有足夠的證據啟動再審程序呢?
專業人士都說了很難。如此,藉助媒體的力量,希望輿論能夠將案件曝光,從而引起關注,以求達到最終再審的目的,這有什麼錯誤嘛?有人說了,湯蘭蘭是受害者,需要保護,難道說這些40多人,包括在看守所死去的湯爺爺,他們的權力就可以被無視嗎?
其實,就連外行的我,都能從目前所曝光的一審二審判決書,都能從媒體所曝光的信息,都能憑藉基本的常識判斷出,這起案件肯定有很多蹊蹺處。不明白的是,那些拚命洗地的水軍,那些故意攪渾水的人士,咋就無視這些問題呢?質疑司法機構有可能辦錯案件,這本來應該是媒體的責任,也應該是普通人的權力,難道說這也有錯誤嘛?
啟動再審程序難度很大,難道說就任由這樣的,僅僅憑藉指控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能定罪嗎?不知道司法機構的審判程序如何,不知道司法機構是否有內部審查制度,如此明顯的有違常理的案件,也能兩次審判確定?不會湯蘭蘭是一個美容天仙的女孩子,凡是與她接觸的人都會心生歹意?對了,重要的是,那些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9人是咋回事?是被誣告嘛?要知道,14歲時指控的湯蘭蘭,此前只要與她發生性關係的人可都是強姦重罪。那麼,這29人咋會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退一步說,要想啟動再審,最重磅的證據就是湯蘭蘭本人了。問題是,如今的她被重重保護起來了。到此,要想打開這個死結,難道不應該呼籲如今已經成年的她露面嗎?對此,不明白的是,這起案件的阻力究竟在哪裡?
畢竟,即就是檢察官說了,就算能夠證明這是一起冤假錯案,也沒有人來承擔責任。湯蘭蘭是未成年人,就是誣告,也無法追責,最多就是道德譴責。對此,我咋有點不明覺厲。難道說,未成人的誣告,哪怕受害者付出多大的代價,她也不會被追究責任嗎?對了,受害者會得到國家賠償的。問題是,國家賠償能夠彌補受害者不公正對待所受到的身心傷害嗎?能夠彌補失去的人生歲月嗎?
誠然,未成人會誣告,那麼為啥誣告能夠成功呢?那些不辨別事實,那些罔顧事實,那麼讓誣告成真的人和機構,就不該承擔責任嗎?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張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錯案34起,這34起案件,哪一個不是被「屈打成招」的?哪一個不是被合法程序審判,哪一個不是被一審二審確定的?尤其是,哪一個案件不是費盡周折,特別是在輿論的聲援下,最終啟動了再審程序,才得到平反昭雪的?
本來啟動再審程序標準就高,而且當下的特殊司法制度又很難糾錯,指望有足夠的新證據,在本案例來說,除非是湯蘭蘭再現。否則的話,就只能是將兩次判決書公布,就只能是11個因此被判刑的人上訪外,載也沒有合法的救濟渠道了。到此,我以為,必須感謝媒體,必須感謝輿論,只有讓這起明顯荒唐的案件引起「有關」注意,或許才會有機會得到真相,至少是讓冤枉者感受到司法正義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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